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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公文会办管理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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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公文会办工作,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所指公文是指本局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包括其他经济类文书、合同等。具体会办范围和处理规则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是指本部门制定(或代拟)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办理程序为:主办科室起草征求会办科室意见局长或分管局长召集有关科室讨论征求规范相对人意见法规科审核办公室核稿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分管局长会签局长签发县政府法制办审核(登记编号)统一发文。

二、政策性措施。

政策性措施是指未列入规范性文件制定范围,由本局制定的涉及财政、财务、税收管理的各类地方性政策。

1.财政预算、行财、国企、会管、财政监督等政策性措施涉及多个科室的,其办理程序为:主办科室起草会办科室会办法规科审核办公室核稿局长(或授权分管局长)签发。

2.地方税收业务类政策性措施(包括制定的税收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其办理程序为:主办科室起草会办科室会办法规科审核办公室核稿局长(或授权分管局长)签发。

3.农业税收业务类政策性措施。其办理程序为:农税科起草法规科审核办公室核稿局长(或授权分管局长)签发。

4.其他政策性措施。其办理程序为:主办科室起草会办科室会办法规科审核办公室核稿局长(或授权分管局长)签发。

三、经济文书、合同类。

经济文书合同是指以本局名义与外单位订立的涉及经济往来的各种法律文书材料。其办理程序为:主办科室起草法规科审核局长(或授权分管局长)签批。

四、会办公文的备案备查。

对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措施、经济文书合同等除由办公室归档外,还必须按规定由法规科备案备查。法规科要对备案备查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措施等按规定进行定期清理,发现问题及时提请纠正。

五、会办时限。

本局的会办公文(在没有特殊情况下)要求会办科室和办公室应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签注意见;法规科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签注意见。局负责人另有办理时限要求的,必须在局负责人确定的规定时限内办结。

六、其他。

其他国家机关或上级部门已有规定,而本规则未复述的,按国家机关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公文收文按《自治县财政地税局公文收文处理规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