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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提升执法办案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加强兼职法制员的队伍和业务建设,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兼职法制员,是指在本局基层分局设立的,对所在分局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履行内部监督职责的执法监督人员。
第三条法制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经验的国家公务员;
(二)具有较高法律专业知识水平;
(三)工作认真负责,热爱法制工作;
(四)符合“高素质、高学历、低年龄”的要求。
法制员由基层分局推荐,县局党组决定。
第四条法制员在分局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县局法制机构的业务指导,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检查、规范分局所实施的包括行政许可行为、行政指导行为、行政调解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征收行为等所有行政执法行为;
(二)负责本分局行政处罚案件的登记;负责对本分局行政处罚案件初审并提出意见;负责监督本分局行政处罚案件的执行;参与处理复议、诉讼及赔偿案件,组织或者协助做好行政处罚案件的回访;负责本分局所有案件的备案工作;
(三)负责本分局法规资料的购买和保管,拟定本分局法律、法规学习培训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负责拟定本分局普法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法律咨询;
(五)负责本分局法制工作统计、报表、档案及执法文书的管理工作;负责重大执法行为的汇报请示,典型案例的选编、执法经验的总结;
(六)负责本分局负责人及业务主管机构交办的法制工作。
第五条法制员对本机构所查办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初审,审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确认的违法主体是否正确;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六)处罚是否适当;
(七)程序是否合法;
(八)执法文书使用是否规范,以及单位负责人、办案人员是否在有关文书上分别签字,单位是否盖章;文书语句是否通顺,排列是否整齐,有无错行错字等内容。
第六条法制员应自收到案卷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完成案卷初审,填写《案件初审意见表》,分别情况提出以下核审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经本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报法制机构核审;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法规不当、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办案人员修改;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主办人员补充调查;
(四)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主办人员纠正;
(五)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建议主办人员报机构负责人批准,按有关规定移送。
第七条兼职法制员在承担法制监督工作时所提出的意见,对本部门承办人员具有效力,承办人员应予采纳。承办人员不予采纳的,法制员可向本分局负责人提出建议,由本分局负责人决定。
第八条兼职法制员对所提出的审查意见负责。
第九条兼职法制员接受本部门负责人的领导,有关法制业务工作接受法制股的指导。
第十条兼职法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法制员资格:
(一)在年度考核中,考核等次被确定为不合格的;
(二)不能胜任兼职法制员工作或不主动履行兼职法制员工作职责的;
(三)因岗位轮换等原因不适宜担任兼职法制员的;
(四)年度内审核或经办的案件被追究执法过错的;
(五)年度内审核或经办的案件行政复议被撤销、行政诉讼败诉、复查或复核被撤销等的;
(六)其他应予取消资格的情形。
第十一条兼职法制员有下列情形的,在评先评优中优先考虑:
(一)年度案卷评查,所在分局案卷质量考核得分较高的;
(二)组织法律学习培训成效显著,所在部门人员参加业务考试,成绩普遍较好的;
(三)及时发现执法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并提出整改建议,成效显著的;
(四)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对执法中遇到的疑难法律问题解决较好,促进整体执法水平提高的;
(五)努力工作、开拓创新,开展法制工作的经验被上级推广的。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县局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