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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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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流动性供求关系变得更为复杂,货币政策调控的精准性进一步加强,数量型调控也逐步向价格型调控转变。而国内作为三大货币政策工具之一的存款准备金制度框架仍是在1998年确立的,存在一定的改革空间。本文则主要通过对比分析海峡两岸存款准备金制度,对我国大陆存款准备金制度提出改进建议。

关键词:存款准备金;缴存基数;平均余额法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8-0326-02

自2012年5月18日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已有近两年的时间未统一调整过存款准备金率,与过去常态化地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来调控市场流动性形成鲜明对比。特别是在当前错综复杂的国内外经济金融环境下,单一地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将更复杂,偏离政策目标的可能性更大。而相关制度改革或能更好地实现政策目标。本文则主要通过对比分析海峡两岸存款准备金制度,对我国大陆存款准备金制度提出改进建议。

一、台湾地区存款准备金制度的主要内容

根据台湾地区2008年5月23日修订的《金融机构存款及其他各种负债准备金调整及查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台湾地区存款准备金制度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存款准备金缴存基数范围。当前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应缴存准备金的存款包括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储蓄存款和定期存款。其中储蓄存款主要包括活期储蓄存款、行员活期储蓄存款、邮政存簿储金,整存整取储蓄存款、零存整取储蓄存款、整存零取储蓄存款、存本取息储蓄存款、行员定期储蓄存款、邮政定期储金的定期储蓄存款等;定期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可转让定期存单、邮政定期储金的定期存款等。除以上存款外应缴存准备金的其他负债包括:透支银行同业、金融债券、同业融资、联行往来、期付款项或附回购条件的债券和票据借款等。

而免于缴存准备金的存款包括同业存款、公库存款、以其“中央银行”规定条件转存农业行库的基层金融机构定期存款以及公教人员退休金、军队退伍金和军队同胞储蓄会等的优惠存款等等。

(二)存款准备金账户。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账户分两个专户:一是准备金甲类户,为凭开户金融机构所签发的支票或利用“央行”同业资金调拨清算系统随时存取、不计利息的存款户,即为清算账户。二是准备金乙类户,为开户金融机构凭存折,在准备金非调整期间不得支取存款,并给予一定利息。

(三)存款准备资产结构。台湾地区金融机构缴存准备金,限于以下资产:一是库存现金;二是在“央行”业务局或受托收管机构所开准备金账户的存款(包括甲类和乙类账户);三是经台湾“央行”认可的、在台湾银行所开的同业存款;四是金融机构就外币项目所提实际准备金,以其存放在“央行”外汇局的存款为限。此外,金融机构签发以本机构为付款人的支票及汇票,应以库存现金及存放本行或甲类账户存款为付款准备,其金额在计算准备金时应予扣除。但该支票如果是金融机构内部因为人事总务经费而签发的,则按照支票存款准备金计提。

(四)存款准备金率的厘定。台湾地区存款准备金率是根据存款与负债流动性的高低来厘定的。存款准备金率与存款的流动性高低呈正比。即高流动性的存款对应较高的存款准备金率;反之,低流动性的存款对应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如2008年明18日,台湾地区存款准备金率为:支票存款10.75%,活期存款9.775%,活期储蓄存款5.5%,定期存款5%,定期储蓄存款4%,其他各种负债0%,信托基金15.125%。

(五)存款准备金的计算期间、平均余额等技术陛处理。台湾地区“央行”对金融机构规定:一是应缴存法定准备金的计算期间为每个月第一日至月底为止。新开业金融机构自开业日期算。每期应提的法定准备金平均额,是应缴存法定准备金的各种存款及其他各种负债的每日余额乘以法定准备率,再以乘积之和除以当期天数。非营业日各种存款及其他各种负债以其前一营业日的余额列计。二是实际准备金的缴存期间为每月第四日起至次月第三日止。新开业金融机构自开业之日起算。实际缴存准备金的日平均额为实际准备金每日余额之和除以当期天数。非营业日实际准备金以其前一营业日的余额列计。三是金融机构每一缴存期间的实际准备金日平均额如果没有达到法定准备额,不足金额未超过前一期法定准备额百分之一的,须申请以前一期的超额准备抵充;其不足额超过百分之一部分或未经充抵部分,按无担保短期融资利率1.5倍计算追收利息。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六)存款准备金融资管理。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发生存款人异常支取或配合“央行”货币政策等资金需求时,可在其准备金乙类户余额内,并以其作为质押,向其准备金收管机构(台“央行”委托台湾银行为其办理未在台北市、台北县设立总部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地区性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的收存、调整等有关事项)申请融通;必要时,受托收管机构须于其受理质借金额范围内,以其汇存“央行”的受托收管准备金转存专户相当于该质借金额部分为质,向“央行”申请再融通。

