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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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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作为国家“十二五”时期结构性减税的重要举措,2012年在全国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建筑业“营改增”势在必行,“营改增”税务变革将会给建筑施工企业带来深远影响,研究“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建筑业;营业税;增值税;营改增

1 营改增的背景

目前,我国现行的税制制度是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所以出现一些税负不平衡的现象。为了解决重复征税等问题,国家开始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规定。2012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范围,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纳入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范围。虽然建筑施工行业暂时还未进入试点范围,但建筑施工行业“营改增”已是大势所趋。“营改增”是把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为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即是对于服务或者产品的增值部分纳税,这样就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实行结构性减税政策,是由国内和国外的经济状况所决定的。从国内形势看,中国经济发展速度突然放缓,外界普遍认为代表经济实际发展状态的指标均持续保持低迷,实体经济呈现疲软态势。而且,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的通货膨胀压力仍然存在。即我国目前面临着物价上涨和经济下行的双重压力。同时,国际形势并不乐观,当前世界经济形势复杂多变。美国的次贷危机所带来的经济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而欧债危机则日益严峻。因此,扩大内需,控制物价,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是必然的出路。以济南市为例,营改增之后,2014年一季度减收7.34亿元,营业税完成36.1亿元,同比下降7.34%,为企业减负作用明显。

增值税最理想的状态便是从生产到消费整个链条都征增值税,即每个环节都可以抵扣。然而营业税与增值税并存机制破坏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不仅营业税纳税人无法抵扣购进应税货物和劳务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营业税纳税人的商品,也无法从营业税纳税人那里取得进项额抵扣凭证。而且实施营业税的行业,对于流转的每一个环节,都会对营业额的全额征税。无疑造成重复征税,加重了链条下游企业的税负。实施营业税的企业为了避免税负过重,便加大行业整合力度,不利于行业专业化分工,阻碍经济的发展。因此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增强服务业的竞争能力,促进社会专业化分工,推动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小额纳税人税负,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带动扩大就业;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科技创新。目前,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选择实行统一的货物和劳务税制度,我国“营改增”税制改革不仅是与世界通行做法的接轨,也是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的必然选择。

2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2.1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税负的影响

重复纳税现象在建筑业中普遍存在,在工程建设中需要用到大约占工程成本60%的建筑材料和设备,这些材料在购进时已缴纳增值税,由于施工企业并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因此这些材料和设备购买中所支付的税费不能予以抵扣。但是在缴纳营业税时,这些设备和材料又是营业税的收税对象,还要缴纳一定比例的营业税。营改增后,按照《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使用11%税率,建筑所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理论上,营改增后,会消除营业税重复征税的弊端,降低企业税负。然而,由于我国建筑业普遍管理粗放,企业财务管理体制落后、宽松的承包模式无法对项目部及分公司进行有效管理,这些都导致企业对于进行税额的管理力度不足。并且以前年度购置的大量原材料、机器设备等,由于都没有实行增值税进行税核算,从而无法抵扣相应的进项税。同时因建筑行业特点,企业可抵扣成本中部分支出不能或较少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无法充分抵扣进项税,企业税负不降反升。

根据浙江省建筑业“营改增”调研测算数据显示:26家企业2011年经营总收入469.29亿元,其中计征营业税的经营收入425.62亿元,按增值税率11%换算为不含税经营收入为383.32(425.62/1.11)亿元,销项税额为42.30(383.33亿元11%)亿元;进项税额理论测算为42.34亿元,据实统计为19.02亿元,理论测算大于据实统计23.32亿元。应缴增值税为23.28亿元,较原来应缴营业税12.77亿元增幅为82.3%,增幅惊人。

2.2 “营改增”对促进建筑施工企业技术革新的影响

自2009年实施增值税改革以来,我国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在生产型增值税税制下,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所缴的增值税是不能作为进项税额从商品(提供劳务)销售的销项税额中抵扣,而在消费型增值税中,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其初始价值和随着使用年份的增长,固定资产的折旧额会逐渐下降,这不仅提高了企业利润,而且提高了固定资产周转率。与此同时,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报酬率也相应上升了,对于企业来讲,这具有很大的刺激作用,企业在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投资成本和投资风险都被降低了,进一步促进企业不断进行技术革新。建筑企业出于降低税负的考虑会把一些非核心业务外包,从而企业有更多资本去做科技研发。

2.3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营业收入的影响

建筑业“营改增”后,按1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经测算,建筑企业营业收入比“营改增”前下降9.91%,对企业经营规模带来较大影响,对企业信用评级等也将带来较大的负面效应。

2.4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管控风险的影响

由于建筑业工程项目具有施工周期长、材料采购地点广泛、零星材料多等特点,面对极为复杂和多变的市场环境,一些材料的采购和物资的供应难以取得正规的可抵扣发票,同时一些建设单位在采购中往往与施工单位之间进行一种工程款的抵扣(如甲供材、水电费),使得在“营改增”之后一些材料物资支出必然会产生由于不能获得合规抵扣凭证而进行抵扣的问题,这样一来,建筑企业实际可以抵扣的进项金额就会小于理论上可以抵扣的进项金额。凭证进行抵扣按照现行的增值税相关规定,在凭增值税发票进行认证抵扣时,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80天。建筑行业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三方之间都存在一些相互欠债的问题,使得建筑施工企业在结算的过程中无法及时获取发票。对于建筑企业,按照最新增值税规定的时间期限,及时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的难度非常大。

