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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反垄断法》对我国民族品牌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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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维护民族品牌和反垄断法保护的社会整体利益有内在价值的一致性,《反垄断法》有对我民族品牌维护有借鉴意义。针对近年来境外资本对民族品牌的兼并产生的不利影响,我国反垄断委员会和执法机关应该在WTO规则框架下制定细则,制定相关认定民族品牌的标准,以及对竞争效果进行分析的标准。

【关键词】反垄断法 民族品牌 维护

民族品牌是指国内企业首先创立,产权归中国企业的品牌。优秀的民族品牌是指一般具有较高的社会认知度,产品或服务已经被市场普遍认可的我国企业品牌,许多民族品牌因其历史悠久,能够代表我国文化特色,这种优质的品牌在得到市场的广泛认同后,往往被国人赋予特殊的民族情感。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后,为解决资本不足而采用的引进外资的策略,允许境外资金在我国投资,有些民族品牌在得到资金和先进管理经验后得以发展壮大。部分民族品牌,在境外资本收购大潮下逐渐淡出国人视野,一部分民族品牌甚至被股东“冷藏”后,外资企业利用民族企业多年经营下形成的良好的销售渠道和现成的生产线得以在国内迅速扩张,而民族品牌则沦为为国外品牌代工的生产线,有些更加严重的行为甚至威胁到了国家的经济安全。

民族品牌的维护问题与经济法中的反垄断有价值上的一致性,“有效竞争”则因为垄断乃对竞争的限制,反垄断的应有之意应当是反对阻碍竞争的行为亦即其基本目标应当是维护竞争机制。[1]

对民族品牌维护问题比较直接的法律文件是在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第四章明确规定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第三十条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对顶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境外资本对民族品牌的兼并收购直至使其沉沦的主要方式是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出台至今已有近5年时间,但是相关司法判例则十分稀少,在具体适用《反垄断法》来处理民族品牌维护问题时,现行立法仍然有需要完善的空间。

一、从“横向”和“纵向”两个角度对确定民族品牌认知度

自从2009年沸沸扬扬的商务部否决“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事件,民族品牌的维护备受关注。《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做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从维护民族品牌的角度看,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民族品牌的知名度的认定需要明确标准,一些品牌在认知上多大程度被消费者接受,依据什么样的标准断定某品牌为民族品牌,这些具体可操作性的规范都需要进一步的细化。笔者认为执行标准应当从“横向”和“纵向”两个角度去制定,“横向”是指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参考该品牌在相关市场所占的地位来制定准则,对国内品牌进行划分等级,依据等级来确定其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在制定标准过程中,不仅仅要看被集中的经营者现有的市场份额,也要参考该品牌自创立之日起占据市场份额的均值和动态峰值。从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过程的历史性的眼光来权衡该品牌是否为民族品牌,评估其被兼并后的影响,并且可以借助行业协会的力量对民族品牌的认知度进行求证。“纵向”是指反垄断执法机构对该品牌的在市场活动中的相关环节进行调查求证,如对上游供货商,下游经销商,直至消费者的调查,可以利用网络调查和听证会的形式,综合考证品牌的认知度。通过“纵向”与“横向”的标准,全面的评估被收购的品牌的认知水平,既考虑到消费者的直观的情感,又考虑到品牌对国民经济安全的影响。符合反垄断法维护的社会整体利益。

二、制定对竞争效果分析的标准

《反垄断法》第28条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这一条阐明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是否允许集中,主要看集中后竞争效果的认定。对民族品牌的维护同样要考虑竞争效果的影响,境外品牌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施加决定性影响,不必然违反《反垄断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反垄断执法机构应该综合各因素考虑是否允许集中,不能因盲目维护民族品牌而使得一些本来应该淘汰的经营发生困难的企业拒绝资本进入。当社会整体效率与个体效率相冲突时,反垄断法应当选择社会整体效率,而不是个体效率。[2]综合性的考虑民族品牌被集中后的市场竞争力问题,如果境外品牌的经营者能够证明民族品牌被收购后其社会整体利益高于被收购之前,符合国家安全,国外品牌入股之后能够将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带入公司,改善公司运营现状,甚至承诺不会将民族品牌“冷藏”之后沦为代工生产线。应当认定此类经营者集中有促进竞争的效果。《反垄断法》对于民族品牌的维护也应该有一定限度,不可将维护民族品牌沦为落后企业的维护伞。以反垄断法为主的政府干预受到了一些学者的关注有学者甚至将反垄断法看成是民族品牌的保护神。对于民族品牌背后积极的精神利益的维护不能作为维护已经失去竞争力的企业的借口。《反垄断法》仍然应该在WTO的规则框架下来运行实施。

三、结语

民族情感关系到爱国精神和民族气节,民族品牌的产品也代表了国家的创新能力和国家地位。不同于改革开放之初的崇洋的心理,现在的消费者更加容易被品牌的本土元素吸引,对于国内品牌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对民族品牌的维护可以一定程度上激发消费者的振兴民族工业的热情,对培育国内市场,拉动内需十分有帮助,同样有助于增强国人的民族自豪感。希望我国反垄断委员会以及执法机构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以维护民族品牌维护国家安全。

参考文献

[1]孔祥俊.反垄断法原理.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211.

[2]亓新吉.浅谈民族品牌的保护.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9(4):435-436.

作者简介:吴桐(1988-),男,辽宁丹东人,中央民族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研究;卢丙乾(1988-),男,山东临沂人,中央民族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