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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采购管理的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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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针对预算全口径管理的立法宗旨,尝试实行采购年度申报机制,与部门预算结合管理

新《预算法》首条即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加入立法宗旨,明确指出将包括政府采购在内的政府收支行为纳入预算管理,明确了采购管理与预算管理的结合导向。2015年,西安分行于年初结合当年工作计划以及业务发展规划,对上年度编制的部门预算进行调整,形成年度采购项目申报,并据此对全年采购计划与资金支出进行了统一安排部署。年度申报制下,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完整性及预算约束显著增强,全年因临时紧急需求,在年度计划外追加的项目支出仅占到总项目金额的4.19%(未包含补充订货)。

二、针对法律固化的绩效评价原则,探索搭建采购绩效评价体系框架,以结果引导效率

新《预算法》分别从评价原则、目标建立、内容审查、结果应用等环节对绩效评价的要求进行了详尽的法律规定,要求采购工作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价机制,突出采购结果在项目安排中的重要作用。西安分行深入研究、周密组织,以渭南、榆林两家地市行为试点,以监控报警系统与机房专用电子设备为样本,科学建立样本绩效评价体系框架并尝试推行。该体系将对样本采购项目开展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周期情况、运维服务情况、群众满意度等不同维度、多层级指标的合理评分,并将评分结果反馈于下轮采购安排,使采购工作能够通过周期反馈不断改进不足、提质增效。

三、针对公开透明的刚性约束,定期公开项目执行情况,进一步推进阳光采购

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是新《预算法》中提出的明确要求,并特别规定应及时公开政府采购执行情况,明确了违反预算公开规范的法律责任,彰显了采购项目执行公开的重要性与严肃性。西安分行对采购项目通过电子公告等方式,在业务网及时公开项目信息,接收广大职工的有效监督。并在此基础上扩大公开内容,定期反馈采购项目进展情况,既强化了公开透明的政策要求,也以此推动了采购效率与质量的提升。

四、针对监督审查的管理要求,完善采购审核机制,不断规范采购行为

新《预算法》对政府采购预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执行、调整等多个环节作出了不同层面的监督审查规定,明确了监督的内容与主体。针对上述规定,西安分行严格执行采购审批制与授权制,对当年的申报的项目由资金、资产和采购管理在各自授权范围内审核后提交集采管委会审议。在此基础上推行现场与事后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方式,对机关及基层的重大采购项目随机深入现场进行监督,并通过调阅档案等方式,对全年采购项目进行统计核查。通过在事前、事中、事后多个环节强化监督审查,有力促进全年采购规范开展,遏制腐败滋生。

作者:顾晨 单位:人民银行西安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