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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科学研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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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5月24日国家科委[90]国科发策字第364号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软科学研究的管理,实现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更好地指导和协调各地区、各部门开展软科学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软科学研究计划是国家、部门、地区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软科学研究计划的管理,主要包括立项、实施、检查、结题、奖励,以及成果应用推广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章研究范围

第三条软科学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数学和哲学的交叉与综合。软科学研究是以解决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决策、组织和管理问题,促进经济、科技、社会的协调发展为目标,以辅助各级领导决策为根本目的,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提供的方法和手段,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而进行的一种多学科、多层次的综合性研究活动。

第四条软科学研究的范围主要包括:战略研究,规划研究,政策研究,管理研究,体制改革研究,科技法制研究,技术经济分析,重大项目可行性论证,以及软科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等。

第三章计划的分级管理

第五条我国的软科学研究计划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科委归口管理全国的软科学研究工作,负责编制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委共同组织实施。

国家科委软科学研究归口管理部门是国家科委政策法规司。

各级地方科委归口管理本地区的软科学研究工作,负责编制本地区的软科学研究计划,并会同本地区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国务院各部门归口管理本行业的软科学研究工作,负责编制本行业的软科学研究计划,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第六条国家科委应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软科学研究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做好各级软科学研究计划的协调,避免多层次的重复研究,以使我国软科学研究经费发挥最大的效益。

第四章计划的编制

第七条各级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在编制软科学研究计划时,应贯彻我国的科技发展方针和政策,密切结合国家、部门、地区重大决策,以及科技中心工作的需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第八条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选题范围应符合当年公布的《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指南》的规定和要求。

第五章计划的实施管理

第九条软科学研究计划经批准下达后,即具有指令性效力,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认真执行,其它部门应积极配合,为项目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在软科学研究计划下达后,为保证软科学研究计划具有科学性、连续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适应国家、部门、地区重大决策的需要,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在进行广泛调查研究之后,可对软科学研究计划进行修改和调整。修改和调整包括撤销、合并、分解和增加项目,改变项目的名称、主要研究内容和研究方向,增减项目经费,变动项目完成期限,改换或增减项目承担单位等。

对已签定合同并开始实施的项目进行修改或调整时,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会同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协商,提出修改、调整意见,并签定补充合同。

第十条软科学研究计划中的项目,除必须委托指定单位进行研究的项目外,其它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并应积极鼓励多单位联合投标。在评标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支持自带资金的投标单位。

第十一条软科学研究计划中的项目,均应实行合同制,按合同规定条款对项目实施管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就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各级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是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合同的审批部门。项目合同自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成立。

第十三条各级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的实施管理,按合同规定检查和督促项目的进展。对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给予处理和解决。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合同约定,配合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章经费的管理

第十四条软科学研究经费是从国家、部门和地方的财政中拨出的专项经费,用于资助列入软科学计划的项目。软科学研究经费由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采取一次审定,分期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违章处罚的办法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变更,其经费管理应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七章项目的结题

第十六条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结题可采取鉴定、验收和撤销三种方式。

第十七条项目按合同要求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在两个月之内向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提出结题的书面申请,并提交项目的总结报告和全套研究资料。结题的形式由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视情况商定。

第十八条软科学研究成果的鉴定和验收由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会同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共同组织。

第十九条项目因发生不可抗拒的原因而无法继续实施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提交项目中止或撤销申请报告。经批准后可办理中止或撤销手续;未使用完的经费应全部退还经费下达单位。

中途停止而又不及时上报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除应将下达经费退还给经费下达单位,并应按合同的约定向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条项目因发生不可抗拒的原因而无法按期完成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申请延期,经批准后可适当延期。

第八章成果的归档和登记

第二十一条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对各项目承担单位上报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应及时审查,经审查合格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应予公布。公布后在规定期限内若无异议,则可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每个项目建立档案,妥善保存。

第九章成果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可按行政隶属关系申报省部级或国家级或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及其它奖励,但应在申报前报告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可根据成果的具体情况出具有关证明。

第二十五条申报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应按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励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执行。申报国家科技进步奖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应按照《国家科技进步奖软科学行业评审范围和评审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各级科学研究管理部门也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设立专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奖。

第十章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二十七条执行软科学计划项目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除合同另有约定者外,属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和成果完成单位共有。

第二十八条软科学研究成果是国家宝贵的财富和资源,各级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积极开发这批资源,提高它们的效益,充分发挥其作用。研究成果提出的决策方案、政策建议、实施措施、预警报告以及重大项目的论证结果,凡对国家、部门和地区经济、科技、社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的,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会同成果完成单位共同努力,推广其应用。

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编制软科学研究成果应用推广计划。凡纳入软科学研究成果应用推广计划的项目,成果完成单位必须根据计划的要求,承担必要的义务和责任,在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和安排下,推广成果的应用。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科委负责解释。实施本管理的工作规范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