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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阐述了高校行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要完善高校行政管理的相关法律及内部管理制度,注重组织设计的精简高效和优化组合,加强对高校行政管理权的监督等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的策略。
[关键词]:高校 行政管理 法治化
0引言
高等院校作为我国高等教育教学的主体,怎么促使他们更加高效、有序地开展行政管理工作,以避免混乱,避免因人设岗或不规范的问题的发生,有必要加强高校的法治建设以及行政法治化管理。本文试图用行政法律理论,高校行政管理存在问题及解决策略等方面出发,就法律在高校的管理规则上的有关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1高校行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1行政管理行为忽视学生合法权利
近年来,频繁传来学生状告学校侵犯其合法权利的报道,如“刘燕文案”、“田永案”等,均引起了社会各界对高校行政管理行为合法性的高度关注。部分高校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时,管理规章制度的不健全,管理者缺乏相应的法律意识,再加上中国“尊师重道”传统的影响,忽视了学生的合法权利,出现了高校侵犯学生权利事件。这些事件在侵犯受教育权、侵犯人格权、侵犯财产权和侵犯隐私权等方面都有所体现。如“田永案”中,大学生田永诉所在高校拒绝颁发毕业证书,后胜诉,该案表明了高校的内部管理行为也被纳入了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内。在高校自不断扩大的今天,高校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出现行为不当甚至违法的现象也随之增多,在不同程度上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利。因而,社会上要求对高校行政行为进行必要规制的呼声开始出现。高校对于违纪学生作出的处分,是一种惩戒的手段,最终的目的还是教育为主,在缺乏相对健全的规章制度情况下,管理者滥用权力,造成侵权事件的发生,这将使得高校在实行自主管理事务的过程中处于不健康的状态,不仅没有贯彻履行法治理念,同时也和教育的最终目的―――实现人全面自由的发展这一宗旨相违背。
1.2相关规章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高校自主制定的规章制度基本都是围绕着1995年出台的《教育法》规定的原则制定的,而随后出台的《学位条例》也仅仅是规定了中央和地方教育部门的管理权限,并未规定具体的规范条例,而且我国现行教育法律法规对于高校和学生之间的权利义务规定也未作详细说明,导致部分高校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不够切合实际,操作弹性太大,甚至会出现无法可依;尤其是少数高校出现了与法律相抵触的制度,缺少了合法规章制度的指导,必然会导致高校行政管理行为的失范,而这些失范行为在高校学生学籍的管理中体现尤为突出。据调查,“学生手册”是大部分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主要呈现形式。而制定这些规则、办法的主体、内容、程序,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些规定、办法时时刻刻都在影响着相对方(教师、学生)的切身利益,但这些规则、办法大都是一些空泛的条文,缺乏相应实施的细则,并且过于严厉、笼统,只从管理方面的需要出发,追求实效性,基本上只是规定了学生积极和消极义务,而对学生的合法权利方面却鲜有提及。由于对当代大学生的性格特征不够了解,制定规则、办法没有能够做到从实际出发,同时,也违反了权利义务辩证统一的精神,很可能引发学生的逆反心理,从而给教育工作带来阻力。
1.3权力监督机制不完善
目前,各高校现行的对权利制约的有关制度建设普遍不完善,标准滞后。调查发现,很多高校在行使行政管理权力时,监督机制运行不畅,甚至处于无监督状态。在行政管理这一层面长期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也是高校容易发生侵害学生合法权利行为的客观原因之一。高校监督机制的构建由于缺乏法律条文的明文规定而在设立方面及执行方面不够理想,或既有的监督机制未能完全纳入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事实上并没有形成客观、高效、权威的监督机制。正是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加上高校自主管理权的日益扩大,有可能出现不按规章制度办事,从而对学生作出不够公平公正的评价以及处分。在我国高校改革不断深入的形势下,高校自也在逐渐地增强,高校领导干部和相关管理部门的权力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相关的权利监督和制约机制并没有及时跟进。高校的权力监督机制不完善,有关纪检监督队伍建设不理想,对高校重点问题和重要部门的监督工作缺乏专业水平和力度,以及对于高校某些重大决策的过程缺乏应有的监督程序,导致决策出台过程草率,甚至出现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情况。
2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的途径和方法
