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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手工协查明确专人管理,负责协查信息的接收、清分、汇总、上报以及向协查发起方按时反馈协查结果。
二、手工协查应设置委托和受托台帐(见附件一),记录案件编号、协查日期、案件来源、案件名称、发票数量、金额、税额、定性情况和查处结果以及结案时间、检查人员等综合信息。
三、协查案件的时限要求
对于省局转办或督办的重大案件,严格执行省局设定的时限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取证、组卷、数据采集汇总、案件定性、结果反馈等协查任务。对于案情复杂、查处困难的案件,保证将已取得的证据资料归集并按时上报,待案件执行完毕后,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税款、罚款、滞纳金的入库凭证复印件一并作为补充资料上报。
对于其它协查案件,如有时限要求就按要求办理;如委托方没有时限要求,在接到协查信息15个工作日内完成协查工作并将结果(包括协查报告、案卷资料等纸质资料)反馈对方。
四、协查案件如有取证要求,按照要求执行;如没有明确要求,按照《手工协查案件取证要求》(见附件二)执行。
五、对于市局交办的案件,各县(市)区稽查局每季度末将执行完毕案件的协查结果以《协查报告》形式上报市局,同时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税款、罚款、滞纳金的入库凭证复印件一并上报。
六、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委托协查,必须通过金税协查系统进行;对于其它类型发票(凭证)的委托协查,以手工协查方式进行。
七、发起手工委托协查,必须经主管协查工作的局长批准,使用全国统一的协查信函格式(见附件三)并加盖单位公章,将协查要求、发票明细清单、发票复印件附后。
八、确定虚开的案件,委托发出方必须给受托方提供《确定虚开证明单》;受托方必须按照委托方的取证要求取证,并将取证资料、协查结果以及入库凭证邮寄给委托方。
九、对于受托的发票协查,检查人员必须出具《协查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如注销,注明注销的日期;如走逃,注明最后一次申报日期;如破产,注明法院公告日期),发票是否领购(取得),发票是否申报纳税(认证或抵扣),是否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发票流、货物流、资金流是否一致(特别是货物的来源和运输方式,付款方式和方向,发票的来源等),发票的定性情况(如虚开发票,开票方必需明确是“票货不一致”,还是“票款不一致”;受票方必须明确是“善意取得”,还是“恶意取得”)和处理结果(入库税款、罚款、滞纳金的数额以及入库时间)。
十、对于省局转办或督办的重大案件,同时上报的除协查案卷、《协查报告》外,还有协查报表(见附件四),即《发票稽核检查情况明细表》(表一)、《发票稽核结果分类汇总表》(表二),如果省局下发报表式样,一律按省局要求执行;如果省局没有统一要求,一律按本规定附表样式执行。要求数据准确,逻辑关系正确,特别是“发票稽核结果代码”代表着发票的定性结果,必须确保准确无误。
十一、对于公安机关已立案的税务案件,必须由市级国税机关对案件明确定性后,由市级公安经侦、税务稽查部门联合报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省国税局稽查局后,按照相关要求联合对外委托发起协查。
十二、根据省局转发国家总局《重大涉税案件联合协查暂行规定》文件规定,上报省级公安经侦部门、税务稽查部门请求协查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主办地已经查证虚开发票、偷税、骗税基本事实,需要其他相关地区协查印证;
(2)虚开发票金额在2000万以上或者偷税、骗税金额在200万元以上;
(3)案件涉及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我省多个地市的。
十三、协查结束后,将协查(取证)资料组卷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