2.5 对企业现金流的影响

“营改增”后,施工企业在机构所在地按当期验工计价确认的收入缴纳增值税,但是业主拨款往往滞后,建筑施工企业如果通过拖延供应商或者分包商的方法来缓解企业流动资金压力,往往无法取得进项发票来足额抵扣,导致企业在没收到工程款的情况下垫付巨额增值税的款项。同时业主还要直接扣除5%-20%的各项保证金,这样必将导致企业经营性活动现金流出增加,加大企业资金紧张程度,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3 “营改增”下建筑施工企业应对策略

3.1 及时掌握“营改增”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纳税筹划

3.1.1加强相关人员学习

从各试点来看,虽然建筑业税负不容乐观,但笔者认为增值税作为中性税的优势终将发挥出来。建筑业施行“营改增”已为期不远,只有及时掌握相关政策信息,才能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和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抢占先机,主动迎接挑战。企业要做好相关政策学习和业务培训工作,不仅是对财务人员的培训,包括企业管理人员,物资采购人员,计划人员等。使有关工作人员更好地学习并深刻领会“营改增”的各项政策,增强企业涉税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培养物资、计划人员在采购材料、分包环节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意识。

3.1.2 加强增值税发票的管理

“营改增”后,增值税额的高低取决于建筑企业能取得多少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因此建筑企业现在就要开始加强管理,注意保管和收集发票,加强保管和收集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的意识,为实施“营改增”的顺利实施打好基础。

3.1.3 制定相应的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在建筑施工企业成本中物资材料占到相当大一部分。如前所述,成本抵扣部分占收入的比重越大,企业税负越小。因此选择适宜的材料供应厂商至关重要,不能只关注材料价格,应在权衡价格和增值税额上进行优化选择。

3.2 调整经营策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3.2.1 加强科技研发,加快产业升级

此次税制改革旨在调整我国产业结构,将会对促进相关行业企业做大做强、提高相关行业专业化分工程度、加快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的融合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建筑施工企业应抓住营改增给企业技术和设备更新带来的契机,调整企业的发展思路企业可以加大新设备、新技术的引进力度,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企业的机械化水平。设备自动化程度的提高必将大大提高施工效率.减少企业劳务费用的消耗,从而节约生产成本,增加企业经济效益。从而使企业不被经济发展的步伐所抛弃。

3.2.2 改变企业投标策略

由于营业税不需要抵扣,过去建筑施工企业在与甲方签订合同时存在甲供材料等条款。企业便不能取得甲供材的进项税额,在增值税制下这无疑加大了企业税负。因此企业在与甲方谈订合同时应变被动变为主动、态度更加强硬.尽量避免与甲方签订供应材料等条款,以此来保证企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3.2.3 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营改增”后,企业的收入核算、税金核算、成本核算也会出现相应改变,如果会计核算不准确、不规范,税款计算那就很容易出错,进而引发税务风险。相对而言,营业税的会计核算较为简单,而增值税涉及到抵扣,就较为复杂。企业要根据自身经营状况,要对会计核算管理制度进行完善调整,提升财务人员业务能力,设置专职税务人员。建筑企业向来成本管控困难,施行增值税后加强成本管控更是必要,企业应尽量使自己的支出在增值税抵扣范围内,降低不必要的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4 对“营改增”的几点思考

4.1 税改范围过窄

建筑企业成本杂多,税改范围越窄,企业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就越小。当前建筑施工企业的成本项目中除了材料、燃料、动力和应税加工、修理、修配等增值税应税项目外,与其经济业务密切相关的还有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物流、运输、租赁、劳务等营业税应税项目,目前实施的营改增的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7项现代服务业即所谓“2+7模式”,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与其相关的大量服务项目还没有纳入到税改方案中。“营改增”范围狭窄,将影响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造成企业因进项抵扣不充分而使税负增加。

4.2 着力解决企业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困难

根据试点企业反映,由于各种原因,在实际操作中经常遇到难以获得增值税发票的情况。由于建筑施工企业的性质,与小规模纳税人业务外来在所难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小规模纳税人无法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由税务局代开手续繁琐,不易取得。不仅使建筑企业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低成本高税负和一般纳税人高成本低税负陷入两难境地,还不利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发展。财税部门应简化各种代开,纳税手续,或是探索解决取得增值税发票困难的途径,为各行业提供便利。

4.3 健全过渡性优惠政策

建筑业“营改增“还未实施,业内已经叫苦一片。政府应该制定相应的过渡性财政扶持,或税收优惠,以来增加各企业对”营改增“的信心。由于建筑企业各项目分布在全国各地,发票收集认证困难,建议财政部门根据建筑施工企业的特点,在税收时间和地点上作出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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