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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整治违法采矿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全县打击非法采矿工作常设组织,负责对全县打击非法采矿工作的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分析研究和安排部署专项整治活动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打击非法采矿日常工作。各产煤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全面负责本辖区内打击非法采矿工作。
二、强化动态巡查报告机制。各产煤乡镇采取分片、分组,实行包片、包沟、包矿点等有效措施,明确责任人,将责任落实到片长、组长和每一个执法人员头上,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奖惩,并报县政府备案。各巡查组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按照既定的责任区域认真开展巡查工作,并做好巡查记录,片、组长签字,以备查阅。同时要做到相互配合,协同作战,常抓不懈,使巡查区域真正达到无缝隙、无疏漏。对巡查中发现的无证非法开采活动,坚持发现一处,彻底毁闭一处,让无证非法开采者无喘息之力、无可乘之机、无生存之地。县矿业秩序治理整顿联合执法大队的三个中队要按照责任范围,加大对非法开采行为的巡回监管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所属乡镇,并协助乡镇对其进行彻底毁闭。巡查工作实行对口报告制度,产煤乡镇的公安派出所、国土所、供电所,每周五下午要将本周巡查情况向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县国土局、公安局、供电分公司、联合执法大队和产煤乡镇每周一要将各口汇总情况向县政府办公室煤炭科报告,对不按时报告及敷衍应付的部门要进行通报批评。
三、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县政府办公室、国土资源局、矿业秩序治理整顿联合执法大队要长期设立举报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畅通来信来访渠道,鼓励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踊跃举报非法开采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入股或参与违法小煤窑生产经营等违法违纪行为。对各类举报,接报单位要做好记录,建立台帐,认真核实,及时查处;对核查属实的举报,要一次性给予举报人员3000-50000元的奖励,奖励资金由所属乡镇或部门支付;同时,注重做好举报人员的保密、保护工作,保障举报人的权益;对举报情况通风报信、不认真查处或泄露举报人身份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四、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县煤炭、安监、电力、公安、法院、检察院等相关部门要主动履行职责,实行联合执法,对敢于顶风作案的“钉子户”、“对抗户”,依法依规,该抓的抓,该捕的捕,该判的判,真正起到对违法人员的强大震慑作用。
五、加大跟踪监管力度。县国土资源局要将所有已取缔毁闭的非法矿井,逐个登记,建立档案,跟踪管理。各产煤乡镇要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党政班子成员和片、组长头上,并与辖区村委会签订责任状,明确村委会、村干部的责任目标。各级责任人发现非法开采苗头,要及时报告,及时查处,严防无证非法采矿出现反弹。
六、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实行外来务工人员《暂住证》管理制度,公安部门和产煤乡镇要对非法采矿易发区域的流动人口进行经常性清查登记,对从事非法小煤窑生产的务工人员进行疏散,或引导其到合法的煤矿从业,彻底切断非法采矿的从业人员来源。
七、营造强大舆论氛围。各产煤乡镇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标语等多种形式,经常宣传打击非法采矿的有关法律法规与各级政府政策措施规定,营造打击非法采矿工作的强大声势。
八、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各产煤乡镇党委书记是打击和取缔无证非法采矿的第一责任人,乡镇长是直接责任人。凡发现非法采矿行为的,所属乡镇必须在三天内按照“三不留一毁闭”的标准关闭到位,逾期不关闭或达不到关闭标准的,严格按照国务院特别规定,对乡镇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该降级的降级、该撤职的撤职、该开除的开除、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追究刑事责任。乡镇片、组长或工作人员,发现问题一天内不报告、不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该免职的免职,该开除的开除;对包乡镇、包片、包沟的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发现问题不报告,失职、渎职的,正职领导立即停职,副职领导就地免职,其他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属条管部门的,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其停职或免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