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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一欣:用法律对违约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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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证券维权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法学硕士。1992年律师执业,现为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现任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总干事兼秘书:长、上海律师协会证券与期货法律研究委员会副主任。

参与股市购并第一案“宝延事件”;东方电子、银广夏、嘉宝实业、郑百文、三九医药、科龙电器等证券民事赔偿共同诉讼案;基金银丰封转开案、基金丰和/泰和中期分红维权案、宝钢股份增发维权案等。著有《证券民事赔偿实务手册》、《证券法原理与实务》等。

在我国基金业目前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缺位、基金管理人一方独大、监管法规有待完善的情况下,如何才能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利益?本刊记者采访了著名证券维权律师宋一欣。

《投资与理财》:如果基金管理公司在实际操作中违反招募说明书,从法律上来说算违约吗?

宋一欣:招募说明书是规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关系及相应权利义务的重要文件,如果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与招募说明书不符,可以认为是违约。关于基金的主要契约包括基金合同与基金托管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十二)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因此,可以说,虽然基金管理人做出了业绩,但这依然构成违反基金合同中规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的约定,即构成违约。

《投资与理财》:这种违约算什么性质?

宋一欣:从民法的角度看,违约是一种侵犯合同对价当事人合同权益的行为,在本事例中,即侵犯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基于基金合同产生的合同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违约者应该承担违约金等法律责任。

《投资与理财》:针对这样的违约,基金持有人能采取什么行动?从法律上说,投资人有办法保护自己的利益吗?

宋一欣: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解决上述违约行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取下列行动(之一或全部):其一,向中国证监会举报,要求予以查处,要求基金管理人改正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其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召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变更基金管理人。有时候,实用主义的逻辑会让许多基民认可基金管理人的违约行为,因为其虽违约但是盈利了、可多分红了。可基民想过没有,一个没有诚信的基金管理人也许一时能多盈利。能一俊遮百丑,但长远必然出问题,它的目的只是做大规模多赚管理费,总有一天,难免会采用激进的操作方式以换取业绩,用高风险博取高收益。如果原谅其违约,最终吃亏的一定是基民。其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可以依法,要求基金管理人修正违约的投资方向,要求其将管理费退出作为基金财产。

《投资与理财》:随着基金违约现象的增加,今后基民维权类的事件肯定会增加,请对基民提一些建议。

宋一欣:今后基民维权类的事件,应及时按照上述办法处置,千万不要因局部的分红,因小失大,铸成大风险。监管部门也应积极介入,促违约者改正,以维护法制、市场秩序与基民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