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浅谈如何处理工程招投标的投诉问题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浅谈如何处理工程招投标的投诉问题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要】我国的建筑工程招投标方法从起步到逐步走向成熟,经历了一个并不太长的过程,招投标工作步履艰难,许多问题值得深思。文章对常见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投诉问题进行了分析;就如何合理地进行处理投诉纠纷,笔者提出一些观点及对策与大家共同探讨。

【关健词】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投诉问题;处理程序;对策

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直接关系到招投标双方的利益,关系到投资人和社会的总体利益。近年来,随着我国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以及招投标参与主体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提升,从中暴露出一些深层次问题,严重影响了建设工程的正常运作,制约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那么,如何针对目前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投诉案件的发生率和复杂性不断提高,矛盾日趋激化,社会影响大等问题,通过加强对招投标的有效监管,及时发现问题,规范招投标的运作,建立起以预防为主的投诉处理机制,从源头化解投诉纠纷,减少投诉,共同维护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

1 常见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投诉问题:

1.1 对招标人的投诉。

对招标人的投诉大多是针对自行组织邀请招标的。主要有:一是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等不依法进行招标的违法行为;二是招标人与投标人进行串通投标的,向特定的投标人透露有关可能影响公平竞争情况和资料等损害他人利益等行为;三是招标人以筹建处、指挥部等非法人机构名义进行招标,致使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受到有效保护的行为;四是少数招标人违规干预招投标活动的行为。

1.2 对投标人的投诉。

在实践中,针对投标人的投诉多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投标人以虚假材料,骗取中标的;投标人提供的投标资料存在弄虚作假,如利用假证件或不实业绩参与投标等行为;二是认为存在围标、串标等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等行为;三是投标人通过租借等非正常方式获取相关证书,甚至通过私刻企业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等不正当渠道在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行为;四是通过给招标人施加压力、给评标人员行贿等非正常手段,骗取中标的行为。

1.3 对招标机构的投诉。

目前,针对机构的投诉量也急骤上升。主要有:一是《招标文件》有暇疵,招标文件编制有误,实质性的条款没有明示,关键词句模棱两可,让投标人无所适从;二是量身定做,设置诸多不合理的歧视性规定,限制或排斥潜在的投标人。招标人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倾向性地选择中标单位,采取“量体裁衣”等手法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暗箱操作,达到内定中标人的目的;三是频繁对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且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方式;四是有意增大投标成本,招标单位不主动提供完整的招投标数据或文件,如工程量清单等,而要投标人自行采集或编制,不同程度上增加了投标单位的工作量,让投标人望而却步。

1.4 对评标委员会的投诉。

由于投标人的综合素质的普遍提高,对评委的投诉呈现上升趋势。一是评委组成不合格或不合理。评委未按法定程序产生,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进入评标委员会,而没有主动回避等;二是评委擅自对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澄清或说明;三是评标失去公正性。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确定中标人的,推荐未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1.5 其它方面的投诉。

一是对监管人员的不作为的投诉。主要针对是监管人员对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使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权益受到损害时不作为;如机构违反既定程序开标、评标和决标时,未能及时制止;二是对有形市场(交易中心)及相关人员有失公正的投诉;如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投标人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或他人利益的行为。

2 投诉件有效性的认定

目前,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投诉书的内容及形式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是防止投诉人滥用投诉权利的必要举措,并规定行政监督部门要对投诉书进行初步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对投诉规定了三个方面的前置条件:一是要求投诉人应与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有利害关系;二是要在有效的投诉时效内进行投诉;三是要求投诉人必须署真实姓名、加盖公章和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等。因此,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其有效性进行认定,审查合格的,才立案处理。

3 有效投诉件的处理程序

3.1 立案。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投诉书内容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 投诉人署真实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是法人的,还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等;(二) 提供被投诉人的真实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 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四) 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 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等。

3.2 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并做好相关笔录。当事人有权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回避。

