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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森林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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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人类对环境的影响日趋剧烈。与此同时,森林的生态环境调节功能也越来越受到重视,林业不但是一个物质资料生产部门,同时也是生态公益功能生产部门。但是,在分类经营不能得到有效实施的情况下,对林业生态公益功能的认识只能停留在宣传上,还未能做到针对森林的公益功能采取有效的经营措施,也未能理顺受益与经营之间,投入与产出之间的关系,因此也直接影响到生态公益林经营和商品林经营两者之间的正常经营关系,使两者的主体功能都不能得到有效发挥。

国有林场在我国南方林区占有重要地位。广西全区共有国有林场150个,经过数十年的经营,这些国有林场已具备了较好的基础经营条件,正成为我区林业向产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的中坚力量,也是林业在下世纪取得突破性发展的希望所在。但是,由于经营体制不顺,产业单一,林业分类经营问题未能很好解决,再加上严格计划的约束,近几年来,在实现造林绿化后,部分国有林场不能很快转到高效林业方向上来,从而造成林场效益下降,经营风险承受能力降低,经济上面临越来越大的困难。因此,如何搞好国有林场的林业分类经营,提高商品林经济效益,对生态公益林实施有效的经营和保护成为国有林场当前生产经营活动中面临的重要问题。

森林分类经营与林业可持续发展

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是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的战略问题。我国林业部门也根据这一战略分别制定了国家及各省区的21世纪林业行动计划。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与林业分类经营有密切的联系。林地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林业可持续发展不可能通过无限制扩大经营范围来实现,只有通过对林地资源充分有效的利用,提高林地生产力水平才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方向。这对国有林场尤为重要。现在国有林场的经营规模已基本确定,林场经营面积只有缩小而不可能扩大。因此,国有林场走外延发展来实现可持续发展不现实的。

实现林业分类经营,基本指导思想是根据森林主体功能的发挥来经营森林。商品林追求的是投资的经济效果,其经营行为完全是一种商品生产行为。商品生产行为主要受市场经济规律约束。因此,对于商品林经营不宜采取太多行政手段去管理,也不宜采用严格的计划去控制,而应由企业根据市场作出选择。生态公益林则以森林生态公益功能的发挥为主要经营目的,而生态公益功能则不可能直接体现为经营者的经济效益。因此,必须通过宏观调控,以总体功能最佳为指导,协调经营行为,理顺经营与受益、投入与产出的关系,才能保证其经营走上良性发展道路。

林业分类经营其实质是林业经营的集约化与细分化。通过分类经营,可使经营对象整体功能发挥最佳,实现高效经营,使有限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这即有利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对协调社会经济的发展,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经济发展与资源利用等都是十分必要的。

国有林场实行森林分类经营的必要性

1.实行分类经营可使商品林真正走向市场

长期以来,林业受生产周期长,见效慢,产出投入比低,不能实现正常的投资回报等因素影响,很难吸引到足够的投资而成为粗放经济的传统产业的典型代表。尤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生产经营部门经营自有限,生产经营活动往往是服从计划而不是根据市场经济规律实施经营,林业不能彻底走向市场。

实施分类经营,可用市场经济规律指导商品林的经营,使林业部门能够选择经济效益好的经营对象来经营,从而使商品林经营者的利益得到保证。同时,在有较高投资回报后,亦可吸引社会生产资源流向林业部门,部分解决林业生产投入不足的问题。

国有林场实现森林分类经营后,其商品林经营完全属企业生产行为,一切经营活动都以经济效益为中心,有利提高国有林场的经营积极性,亦可避免林场在自己不熟悉的领域盲目投资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实施分类经营可使生态公益林得到有效的经营和保护

生态公益林的主体功能是森林的生态防护效益,这种效益的受益主体往往不是森林经营者,这就形成了受益者不经营不投入,而经营者主体投入不受益的矛盾。在分类经营不能有效实施的情况下,国有林场的防护林等生态公益林成为林场只有投入没有产出的经营对象。由于没有产出,林场不愿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实施有效经营。因此,在未实施分类经营的情况下,由于不能理顺投入产出关系,权益与责任关系,防护林等生态公益林不可能实施有效的经营,大大降低了防护效益。

