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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今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多项新的、与企业经营高度相关的税收政策及法规,引起各类企业广泛而密切的关注。为了能掌握税收政策动向,以使企业税收筹划及时高效,记者联系到德勤中国税务技术中心的相关专家,对近期的两项新税收法规做出了分析及筹划建议。
114号文
背景与内容
受金融危机影响,2009年以来国家税收收入大幅降低。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于日前出台国税发[2009]114号文件(以下简称114号文),明确了在非居民企业、反避税等诸多方面加强税收征管的具体措施。114号文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非居民企业管理。重点对非居民企业派遣员工到境内提供管理、设计、认证、咨询服务的纳税情况进行调查。并对非居民企业的相关所得进行专项检查,具体包括:承包重点工程项目,境内企业派发股息、分配利润、支付利息,股权转让所得。
二、反避税管理。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加快推进居民企业认定管理和登记工作,防止利用海外注册企业进行避税。重点监控在中国境内承担单一生产、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防止跨国企业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将境外企业的经营亏损转移至境内关联企业。
为了加强股权交易税收监管,对居民企业转让股权,取得股东在工商部门股权登记变更信息和股权交易所股权转让信息;对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从不同渠道及时收集交易信息,掌握交易的经济实质,以便识别避税行为。重点检查行业性关联交易问题,包括:在高速公路建设融资领域,严查外方违反独立交易原则行为,确保境内子公司获取利润与其承担的功能风险匹配;对制药行业,重点关注无形资产价值的确定等内容;对饭店连锁行业,重点审查四星级以上连锁集团向境外母公司支付服务费、管理费等关联交易。
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管理。对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未按期取得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分配表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提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督促企业按照要求提供分配表,拒不提供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此外,加强对分支机构的检查,查实的分支机构隐匿收入,就地补缴税款入库。
四、大型企业税务检查。对部分大型企业集团开展税收专项检查,重点加强固定资产评估增值、股权转让所得、土地及房产转让等财产转让所得、境外投资收益、土地增值税、超标准提取年金等关键项目的专项检查。
五、建筑安装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将涉及房地产开发的所有环节涉税行为,都纳入控管范围,采集各环节涉税信息进行分析比对。同时,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重点审核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对国地税共管的房地产企业,定期对所得税和营业税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分析,对有疑点的共同开展评估或稽查。
筹划建议
114号文件的下发预示着税务机关将进一步强化税款征收力度。为及时发现税务风险,建议相关企业考虑以下方面的内容:
集团内非居民企业如派遣员工在中国提供服务,应重点关注其行为是否构成常设机构,从而产生中国税负;境外股权交易涉及境内企业的,应关注该股权交易是否属于来源于中国的所得,其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相关企业是否已按规定履行了相应的申报义务等;在中国境内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存在亏损,应对转让定价风险做出及时的评估,并按规定准备相关文档,同时考虑如何通过合理的安排降低转让定价风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应核查是否已按规定准确填报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分配表,并进行了相应的所得税月度或季度预缴;房地产企业应对各个项目的各个环节(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建造、销售、租赁等等)进行全面的税务复核(包括预售收入的相关税款计算、计税成本结转、土地增值税的预缴及清算等);作为税务机关重点的检查对象,大型企业可通过全面的自我复核尽早识别税务风险,发现内部税务管理的薄弱环节,从而为寻求有效的解决方案打下基础。
在通过上述手段发现风险的基础上,企业应进一步对症下药,准备合理的支持文件以备税务机关可能的调查,或通过补缴税款等方式及时化解相关风险。
19号令
背景与内容
今年初,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令,以下简称19号令),并于3月1日起施行。19号令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管事项进行了明确,尤其对作为劳务接受方的境内企业提出了在合同签订、变更,以及项目完工等环节的合同登记备案要求。
近期,各地的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是汽车及其零部件制造企业,相继收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要求提供境外企业派遣人员来华为其提供服务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这意味着税务机关近期正在针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展开专项调查,该动向值得相关企业关注。对19号令实施几个月以来的合规性情况进行复核,无疑是本次调查的重点。
据悉,本次调查的主要对象为与境内企业签订相关协议,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为境内企业提供管理或技术服务(包括在境内企业担任一定职位的人员),并由境内企业向其支付相关费用的非居民企业,其中尤以汽车制造企业为主。
税务机关将通过调阅税收管理档案和境内企业对外支付信息的方式,检查相关主体是否已按19号令规定履行登记备案或申报纳税义务。在调查过程中,相关境内企业很可能被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信息。目前,已有地方税务机关就信息收集要求进行了明确,其中主要包括:境内、外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派遣来华人员的基本情况(例如姓名、国籍、护照号码、出入境时间、任职部门、职务等);派遣协议、劳动合同的签订以及备案情况;对外支付款项的本外币金额;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营业税额。
经调查发现非居民企业没有履行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及时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对于非居民企业不能提供准确成本费用、账册和凭证的,税务机关可采用核定利润率的方式征收税款。
筹划建议
本次专项调查旨在确保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来华提供服务,从而形成机构、场所(或根据协定规定形成常设机构)的情况下,与该机构、场所(或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及时、足额缴纳了中国企业所得税。对于相关企业,特别是跨境关联交易频繁的外商投资企业而言,对以下问题的考虑将有助于企业进行风险的自我判断和防范:
非居民企业派遣来华任职的高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其在华工作是否属于非居民企业向境内企业提供劳务?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来华提供服务的持续时间是否已经达到了税收协定中构成常设机构的期限?该时间期限是否有足够的文件支持?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来华提供服务涉及技术许可或设备安装等方面,满足一定条件的,是否有可能不被认定为常设机构?相关条件是否有足够的文件支持?是否需要改变现有的派遣人员模式,如何改变才能有效降低公司的税务风险?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来华提供服务构成机构、场所(或常设机构)的,应如何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来华提供服务构成机构、场所(或常设机构)的,除所得税外,是否存在流转税的影响?
建议境内外纳税人重新审视当前的交易安排,评估相关税务风险,准备适当的支持文件,为合理应对税务机关可能的调查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