3.3 确认事实、提出处理意见。

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调查报告应当包括: ①投诉的主要内容; ②调查的基本过程;③调查获取的各种证据附件;④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

3.4 做出处理决定。

如果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如果情况属实,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要按照法定程序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做出适当的处罚。处理决定应当在投诉件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

3.5 送达。

投诉件应当在做出处理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相关当事人。通常情况下,本地的当事人,应直接送达并签收,而异地的当事人应当用特快专递邮寄送达。

3.6 立档。

将调查、处理过程形成的有关表格、文书、图件、照片、资料等编目装订,立卷归档,接受有关方面的检查。

4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件处理

在现实中,投诉人对投诉书的内容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忽略具体的形式要求,往往一些小小的失误,导致投诉无法顺利地被行政监督部门受理。虽然,行政监督部门通过审查,也进行了书面告知,但此时往往过十日(有的地方规定为三日) 的投诉期限,投诉人已无法再投诉,错失行使自己权利的时机。因此,为了更好地贯彻《招标投标法》赋予了投标人及利害关系人招投标投诉的权利,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件处理要特别慎重,不能简单地做出不受理的决定。一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不能小题大做,也不能肆意放纵,针对不同投诉案件的性质,参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初步核实后,视具体情况不同,再做出恰当的处理。

如果投诉的内容,有涉及违反法律禁止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投诉的违法行为,即使不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也应按举报件或件予以立;对于重新评标、重新招标等处理,可能影响目前中标结果的,要特别慎重,必要时要及时做出暂缓确定中标人的决定。如果投诉内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将投诉件转送其他有权部门处理;如果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 化解投诉纠纷的对策

当前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一是招投标法律相配套的制度与当前的经济发展速度不相适应;二是建设工程发承包中权钱交易的腐败现象依然存在;三是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未得到有效遏制;四是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管的力度有限;五是招标机构“中介不中”的不规范行为时有发生;六是标后监管的制度存在缺陷。因此,要创新管理模式,加大监管力度,从源头上遏止腐败,化解投诉隐患。

5.1 创新监管模式,切实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有效监管。

《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可在现实中,规避监管的现象却时有发生。因此,要创新招标投标监管方式,加强关键环节的监管,突出监督执法的重点。一是在监管的对象上,要以国有资金投资和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项目为重点,通过完善监管机制、实施有效的监督;二是在监管的主体上,要以招标机构、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为重点,通过对开标、评标全过程的监督,规范招投标活动运作;三是在监督的方法上,要将有针对性的过程监督和随机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拓宽畅通投诉渠道,通过投诉举报快速查处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的行为,提高行政监督的效率和权威;四是在监管的方式上,要以事前监督为重点,通过加强招标文件的事前报备管理,建立以预防为主监管机制,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5.2 规范招标机构的经营行为,从根本上提高招投标工作质量。

目前,招标机构在活动中,唯利是图,暗箱操作,弄虚作假,“中介不中”行为时有发生,违法违规现象也日益增多,社会影响恶劣,成为建筑市场新的焦点,严重影响了建设工程的正常进行。因此,一是要加强对招标机构的日常监管。通过建立统一的信用体系,记录和追究企业失信行为,增强各企业自律作用,同时,要严厉打击挂靠、出让资格等违规行为和以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以违法方式操纵招标的行为,促使其规范从业;二是要建立招标机构进退市场机制。要将制度性巡查与日常程序性管理相结合,对在招投标活动中违法乱纪行为的招标机构要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要及时予以清退,净化招标市场;三是要建立招标机构过失赔偿制度。对在招标过程中,因工作的疏忽或失误,给招标人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5.3 要建立以预防为主的监管与沟通机制,保证招投标活动的依法进行。

