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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世界为数以十亿计的网民提供了大量的机会,而这样的优势得益于其自由开放的特性。也正因如此,网络监管的提议一经提出便会引起极大争议。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随着因特网地位的提升,网络监管的缺乏所带来的危害和威胁也日渐增多。互联网这个备受推崇的开放平台逐渐成为大型企业宣传的工具,亦或是犯罪行为的温床,甚至是国家之间矛盾冲突的来源,而平民百姓往往是这些行为的最终受害者。这样看来,网络监管势在必行,无论国家或是企业都应为共同的利益而一起行动。
“政府以及其他机构不应干涉网络”无疑是一个乌托邦式的观点,因为它既忽略了政府机构已然开始秘密监控互联网的事实,也忽视了一些大型企业利用互联网未经监管的环境将自身塑造成新的“统治者”的情况。
当一个国家对其网络的内容进行大规模审查,或利用后门程序去监控其网民的时候,整个互联网都将感受到这些行为所带来的影响。而当在全球各地拥有数十亿用户的企业遭受数据泄露的困扰,或为了追逐其利益而舍弃其用户的基本人权之时,我们今时今日尚无法说清该由谁来约束这些企业的行为。
人权是不应拿来与国家或者商业利益进行“等价交换”的。要维护我们社会的核心原则,就需要一个平衡的体系―在这样的机制里,可以确保哪怕在合法维护公共安全的前提下,那些包括隐私在内的人权都能得到保护。而建立这样的机制则急需有关方面之间能达成一个兼具自愿和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至今为止,对于网络监管的讨论均以建立一个自愿的协议作为目标,这无疑是相当重要的一步,然而,如果讨论不能最终达成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则无法真正保证互联网的安全和正常运行。时至今日,无处不在的网络监管逐渐为人熟知,这一事实动摇了民众对互联网的信任,更使其对互联网是否适宜作为其人际沟通、获取信息以及进行商业活动的平台产生怀疑。
正如荷兰科学委员会对政府建议的那样,互联网的核心协议应该成为一个中性的领域,避免受到任何相关方的干扰。互联网用户对网络的信任建立在网络的核心协议上。只有诸如TCP/IP协议、各类标准、DNS协议和路由协议等核心协议得到了安全保证,网民对互联网的信任才能得到保证。而这个有利于所有国家和企业、致力于保护网络核心协议的建议,只有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前提下才能发挥其效力。
全球互联网治理联盟委员会(Global Commission on Internet Governance)已向所有网民、当选网民代表、执法部门、安全部门、商业、民事机构以及程序员提出了一个新的“社会契约”。该契约将保护公民的私人数据视为公民的基本人权之一,并致力于建立一个清晰、精准、透明的条约来制约政府对网络的监管和企业对网民个人信息的使用。
按照这个契约的设想,政府部门应加强互联网所依赖的网络技术,而不应为获取用户的资料而寻求制造会使网络更不安全的后门程序;负责保存和传输用户资料的企业也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来避免用户资料遭到侵犯、窃取甚至破坏;而网络管理员为保护基本人权而在网络协议和标准中所做的努力,比如端-端(end-to-end)数据加密技术,则应受到鼓励。
这类契约和多方合作无法代替法律监管和国际人权法,现有的政府机构仍应竭力推行网络规范的实施。鉴于此类行为将会面临的巨大挑战,各方需以网络生态系统的利益为大前提,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否则后果将不堪设想。
本文由Project Syndicate授权《南风窗》独家刊发中文版。玛丽珍・沙克(@MarietjeD66)是欧洲议会议员、荷兰人,欧洲数字议程合作项目创始人、全球互联网治理联盟委员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