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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织厂员工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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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上守则作为工厂内部约束员工行为的基本规则,那么针织厂应如何制定员工工作守则呢?下面文秘站编辑员给大家介绍关于针织厂员工守则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针织厂员工守则如下

1. 凡本厂职工必须尊守本守则

2. 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期,有事向厂,组长请假

3. 服从厂里安排,听从调动

4. 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做好每一事情

5. 加强团结,发挥团体合作精神

6. 不得打架闹事,不得组织他人罢工

7. 相互帮助,提高技能

8. 相互尊重,体现企业文化

9. 诚实 守信 进取

10. 防火防盗,人人有责

11. 如要辞职,须提前半月书面申请

12.开放思想,认清形式,与工厂的发展保持一致

员工守则范本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准时上下班,对所担负的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二、服从卜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以书面陈述,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立即遵照执行。

三、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秘密。

四、爱护本公司财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

五、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及工作守则。

六、保持公司信誉,不作任何有损公司信誉的行为。

七、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八、不私自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商业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业。

九、待人接物态度要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

十、严谨操守,不得收受与公司业务有关人士或行业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因过失或故意使公司遭受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条本公司工作时问,每周为42小时,星期天及纪念日均休假。业务部门如因采用轮班制,无法于星期天休息者,可每7天给于一天的休息,视为例假。

第四条管理部门的每口上、下班时问,可依季节的变化事先制定,公告实行。业务部门每日工作时问,应视业务需要,制定为一班制,或多班轮值制。如采用昼夜轮班制,所有班次,必须一星期调整一次。

第五条上、下班应亲自签到或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签或代打,如有代签或代打情况发生,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第六条员工应严格按要求出勤。

第七条本公司每日工作时间订为7小时,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关规定延长工作时间至10小时,所延长时数为加班。

除前项规定外,因天灾事变、季节关系,依照政策有关规定,仍可延长工作时问,但每口总工作时问不得超过12小时,其延长之总时问,每月不得超过46小时。其加班费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每日下班后及例假日,员工应服从安排值门值宿。

第九条员工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可以未请事假及特别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愈的天数,即予停薪留职,但以一年为限。

二、事假一一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14天,可以特别休假抵充。

三、婚假一一本人结婚,可请婚假8天。

四、丧假一一祖父母、父母或配偶:丧亡者,可请丧假8天,外祖父母或眦偶的祖父母、父母或子女丧亡者,可请丧假6天。

五、产假——女性从事人员分娩,可清产假8星期(假期中的周末例假均并人计算)。怀孕3个月至7个月而流产者,给假4星期,7个门以上流产者,给假6星期,未满3个月流产者,给假l星期。

六、公假——因参加政府举办的资格考试(不以就业为前提者)、征兵及参加选举者,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七、公伤假——因公受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第十条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其余均以旷工论处。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师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与在公司资历及服务成绩,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3个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别或意外事故经提出有力证件者,可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事假,最多15天,逾期再按之前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请假期内的薪水,依下列规定支给。

一、清假未逾规定天数或经延长病、事假者,其请假期问内薪水照发。

二、请公假者薪水照发。

三、公伤假工资依照劳动保险条例由保险机关支付,并由公司补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额。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核,病假在7H以上者,应附医师的证明,公伤假应附劳保医院

或特约医院的证明,副经理以上人员请假,以及申请特准处长病事假者,应呈请总经理核准,其余人员均由A属核准,必要时可授权下级主管核准。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末批而术到者,以旷工论处。

第十三条旷工一天扣发当日薪水,不足一天照每天7小时比例以小时为单位扣发。

第十四条第九条一、二款规定请病、事假的日数,系自每一从业人员报到之日起届满一年计算。全年均未请病、事假者,每年给予一个月的不请假奖金,每请假一天,即扣发该项奖金一天,请病、事假逾30天者,不发该项奖金。

第十五条本公司人员服务满一年者,可依下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

一、工作作满1年以上未满3年者,每年7日。

二、工作作满3年以上未满5年者,每年10日。

三、工作作满5年以上未满10年者,每年14日。

四、工作满IO年以上者,每满一年加给一日,但休假总数不得超过30日。

第十六条特别休假,应在不妨碍工作的范围内,由各部门就业务情况排定每人轮流休假,期后施行。如因工作需要,得随时令其销假工作,等工作完毕公务较闲时,补足其应休假期,但如确因工作需要,至年终无法休假者,可按未休日数,计发其与薪水相同的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