首先,要加强招标投标监管队伍建设。针对目前基层尚存在着监管执法人员严重缺位、工作(办案) 专项经费严重缺乏以及固定活动场所严重缺少等现象,健全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完善对执法队伍的管理和监督。其次,要建立预防为主的沟通机制。通过加强招标文件的报备,建立以预防为主的监管与沟通相结合机制,第一时间与当事人沟通,消除疑问,从源头消除投诉隐患。再次,要建立事前评审机制。对一定规模以上的招投标活动,要进行第三方评审论证,及时发现并纠正招标文件或招标人及其他相关人有违法违规的倾向;必要时,在不受外部影响下对质疑的问题进行公正的裁决等。第三方评审论证机构由招投标行政监管理部门从符合条件的招标机构中抽签确定。

5.4 减少人为因素,真正做到招投标的公正、科学、合理。

由于招标投标活动参与的主体较多,每一个主体在招投标活动中均享有各自独立的权利义务,正是这些参与主体的人为因素对招投标活动影响较大。只有在源头减少人为因素,才能真正做到招投标的公正、科学、合理。因此,一是招标文件要全面推行示范文本,招标人原则上不能随意对示范文本实质性条款进行修改,在招标文件报备时,监管部门要对修改部分进行合法性审查;二是要规范资格审查内容,统一的资格审查内容与办法,招标人只能对诸如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法定条件进行审查,不能擅自设定法定条件以外的资格审查内容;三是要压缩评委的自由裁量空间,在招投标中,原则上不进行评比或评分,如特殊情况,要进行评分时,也要量化评标方法,细化分数,做到分分有依据,不能有太多的自由裁量权。四是推行现场抽签的中标法,在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现场任意抽取一个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这样,既节约资源,又公平合理。

5.5 降低投标成本, 减轻企业负担。

实践证明,有效降低投标成本,既是减轻企业负担的一个重要举措,也是减少投诉的有效途径。因此,一是要降低投标费用,严禁违反规定高价出售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和图纸以及将服务费转嫁给投标人或者中标人等行为; 二是要简化招投标的工作量,要鼓励招标人采用简单、公正的方式、方法选择施工队伍,积极推行在合理的造价区间内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的办法,或采用每平方米造价的合理的经济指标进行投标或者采用合理的区间内的最大下浮率的中标法,简化招投标的工作量;三是减少开标的与会人员,在开标时,只能要求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到场,至于项目经理等人是否参加要本着自愿的原则,因为派哪位项目经理负责该项目,完全是企业的内部事务,招标人无权过多干涉,所以也没有理由要求项目经理来参加开标会。

5.6 加强评标专家的管理,提升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

评标专家在招投标活动中的作用是关键的,因此,一是要规范评标专家的行为,建立评标专家考核与约束机制,提高评标专家的依法评标,公正评标的自觉性,对多次无故不参加评标,或评标中有不良记录的要予以清退;二是加强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探索建立专家分级、分库动态管理制度,要增大专家的库容量,定期补充或更换专家库的专家,设立资深综合专家库,对多年来遵守职业道德、社会评价较好、业务水平较高的各专业专家晋升为资深专家而组成的;三是加大评标专家的继续教育的力度,要定期组织评标专家进行有关进行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及研讨,努力提高评标专家的综合素质,真正做到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

5.7 加强标后监管,维护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

针对建筑市场主体行为诚信度有待提高,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手段有限等在体制上和机制上的缺陷,要注重长效机制建设,加强标后监管,加大对中标单位履约行为的监督力度,遏制转包和违法分包,着力解决高资质中标,低资质进场以及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订立背离实质性内容的合同等损害他人利益等的行为;强化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两场”联动管理,将招标投标的标后监管溶入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中去,与建筑业管理、工程管理、工程造价、质量和安全监督以及市场稽查等相关职能机构,进行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实现执法联动,形成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合力和建筑市场闭合管理体系,进行全过程、多环节、动态化的监管,全力维护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共同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霁虹,薛雯.招标投标投诉处理五大问题[J].建筑时报,2006年.

[2]孙景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制度探微[J].机电信息,2007年2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