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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产品质量监管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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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从立法、施法等各方面完善了对产品质量的监管,包括完善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与此同时,质监、工商部门也加强了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管。然而,近年来产品质量事件频发,产品质量安全形势仍旧不容乐观。生产企业是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而政府相关部门则是产品质量责任的监督主体。因此,只有充分发挥政府监督主体职责,并针对目前市场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切实有效的监管措施,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产品质量问题,切实提高产品合格率,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产品质量的内涵及合格产品的定义

国际标准化组织将质量定义为:“产品或服务满足明确或潜在需要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全面理解的产品质量具有以下特征:(1)适用性;(2)性能;(3)耐用性;(4)可靠性;(5)安全性;(6)竞争性;(7)维护性;(8)美学性;(9)经济性;(10)时空性。

合格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合格产品必须符合生产者自行制定的产品质量的企业标准或技术要求。但该企业标准或技术要求不得与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相抵触,并应保证产品具备应当具有的使用性能。合格产品应当符合在产品买卖合同中约定了的产品质量标准.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了所采用的产品标准(如标注执行的国家、行业推荐性标准或采用的国际标准等),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了的产品质量状况。以上所述.在实际上就要求了生产者和销售者要做好标准化工作和进货验收工作[1]。

综上所述,合格产品不仅与产品外观、理化性能等有关,还与标准化程度有关。

企业标准与产品质量监管

GB 3935.1等同采用了ISO1IEC指南定义标准:“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和重复使用的规定、指南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一个公认机构批准。”这里,标准应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并以促进最大社会效益为目的。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其中,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是国家和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行业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标准由企业批准。这些标准分别对在相应范围内需要统一的技术事项作出统一规定。按照需要统一的技术事项不同,标准又分为术语标准、方法标准、产品标准、管理标准、服务标准、信息编码标准等[2]。

由此可见,企业标准的法律效益等同于国家或者行业推荐性标准,如果企业生产的产品达不到国家或者行业的产品标准,并通过一些途径降低一些指标后备案企业标准,从而从不合格产品变成合格产品。这类做法在目前是非常普遍的,如行业标准QB/T 1333―2010《背提包》对震荡冲击项目要求非常高,大部分企业都无法满足该标准要求,因此,很多大中型企业通过制定企业标准降低或取消该项目的考核,从而达到产品合格的目的。此外,雪纺服装接缝性能无法满足FZ/T 81007―2012《单、夹服装》产品标准,桑蚕丝服装纰裂无法满足GB/T 18132―2008《丝绸服装》产品标准,很多企业也采用了制定企业标准的方式规避该质量问题。

因此,标准备案部门应该严格审查,对申请的企业标准以及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所制定的企业标准的技术指标不得低于同类产品的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也只有规范了企业标准的制定和审核,才能用一把尺子衡量一类产品,不让“走捷径”的企业有机可乘。

完善监管方式

用博弈论的概念讲,法律制度本身必须构成一个纳什均衡:给定别人遵守法律的情况下,每个人都要遵守法律[3]。然而,我们通过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博弈分析可以看出,我国1993年制定的《产品质量法》虽然经过2000年的修订,加强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干预力度,但是该法对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所提供的激励仍然是不够的,“过罚相当”的原则容易混淆监管机构对行政处罚首要目的的认识,在实际执法的过程中,有相当多的监管机构都将收取行政罚款作为单位“创收”的一种手段,预定罚款指标,收取罚款后便对违法违规行为听之任之等做法普遍。许多不法厂商将这种罚款视为“固定成本”,进而更多地生产销售劣质产品。监管机构在执法过程中的偏差客观上加剧了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违背了产品质量监管的初衷。

为了实现“看不见的手”的功能,必须解决的一大问题是对监管人的这一经济人进行约束。这种约束至少包括三项内容:职责的界定和保护;义务实施;适当的监管。没有这些,监管行为不受到约束,市场就是无秩序的,监管人为自己利益的努力,最终伤害消费者的利益[4],产品质量问题不仅关系到产品的使用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更重要的是它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因此需要国家干预,而国家对产品质量的干预又必须制定相关的经济法律予以规范。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令[2010]第133号令实施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质监部门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综合采取公告、通报、整改、收回、复查、行政处罚、移交移送等后续处理举措。由于在公告、整改、复查等后续处理措施都涉及作为责任主体的生产企业,而三无产品无法追踪生产企业,因此在实际抽样过程中往往忽视三无产品,甚至直接不抽三无产品,这给监管工作带来极大困惑。一方面影响抽样工作的正常进行,另一方面导致不正规的企业往往监管缺失。从近年来的监管情况来看,被监管的企业主要是比较正规的生产企业,被监管的流通领域往往是正规的商场和超市,而对于“三无产品”“街边铺”“批发市场”等低端领域监管往往缺失,特别是近年来迅猛发展的淘宝、天猫、京东、唯品等电商平台的监管也在起步阶段。由此可见,针对产品质量的监管对象的选取,应按照GB/T 28863―2012《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程序 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进行选择。为了保证抽取的样品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具体应包含以下要素[5](以纺织产品为例):

热销产品。相对于普通产品,热销产品不合格具有危害大、危害广、易造成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因此,热销产品应重点监管。

低价产品。网购产品最大的特征之一就是便宜,由此而导致恶性价格竞争,恶性竞争的结果就是“劣币驱逐良币”,质量往往无法保证。因此,针对离奇低价的产品(如200元的羊绒衫、150元的羽绒被等)应重点监管。

敏感材质。以纺织品为例,敏感材质包含两部分,一部分是天然珍贵材质,如桑蚕丝、羊毛、羊绒、羽绒等;另一部分是为了宣传而标注的俗称,如天丝、莱卡、竹纤维、暖卡等不正规的纤维名称。前者假冒材质的可能性较大,后者往往是该厂家根本就不懂国标,并且质量控制意识薄弱,不合格风险较高。

消费者投诉产品。针对消费者投诉的产品,如淘宝网购平台好评率较低、天猫网购平台DSR得分较低、消费者有维权记录的产品应重点监管。

不合格记录产品。根据往年抽查过程中存在不合格记录的产品,应对该品牌及店铺进行跟踪抽查,这点和目前存在的监管制度是一致的。

结语

产品质量安全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强化政府的质量监管作用是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它一般通过制定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标准以及认证制度等来实现,通过生产领域或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来落实。产品质量安全关系着国家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着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的生死存亡。因此现阶段完善产品质量监管重点要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规范标准的制修订,特别是企业标准的审核和,杜绝采用企业标准规避产品风险;另一方面要完善监管方式,切实保障最广大人民消费及使用的产品质量。

参考文献:

[1] 冯达. 试论如何加强产品质量监管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J].活力,2009,(8):213.

[2] 李汉凤. 标准与产品质量监管[J].生产力研究,2009,(12):96.

[3] 张维迎.信息、信任与法律[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26.

[4] 钱颖一.比较(第5辑)[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 : 23.

[5] 吴清凌,何东苑,潘悦星,等.建立网购产品监管机制的几点建议[J].中国纤检,2014,(12):29-31.

(作者单位:广州纤维产品检测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