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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六月,中海油蓬莱19-3油田出现漏油事故,已导致840平方公里海水水质降为“劣四类”,对海洋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污染损害。从去年大连输油管道爆炸到今年的中海油渤海湾漏油,我国接连发生海洋污染事故。世界各国的漏油事故也呈愈演愈烈趋势,海洋污染对生态破坏影响巨大。
漏油问题值得警惕
近几十年来,全球发生了十余次较为严重的石油泄漏事故(如下表),事故的发生主要呈现出两个特点:一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国对于能源的需求量不断扩大,发生严重漏油事故的频率增加,1967-1989年的二十多年间,共发生4次严重漏油事故,而此后的二十年发生严重漏油事故7次;二是发生漏油事故的国家多为经济发达国家,作为基础能源,石油对一国的国民经济发展至关重要,发达国家对于石油的需求量较为旺盛,发生事故的概率相应提高。
近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作为一个能源相对匮乏的大国,增加石油开采、扩大海外石油资源与石油进口已经成为我国“十二五”石油战略。接连发生的漏油污染事故值得我们警惕,同时,通过与发达国家漏油事件赔偿情况对比,我国对污染环境企业的问责力度很低,将巨额的环境污染成本转嫁给了社会。
各国对海洋污染赔偿情况比对
去年墨西哥湾漏油事件得到了世界广泛关注,英国石油公司(BP)对美国海洋污染损失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赔偿。他们已经宣布向墨西哥湾灾民赔偿1亿美元,另外预计BP公司将会受到美国政府200亿美元以上的处罚。同时,他们创建了一笔200亿美元的基金,专门用于赔偿漏油事件的受害者。这笔赔偿基金用于清理当前的油污、损失赔偿,也为将来可能显现的影响预留赔偿金,每年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对受油污影响区域的清理、修复、长期生态影响评估以及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持续补助。
在此前的漏油事件中,责任公司也因海洋污染负担了巨额赔款。1999年“埃里卡”号漏油,法院判决法国石油工业巨头道达尔集团对污染负有责任,罚款37.5万欧元,同时向约100名原告支付1.92亿欧元赔偿金;1989年美国“瓦尔德斯”号漏油,埃克森公司为此支付43亿美元,用作清理、赔偿和罚款等费用。
对于我国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的惩罚上限,国家海洋局将对作业者康菲石油公司处以20万元罚款。而去年的大连输油管道爆炸导致的漏油事件,中石油仅以“投资抵赔偿”,后续赔偿工作全部由大连市政府承担。
同为漏油事故、同样会对海洋生态环境、渔业发展造成破坏,我国对海洋污染责任企业的惩罚力度与世界水平相去甚远。美国墨西哥湾漏油导致海洋污染面积达到23000平方公里,按照200亿美元的处罚金额计算,每平方公里处罚金额折合人民币556.5万元;按照美国的惩罚标准,中海油漏油事件造成840平方公里海域污染,应当受到46.7亿元的处罚。
赔偿标准也应“走出去”与世界水平看齐
作为一个新兴经济体,近些年我国国民经济发展迅速,对石油的需求量日益扩大。我国是能源相对匮乏的国家,为了保证能源安全、尽可能摆脱受制于国际巨头定价的局面,我国石油企业将通过技术输出等手段扩大海外石油资源的占有,提高石油进口量。但与此同时,石油在开采、运输等环节面临的风险将大大提高,一旦发生风险事故,漏油导致海水污染,这些跨国石油企业将按照国际标准进行赔偿,面临巨额的赔款压力。
虽然按照国内法律规定,针对此次中海油漏油事件,责任方仅需支付20万元赔款,不会对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影响,但在国外海域发生严重漏油事故时,企业很难凭借自身力量承担全部风险。例如BP公司在墨西哥湾漏油事件中,获得了35亿美元左右的保险赔偿,即便如此,BP公司仍背负了巨大债务,甚至开始出售资产筹集资金。
由于石油开采是风险十分集中的行业,一旦发生风险,对环境影响极大。在利益的驱使下,企业有可能为了节约成本,不顾环保风险而挑战技术操作极限,进一步增加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通过进一步完善我国海洋污染监管机制,在评估实际损失的基础上制定赔偿额度,提高责任处罚标准,适当与国际标准“看齐”,将大大降低污染的可能。
构筑法律屏障是关键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仍面临诸多挑战。频发的环境污染事故,严重危害了民众健康和社会稳定,尤其是在污染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时,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目前,污染事故发生后,责任者对于环境损害的赔偿远远不能足额到位。在很大程度上,这与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不健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规定不完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制的缺失有密切的联系。对环境污染损害进行定量化评估并加以法律规范、提高惩罚力度,将有助于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衡量环境成本,增强环境风险意识,改善“低违法成本”的现状。近几年,国家环保部等部门逐渐认识到环保立法的重要作用,也多次发文并加快落实。
2007年底,国家环保部和中国保监会在《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十二五”期间,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将相对完善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其在应对环境污染事故带来损失的事件中发挥积极作用。因此,支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相关法律也应尽快完善。
因此,在政策的支持下,为了确保企业的赔偿能力,尽可能恢复生态环境原貌,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针对石化等“高污染风险行业”设立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对环境污染行为直接造成的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和自然资源破坏、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实际价值,以及为防止污染扩大、污染修复、恢复受损生态环境而采取的必要措施而发生的费用设计全面的赔偿方案,通过保险机制进一步分散风险,提高石油企业的经营稳定性,为他们的“走出去”战略铺平道路,为我国能源安全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