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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城市房屋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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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地方政府在城市建设浪潮中,大规模的进行旧城改造,引发了许多问题。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社会的发展,给人提供了良好方便的生活环境,丰富了人们的生活。在城市中,城市化的宗旨是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需求,保护大多数人的福祉,而不是与民争利,盲目的追求个人政绩或者集团利益而蚕食人民的基本利益。

【关键词】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征收程序

当前,相比我国早期的计划经济时代的刚性、效率低下的城市管理方式,以市场经济为主导的城市经营理念来实施城市规划和管理城市显得更加合理,多元化。但是,在中国特殊的经济体系下,一些地方政府官员为了提升政绩,在利益的驱动下,打着开发城市的幌子大肆地征地和拆迁房屋,给城市的发展留下重大的隐患。特别是,一些能够展示城市特色历史风貌和机理的文物街区被拆除,一些湖泊被填埋,一些原有地方的居民被迫迁移,安置在一些成本较低的土地上,就是安置房。为了获取较高的商业利益,野蛮地强制推行城市改造工程,不顾以人为本的经营城市的理念,留下的只是玻璃幕墙,高楼林立的虚华的肤浅和冷漠的张扬,不得不承认,这是城市化进程中徒增的一个污点。

一、我国土地征收程序的缺陷

(一)土地征收程序的立法比较简单、粗糙、在许多具体问题上存在纰漏。其具体表现为:一是现在的程序不健全,土地征收的合法性的审查存在漏洞。在国外,政府对土地征收必须合法,必须是为了大众的公共利益的需求,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我国的法律也被吸收了这一内容。但是,不得不觉得遗憾的是,这一原则没有很好的在程序实施工程中很好的落实,以致出现严重的歧路。首先,我们在立法上对于公共利益的范围界定不够明确,无法给出确定的定义,造成实施过程中的模棱两可;其次,在程序上,公共利益的审批没有单独严格地专项审查。这样一些原因导致了该法律原则没有良好地实施落实。

二是缺少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机制。在中国,行政机关的权利过于庞大,缺少有效地监督机制来监督其权利的使用。由于法制建设的相对落后,相关的制度建设不完善,不少相关机关是土地征收的决定者和执行者双重身份,难以有效的保证其权利合理合法地使用。因此,当前要加快监督机制系统的建立,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扩大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利,达到行政公正透明化,增进政府与人民的互动关系,为城市的繁荣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土地征收程序中对征收者的保护不足。其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土地征收程序透明和公示性不够。在一些拆迁补偿的问题上,多为政府一口价,政府确定补偿的标准,并强制实行,这样缺乏公众参与的行为,很难保证其标准的全面和争对性。另一方面也损坏了征收程序的公众参与性,无法完全遏制权力的寻租,也就无法保证失去土地的人利益获得公平公正的保障。从被征收者的角度来说,没有足够的法律机制保障他们的话语权,缺乏合法合理表达自身意见的机会,使得他们成为城市发展的牺牲者,处于被动的局面。在决策过程中,公民了解信息的渠道不通畅,导致整个土地征收程序的透明程度大打折扣,容易让公民产生质疑。

行政征用补偿救济手段不完善。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补偿手段的多样化,行政征用补偿有了较大的发展。但是,现在极其缺乏司法救济,在征用土地的过程中,当事人协商难以达成时,无法通过司法手段处理。在如今,社会上不乏一些征地过程中的钉子户,政府往往希望通过行政手段结局。可是,往往处理的结果差强人意,以至于发生一些暴力血腥的行为,破坏了人民与政府的信任关系,造成的较为恶劣的影响。因此,我国要尽快完善相关立法,保护好公民个体的合法权益。

二、对我国当前房屋拆迁行为的分析和探讨

城市拆迁的本意是良好的,都是为了给市民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提到城市拆迁,就不得不提“经营城市”这一热门词。这一理念在城市的发展过程中提的较多,为多数地方城市政府所认可,他们强烈地感觉到经营和管理城市变得尤为紧迫,特备是在如今竞争日趋激烈的现代。但是,由于我国特殊的土地制度政策,间接促成的地方政府为经营城市大刀阔斧地大拆大建,特备是拆除大量的房屋建筑,通过买卖土地获得大量的财政收入。据有关数据统计,不少地方政府的绝大多数财政收入都是来自土地的收益。土地资源是有限的,这样也是不可持续的生财之路,当然也是对市民不负责任的表现。

那么,既然城市房屋拆迁有这么多缺点,还要不要走下去呢?毋庸置疑,城市拆迁行为有着更积极的现实意义的。首先,在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的阶段,工业不断发展,大量的新的项目开始上马,速度之快世前所未有的,在如此快的发展速度下,土地资源的有限情况下,不得不进行房屋拆迁,这种情况在世界上其他国家也发生过。为了大众的利益、城市的发展,就不得不会涉及房屋的拆迁,影响被拆迁人的生活。其次,我们可以通过一些手段来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如确定其对房屋依法拆迁,有关部门履行好监管职能,做到补偿标准合理合法,对拆迁户及时有效地安置等等。这样,通过各方努力,达到城市建设和人民利益保障的双赢局面。

三、完善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降低民营企业参与旧城改造的门槛。我国处在城市化线性发展时期,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处于脱节状态,仅仅靠政府投入公共设施显得杯水车薪。借鉴外国的相关经验,吸引民营企业的参与是不错的选择。杜宇民营企业来说,基础设施建设所需投资大,回收期长,而且投资收益稳定,如果做好了醒目规划及盈利设计,不失为一个良好投资方向。因此,政府需积极调整各项投资政策,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条件,吸引民营企业。

(二)公众参与拆迁。在当下,不少政府进行拆迁时,一般是先公告,然后对拆迁户做思想工作,最后签拆迁协议。这样的拆迁程序造成了被拆迁户被动的处境,往往很难让住户接受政府的强制意愿,因而发生矛盾。就此,我建议政府不妨改变下程序顺序,在拆迁时与住户开会协商相关事宜,把分歧解决后在进行拆迁,尽量做好思想工作后再动过,减小拆迁阻力。

(三)补偿标准有针对性。在当前市场经济体制下,对于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时,要引入市场机制评估方法,与市场实际接轨,这样能有效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不被过多的侵害,减少被拆迁户的反感情绪和阻力。各地的补偿标准要因地制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赔偿的方式也要多元化,满足拆迁户的不同需求,做到群众满意。再者,要始终坚持“先补偿安置,再实施拆迁”的原则。

(四)加强对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一方面,要加强对拆迁人权利使用的监督力度和完善监督机制,防止各种利用职能之便违法拆迁,强制拆迁的行为发生。对于拆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要严肃认真处理,坚决打击各种危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另一方面,对于被拆迁人无理的行为,甚至是漫天要价,敲竹杠的行为要耐心教育制止,并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最后,对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要合理监管。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途径,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做到专款专用。

(五)实行拆迁服务“动迁与评估相分离”。在动迁过程中,动迁任务由建设单位完成,评估任务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完成,各司其职。在项目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对委托方负责。拆迁主体和估价主体遵循行业标准收取一定的佣金,不准对拆迁安置项目再次外包。

四、结语

房屋拆迁是城市建设过程中的必经之路,无数的拆迁案例摆在我们面前,这些案例的成功与失败都是我们的研究的对象,结合我上面所提的几点建议,走出一条符合大多数人利益的房屋拆迁之路。

参考文献: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