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电动自行车产品标准制定的探讨和意义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电动自行车产品标准制定的探讨和意义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 要 针对目前关于电动自行车新标准的修改存在很多争议,作为电动自行车检验人员,本文从车速、整车质量、脚踏行驶能力以及定义等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 电动自行车;车速;脚踏行驶能力

中图分类号U4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0)22-0065-01

目前大街小巷到处都能看到电动自行车的身影,由于电动自行车数量剧增,在舒适度和造型方面都有了很大改进,变得时尚起来。电动车与自行车一样能到“汽车不能到的地方”、“没有公汽的地方”、“机动车禁行的地方”、“厂矿、社区、学校不让进的地方”。电动随意,来去自由,灵活方便,在特定的交通距离内,使用电动自行车将有效的减少车辆在路面的停留时间,快速通过交通路口,电动自行车也比自行车有更好的能力优势。但与此同时,相对电动车标准也引起了不少争议。

1)关于车速项目。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车速不能超过20km/h。这是从保护消费者本人及他人安全的角度考虑制定的一个安全车速,并且这个规定也符合现阶段国家的其他法律,应严格遵守。但日常生活中许多消费者却认为20km/h这个车速太慢。这便给生产厂家出了个难题:一方面是消费者要求提高车速,另一方面是标准规定限制车速。但精明的厂家很快便想出一条既能让消费者满意又能“避开” 质检部门检查的妙计,即出厂前在电动自行车的控制器外部加上限速插件。限速插件非常简单,是一个可调电阻,价格低廉,可轻易地插入或拔出预留的插口。加了限速插件的电动自行车,出厂时厂家将最高车速限至在20km/h以下,以便应付质检部门的检查。当消费者嫌车速太慢时,厂家(或经销商)便明确告诉消费者可通过拔掉或调整限速插件,使车速达到25km/h~35km/h,甚至更高,以迎合消费者的要求,实际上这才是厂家设计的最高车速。一时间,车速快成了一个卖点。而当消费者因车速太高出现事故时,厂家(或经销商)又可将责任推到消费者身上,可谓一举多得。对于加了限速插件的电动自行车,在检验其最高车速时,由于标准第6.1.1条并未明确规定是否应将限速插件去掉或调整,致使检测结果往往不能真实地反映出厂家设计的最高车速,且易引起争议。同时,我们在检验电动车制动性能时发现,由于不接限速器时速度有时达到35km/h,陡刹车时,很容易出现意外事故,很多厂家在设计高速度时,却没有设计相应的高质量刹车功能。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标准应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不允许在控制器外加装限速插件和控制器外加装任何可调速度控制器。

2)关于整车质量(重量)项目,电动自行车被列为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其重量与速度必须与其它自行车相当。重量过大加之速度过快,行驶的动能和动量比普通自行车大得多,必然会造成安全隐患。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电动自行车整车重量应不大于40kg。但目前许多电动自行车的整车重量远远超过这一规定。整车重量超标,一是会造成车子的制动性能降低,增加安全隐患;二是会缩短车的运行里程,增加电耗,不利于节约;三是会造成骑行困难,降低脚踏行驶能力;四是会给消费者尤其是女性消费者造成搬运不便的困难。但整车重量一项在本标准里不属于否决项,导致目前市场上的电动自行车车身越来越大,重量越来越重,给消费者及他人造成了安全隐患。在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标准中整车重量只是一个重要项目,重要项目共有18个,只有3项及3项以上不符合标准才算不合格。现在很多生产厂家生产的豪华电动自行车有的和摩托车架大小不分上下,同时其速度也远远超过20km/h,这样车就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所以将整车重量应改为否决项,限重以电动自行车车体(不含电池组)重量不超过40kg为标准,或者包含电池组的重量为50~60kg为标准,这样有助于遏制电动自行车的电摩化。此外,对电动车自行车重量进行限制,能够降低其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性,减轻损害。

3)关于脚踏行驶能力项目,脚踏骑行功能与电动自行车安全性没有正相关联,将脚放在脚蹬上就安全,搁在踏板上就不安全的结论根本是站不住脚的。事实可能是恰恰相反,电动驱动会引发脚蹬曲柄伴随转动,若车体倾斜时就很容易构成与地面刮擦,产生安全隐患。另外,强化脚蹬骑行功能势必增加车轮直径和曲柄长度,前者对身高较矮的女性不利,后者则进一步增加脚踏倾斜触地的危险。很多消费者几乎不用脚蹬,所以说装脚踏是一种浪费。

4)关于电动自行车的定义。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标准中规定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是否可以不安装脚踏装置。电动自行车和自行车的主要区别是否是电动的,与摩托车的根本区别是速度的大小,用电的可能是摩托车,也可能是电动自行车,有脚踏的可能是电动自行车,也可能是自行车,所以电动自行车的定义不必提及是否必须安装脚踏装置。定义成任何两轮和三轮的具有低速(小于32km/h)、电力动力驱动装置的车辆,它应该是一种特殊自成一种体系的交通工具,应该符合使用这种交通工具的群体对它的理性需求,如果绝大多数使用者实际上已经不再必须地使用脚踏,则脚踏就没有必要被特殊的予以强调。

电动自行车是一个充满希望的产业,制定电动自行车的产品标准,应该从科学的角度出发,从保障和满足消费者权益出发,从交通安全的大局出发,而不是从平衡行业利益的角度出发。修订电动自行车产品标准时,评估怎样的一种有低速动力属性的个人交通工具最适合在中国的非机动车道路上行驶的问题时,只有恪守这一个基本原则才能最有益于广大交通参与者,有益于电动自行车产品消费者的合理化最大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