二、海峡两岸存款准备金制度比较分析

为直观地比较海峡两岸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异同,现列表一所示

祖国大陆自1984年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以来,经历多次调整和改革,基本框架于1998年确立,现已成为主要的货币政策工具之一。但比较分析海峡两岸存款准备金制度,仍可有一定的改进空间。

(一)对存款准备金率厘定标准的探讨。祖国大陆存款准备金制度建立以后,对缴存存款基本上实行单一的存款准备金率标准,忽视了不同存款品种的流动性差异。对同一家存款类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款,包括企业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居民活期储蓄、定期储蓄,都执行统一的存款准备金率。单一的存款准备金率厘定标准未考虑各类存款的流动性差异,难以充分发挥存款准备金对商业银行流动陛的调控作用。

(二)对以时点数作为存款准备金缴存基数的探讨。当前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基数是旬末日存款余额,属统计学中的时点存款数,在统计学上时点数与时段数是有区别的。因为受商业银行业务考核和经营规律的影响,月末、旬末日一般是存款余额高峰期。而月末日、旬末日的存款余额不能完全科学准确地反映金融机构―个月或―个旬的存款负债情况。另外,按旬末余额计提准备金也有可能会造成金融机构可根据需要少缴或多缴准备金现象。金融机构可能会将一些存款负债业务如企业贷款产生的派生陛存款业务等等,按其需要调节是否在旬末日发生,以便增加或减少该金融机构的存款负债总量,从而少缴或多缴准备金现象。

(三)对存款准备金账户内资金性质的探讨。由于存款准备金账户和清算账户实行两户合一,导致存款准备金和清算资金的边界模糊,使得法人金融机构准备金账户“未按规定缴存”与“清算透支”两种行为难以区分。所谓“未按规定缴存”,即为金融机构未按规定的比例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账户中的法定准备金数没有达到人民银行的最低要求限额;所谓“清算透支”,即为因日间透支,清算资金侵蚀准备金,致使法定存款准备金低于应缴存的额度。针对上述两种情况,存款准备金制度中有两种不同的适用条款。前者适用于《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准备金账户中出现法定准备金未达到规定比例即属于缴存不足,对金融机构应进行罚款。而后者可按《中央银行集中核算系统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对金融机构应予以罚息。

三、完善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建议

(一)按存款流动性设不同档次存款准备金率。按照存款的流动性与存款准备金率的高低成正比的原则,对流动性高的存款设定较高的存款准备金率,对流动性低的存款设定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通过设定不同档次的存款准备金率,促进商业银行加强资产负债管理,更好地发挥存款准备金调节流动性的作用。

(二)采取平均余额法计提准备金。将目前按旬末或月末余额数为基数计提准备金的作为改为按计算期内平均存款余额法计提存款准备金,杜绝金融机构压低旬末或月末余额的现象。在考核机制上,将按持有期日末余额考核改为按日均余额考核,从而发挥存款准备金作为流动性缓冲器的作用,减少短期流动陛波动对金融机构的影响。

(三)建立两类存款准备金账户。1998年实行“两户合一”改革的主要意图之―是满足中小金融机构在营业日期间动用准备金弥补临时清算头寸的不足,达到扶持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的目的。但随着金融改革逐步深化,商业银行自我约束和流动性管理能力不断增强,再次对两个账户分类时饥已渐趋成熟,通过明晰准备金与清算资金的界线,可解决存款准备金日间动用的问题。因此建议将存款准备金分为两类账户,其中:―类账户作为法定存款准备金账户,在存款准备金非调整期间不得支取;另―个账户则兼具“超额存款准备金”账户和清算账户两个功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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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秉福.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实施效果及改革建议[J].金融与投资,2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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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傅强.存款准备金制度:国家比较分析及中国改革路径选择[J].国际金融,2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