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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警车管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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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车辆管理,保证机关工作用车,使警车的使用,管理规范化,经研究制定本规定。

一、警车管理

1、警车实行局长和办公室专人负责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实行统筹安排,调节使用的原则。

2、实行派车单制度,凡工作用车,由用车科室事前向办公室提出用车计划,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并填写派车单,驾驶员凭派出单出车。如遇紧急情况,经局领导或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可先出车,但事后应及时补办派车手续。

3、用车范围及派车方法。

(1)局领导工作用车,由办公室办理用车手续。

(2)各科室工作用车,须提前向办公室或局领导提出用车计划。

(3)外单位借调用车,经局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办理派车手续。

(4)机关干警和直系亲属因病急诊、住院,可申请用车。

(5)干警私事用车原则上不予安排,因特殊情况确需用车经领导批准后,按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用车,并收取一定费用。

(6)干警因私用车,每公里按1.00元收费。

二、驾驶员工作职责

1、热爱本职工作,提高驾驶技术,服从安排,听从指挥。坚守岗位,做到随叫随到。

2、凭派车单着警服出车,按指定路线行驶,严禁酒后出车和出车期间饮酒,禁止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未经同意警车不得在外过夜停放。

3、自觉遵守交通规划,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和检查,按操作规程驾驶车辆,保证行车安全。

4、爱护车辆,做到勤保养、勤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排除。

5、保证车辆附件、工具完整,除正常损耗外,损坏的工具附件由驾驶员负责。

6、车辆清洗和保养由驾驶员负责。

7、驾驶员应按时办理警车免养路费手续。汽车一般维修和大修,应报请局长和局党组会研究同意后到指定厂家修理,检修后由驾驶员负责验收。

8、警车日常加油由驾驶员负责,在定点加油站加油后,驾驶员必须持加油证到办公室填写加油登记表。

三、奖惩办法

1、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被罚款,财务不予报销。

2、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事故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1)按交通法规处罚条例规定,凡负责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事故的,扣3个月司法行政津贴和半年年度目标奖。

(2)凡双方负同等责任事故的,扣2个月司法行政津贴和3个月年度目标奖;凡负责次要责任事故的,扣发当月司法行政津贴和1个月年度目标奖。

3、驾驶员不严格执行派车制度或为个人、他人私自出车或开车办私事的,发现一次扣1个月司法行政津帖和1个月的年度目标奖,二次以上扣发2个月司法行政津帖和2个月的年度目标奖,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经教育后仍不改正者,停止驾驶工作,并由局务会讨论给予处分。

4、认真执行车辆管理制度及各项规定,全年无违章肇事,无责任事故,遵守工作纪律,服从安排,安全行车。

5、驾驶人员的各项补助由局务会根据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和本局的财力讨论决定。

四、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