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法治化的本质就在于行政管理队伍建设的优化。在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的建设过程中,其途径和方法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维的。本文重点从高校行政管理队伍的组织设计、制度创新、加强监督等方面进行探讨。
2.1完善高校行政管理的相关法律及内部管理制度
首先得注意高校行政管理权法律依据的完善。国家赋予高校自主管理学校事务的权力,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不健全,很多地方存在立法空白,学校制定的内部管理规章成为学校管理学生的重要依据,并且由于缺少有效的监督制度和司法审查制度,导致出现学校和学生的纠纷。对此,可以加强对现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尤其加强对高校行政管理权的行使范围、程序和方法的具体规定。高校所在地方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可以针对本地教育的特点,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制定地方性法规。不仅要制定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组织法规,而且应制定相关法规对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做出明确的规定,使之在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又受到法律的规范。其次要注意高校内部行政管理制度的完善。制度建设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制度文明是人类自身追求的重要目标,社会越发展,人类越进步,就越需要科学健全的制度。高校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形成科学合理的行政管理工作机制,是管理进步的标志,也是一个社会进步的标志。制度本身具有规范性、强制性、稳定性等特征,加强高校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把行政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要素都纳入规范管理之中,用制度规定行政管理工作的目标和责任,高校行政管理工作也就有了方向,可以稳步推进。
2.2注重组织设计的精简高效和优化组合
一是要注意精简高效原则。从社会分工上讲,高校行政管理工作属于行政工作而非党务工作,但这种分工并不是绝对的。事实上,在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方面,既存在着目标高度一致的任务,又存在着具有很强综合性的任务,特别是那些与思想教育工作密不可分的领域,党政联合办公更有利于行政管理工作效率的最大化。二是要倡导优化组合原则。该原则具体是指行政管理机构内部各种资源的优化配置,这里主要是指组织内部成员的优化组合。依据现代组织管理学理论,资源最优组合并不是相同的资源越多越好,重要的是不同资源的互相补充。就高校行政管理组织机构的资源配置来说,除了专业的行政管理工作者外,还应选聘一些专家和优秀的法律工作者,这样才能实现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法治化高效平稳地进行。
2.3加强对高校行政管理权的监督
高校的行政管理权是在法律授权下的政府下放权力,在保障高校行政管理权有效执行的同时,还要依法对行政管理权进行监督。孟德斯鸠曾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会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加强对高校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并不等于否定高校的行政管理权,而是为了行政管理更好地为学术研究服务,最大限度地提高教育的效率。可以让学生参与民主管理。高校不是行政机关,但是法律赋予它一定的行政职权,对高校进行行政管理。高校行使自主管理权,必须遵循法治原则。高校和学生之间的行政关系,也是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而平等自愿原则正是民法的重要原则。处分决定的做出应遵循相应的程序,尤其在做出开除学籍、勒令退学等重大处分决定时应按照严格的程序进行。德国教育法规定:取消学生的学籍,由教师大会做出决议,但须以2/3以上表决票才能通过。依据学生监护人或成年学生的申请,家长顾问委员会可以参与取消学籍的处理工作。做出决定时,需尊重家人顾问委员会的意见,若教师大会与家长顾问委员会的意见不一致,须向家长顾问委员会申明理由,若家长顾问委员会以2/3的多数反对取消学籍,则由主管教育监督部门做出决定。对我国高校来说,应按照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管理,不能完全照搬国外做法,但在做出开除学籍、勒令退学等重大处分决定时也应由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听证会进行听证,在大会做出处理决定的过程中,应允许学生进行质证和抗辩,如学生对处理不服,应告知其可以申诉或提起行政诉讼。
3结语
综上所述,民办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就是运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形式来规范民办教育主体,规范行政管理行为,规范行政监督和行政救济,以保障民办高校正常运行,保障民办高校参与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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