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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小额建筑招投标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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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辖区内政府小额建设工程市场交易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和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小额建设工程,是指辖区内实施的政府全额或部分投资的建设工程,且财政投资评审核定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房屋建筑(新建、改建、扩建、装修、修缮、拆除)、基础设施、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园林绿化等工程,以及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等服务项目。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据本办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四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文件进行备案,并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区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察。

第六条其他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各自主管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区政府小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提供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法规、政策和技术方面的咨询;

(二)参照市建设工程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

(三)建设工程的招标信息、审核投标人资格,接受投标报名;

(四)为建设工程招标提供交易服务场所;

(五)负责建设工程开标、定标,中标结果公示;

(六)向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并协助调查、取证;

(七)负责组织评标专家回复建设单位、投标人的质疑。

第八条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建设工程招标前的各项申报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负责完成具备建设工程开工的各项前提条件;

(三)负责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招标备案手续;

(四)负责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组织工程建设。

第九条对违反本办法及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监察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在三十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三章招标

第十条本办法第二条所指的小额建设工程和与其密切相关的服务项目必须进入区政府小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招标的具体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其他采购方式)由区规范政府投资小额工程交易行为领导小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审批确定。

第十一条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已取得计划立项手续;

2.拟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已取得有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证明文件或区政府相应的批复文件;

3.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和其他技术资料。

(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已取得计划立项文件或区政府确定项目的有关文件;

2.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3.所需的勘察设计等服务项目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4.拟进行工程监理招标的,至少已取得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或区政府相应的批复文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依照本办法须进入区政府小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向区政府小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提交批准文件和工程项目概况、工程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财政投资评审报告、招标方式审批表以及招标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施工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性质、规模、地点)、招标范围、投标人条件、开工时间及工期要求、质量标准、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开标定标方式、投标担保要求等;

2.工程结算原则;

3.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4.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5.投标承诺书和投标报价的格式;

6.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投标须知;

2.投标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3.项目说明书,包括资金来源情况;

4.勘察、设计、监理范围,对勘察、设计、监理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

5.勘察、设计、监理基础资料;

6.勘察、设计、监理费用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

7.投标报价要求;

8.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9.评标标准和方法;

10.投标有效期。

第十四条招标公告前,建设单位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招标备案。招标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批准文件;

(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所界定内容的财政投资评审价;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应当在指定的政府采购网站上公开。招标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招标公告应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单位(招标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招标工程性质、规模、地点;

(三)工程投资来源;

(四)工程承包方式;

(五)招标工作时间安排;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七)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第十七条招标人可根据工程专业范围设定投标报名的条件,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均可以参加投标。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其实行歧视待遇。

第四章投标

第十八条施工招标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招标的投标人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十九条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视为合格投标人。

第二十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进行投标。

第二十一条进行建设工程和与其密切相关的服务项目招标,有效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投标人不够3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报名条件,重新招标公告。经两次招标公告投标人仍未达到规定报名家数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区政府小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说明招投标情况并提出意见,报区规范政府投资小额工程交易行为领导小组审批,可按实际投标报名人数开标。

第五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二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第二十三条开标、定标由区政府小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主持和宣布,邀请所有投标人和建设单位代表参加。

第二十四条区政府小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在开标前通知区监察局、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政府采购办、区政府其他有关专业部门及建设单位到场监督并参与开标。

第二十五条评标定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办法进行。中标价不能超出财政投资评审价。

第二十六条区政府小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自受理建设单位招标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投标工作(以定标日为完成招标投标时间)。情况特殊,经区规范政府投资小额工程交易行为领导小组批准延长工作时间的,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开标定标后将中标结果在指定的政府采购网站上公示3天。

第二十八条公示期没有投标人提出异议的,区政府小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投标承诺书、中标价等)订立书面合同,否则视为放弃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严格审核控制小额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及投资总额,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将投资总额一百万元以上的项目拆分为小额项目或化整为零,违反者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区监察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