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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市窃电违法犯罪活动日渐猖獗,为依法严惩窃电、涉电经济犯罪行为,保证我市正常供用电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窃电属于盗窃国家财产行为,对所有形式的窃电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二、凡有下列行为的,均属窃电。
(一)在供电设施或者其他用户的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绕越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经检定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或者故意使经检定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的;
(五)使用窃电装置用电;
(六)使用非法充值的用电充值卡用电;
(七)私自更改变压器铭牌参数用电;
(八)私自调整分时用电计量装置的参数少交电费的;
(九)其他窃电行为。
三、对窃电行为依法作如下处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相关规定,对有窃电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一经发现即中止供电,并责令窃电者:1、补交所窃电量电费及三倍违约使用电费,缴纳1~5倍罚款,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2、书面承诺保证再不窃电、不扰乱用电秩序;3、三相窃电者实施防窃购电制,单相窃电户实施计量整改后,供电企业方可恢复供电,继续履行供用电合同。
(二)窃电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关于办理盗窃犯罪案件执行的数额标准的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数额超过人民币一千元的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超过人民币一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超过人民币五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电力企业员工或农电工监守自盗,伙同他人窃电,涉嫌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四)窃电者名单定期在电视台、报刊公布。
四、盗窃电能以及以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手段拒绝或者阻碍电力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殴打、公然侮辱履行职务的查电人员或者抄表收费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本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电能的,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六、电力企业员工、农电工涉嫌内外勾结窃电、损害企业利益,或者侵占、挪用和贪污电费的,应主动到本单位或司法机关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否则,一经查实,从严处理。
七、本通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凡有窃电行为和涉电经济犯罪的单位或个人,应主动到公安机关或电力管理部门投案自首,有关部门将依法从宽处理。
八、积极检举揭发窃电和涉电犯罪行为的,依法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