实施分类经营后,通过理顺投入产出关系,明确责权关系,利用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有效解决生态公益投入,可使其不再成为经营单位的经营负担,有利加强对生态公益林的经营管护,使其生态防护效益得到时最大限度发挥。

3.森林分类经营是国有林场林地资源有效利用的保证

林地是国有林场最重要的生产资源,由于受经营管理水平限制,一方面是林场为了维护林地所有权不得不花大量精力,另一方面,林场对有限的林地资源利用效力低。实施分类经营后,通过对现有林地科学规划,按森林主体功能划分经营类型,同时在商品林经营中大力发展高效林业,可以有效解决国有林场林地利用效力低下问题。

现行经营管理体制与林业分类经营

我国国有林场现行管理体制已沿用多年。其基本特点是把国有林场作为事业单位管理,在商品生产中,林场向国家纳税体现与国家的经济关系,向主管部门缴纳各种专项费用体现隶属管理关系;对木材实行限额采伐。这种管理体制有其合理性,在林场经济自知能力有限的情况下,通过国家事业费投入,解决了林场建设初期的造林投入。同时,通过集中专项费用筹集了大量林业基本建设资金,为大规模绿化造林提供了投入保证。在我国林木资源较少的情况下,实行限额采伐也是保护有限林木资源的最有效手段。

但是,也应看到,要实现分类经营,现行管理体制也存在很大局限性。首先,从责、权、利关系看,实施分类经营后,商品林的经营完全是商品生产行为,林场的商品林经营活动应等同于企业的商品生产活动。林场的生产经营应计算投入产出,占用生产资源应支付一定的代价。林场的经营成果主要通过所有权分配,而现行管理体制不能根本解决这些问题。

其次,从投入关系分析,林场投入的两个问题未能很好解决,第一,林场现有商品林大部分是国家投入形成的,由于林场实行事业化管理,这部分商品林林场在生产受益中,未能把国家投入的利益体现出来。第二,林场的生态公益林是林场的非商品生产对象,但林场必须投放生产资源经营管理,这对国有林场又是不合理的。

第三,现行税费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行为有冲突。林场在木材生产过程中,通过缴交“两金”体现部门管理关系,这种方式缺乏根据。而林场占有的林地资源,国家投资等又未在林场的经营成果分配中体现。这显然不是规范企业的管理方法。上述问题在实施分类经营过程中都应加解决。

国有林场分类经营措施探讨

1.国有林场划类经营

国有林场实施分类经营首先应解决国有林场的划类经营问题。措施上可根据林场资源构成情况把国有林场划为两大类型,即经营商品林为主的国有林场和经营生态公益

林为主的国有林场。对于商品生产型国有林场按规范的管理方式管理,占用林地资源应缴纳林地占用费,国家投资形成的资产应折成股份,在林场分配过程中,国家股份所得应上缴代表国家行使资产管理职能的管理部门,林场的经营活动照章纳税,林场的经营活动投入应通过国家计划解决,这部分资金又可通过向受益部门收取森林效益补偿费解决。在不影响森林生态防护效益的条件下,允许林场积极从事商品生产,增强林场的经济活力。我区的大部分水源林保护区及自然保护区可按生态公益型林场经营,防护林占绝对优势的国有林场也应作为生态公益型林场经营管理。

2.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划类经营

对国有林场划类经营后,还应对国有林场的资源划类经营。生态公益型国有林场其经营投入主要通过经营管理投入预算由国家投资解决。商品经营型国有林场由于存在两类资源,还必须对森林资源划类经营。对于商品林完全由林场自主经营,国家或主管部门少干预;对于生态公益林应实行森林效益补偿制,解决其经营投入。实施时,可由主管部门向受益部门征收,林场则通过税费减免或先征后返方式按其拥有生态公益林数量多少,根据经营管理投入大小确定林场应是补偿额。

严格来说,任何森林资源都具有一定的生态公益功能,因此,所谓兼用型森林资源不应再补偿其生态公益功能,理由是该类森林是有产出的,其经营投入小于产业,通过森林生产经营完全可解决投入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