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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坏账,收购银行,不如收购银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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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过多是危及银行体系稳健经营的主要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思路是加强监管、健全经营机制,以及出售不良资产。这套方法是否能够有效解决坏账问题呢?

从监管方面看,鉴于监管力量的有限,监管组织队伍的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目前的银行监管主要还是依靠非现场监管。这就要求加强电子化监管,主要的就是使得监管当局能够有效地进入商业银行的计算机系统。此外,一方面需要制定更为详尽的法律规范以约束银行业活动的同时,另一方面还需要加强金融监管活动自身的法律建设。

从健全经营机制方面看,虽然眼前我国银行体系的资产质量有所改善,但是,并没有出现经营质量的根本改善与提高,银行体系的坏账仍然居高,产生坏账的机制还没有得到有效控制,银行资产的“出血点”还不在少数。

从出售不良资产方面来看,通过建立一系列的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了大量的金融坏账,但是,这种模式的运行成本较高,解决坏账的效率却较低。需要注意的是,出售银行“坏账”本身也存在一个“质量问题”,如果不能准确地定义与严格把关,一些并非“坏账”的银行资产也会通过这一渠道流失出去。

看来,单纯依靠加强监管、健全经营机制和出卖坏账“三大法宝”,来提高银行资产质量是不够的,这就需要新的思路。

笔者认为,可以考虑股权出售的方式,吸引股权资金,弥补银行的资本金,降低不良资产比率。出售国有商业银行的股权应同放松银行业市场准入相结合,优先出售国有商业银行的股权,而后适当放松银行业的市场准入,是一种可取的政策选择。

目前,推动大盘金融企业上市是出售股权的一种策略之选。事实上,国有商业银行上市是在国有控股权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减轻其大量不良资产最终对于国家财政所造成的压力,但是,如果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机制和体制约束,其仍将产生新的大量的不良资产,并会对资本市场产生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应当考虑放宽对于国有商业银行的股权融资途径,放松银行业的市场准入管制,允许非国有机构收购国有商业银行的控股权。

出售国有商业银行的股权,放松市场准入的管制,事实上是将一部分自身解决不好的问题转移给了新进入者。即便新的进入者不能马上解决好资产质量等问题,但是,这还是有助于整个银行体系的有效竞争和稳健运行。相对于将大量的不良资产通过上市转嫁给中小投资者,或者最终转嫁给国家财政,放松收购银行的股权是一项根本性的政策选择。同时,必须加强针对国有商业银行出售不良资产的监管,防止可能出现的通过出售优质资产而扩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的情况。

抱着这样一种想法,笔者有意识地同几位规模颇大的非国有企业负责人沟通,得到的回答令人深思:“购买银行不良债权,不如参股银行。”“参股银行,不如收购银行。”“收购银行,还不如收购银行家。”

通过参股或收购来获得银行资金,甚或自由支配银行资金,法律风险和监管压力都很大;拉拢腐蚀银行管理干部也许是一种经济上最为节省的办法,但是,其直接产生刑事责任,甚或构成刑事犯罪。所以,我们不能从这样几句话中得出民企老板们有意搞垮国有银行的结论。

“参股银行,不如收购银行”是指如果不从根本上改变银行机制,参股银行获得的很可能是难以降低的过高的经营性风险,以致发生大的亏损。这一命题说明,不改变商业银行的国有控股地位,就难以吸引到大资本的进入,也难以形成有效的股权多样化的利益约束机制。

“收购银行,还不如收购银行家”是指大的体制环境不变,收购银行虽然可以改变经营机制,但是运营的成本还是很高的。参股银行和收购银行作为一项投资,似乎都有难以克服的风险,因此,加强与银行家的关系,获得银行家的有力支持也许是风险最低、收益最有保障的。

国有商业银行主要实行的是“行长制”,银行行长具有非常大的权力,没有董事会等机构的经营性约束,更不存在股东会的约束。银行行长们(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的待遇水平都不高,还要受到硬性的退休年龄的限制。中国的金融体系以银行业为主,尤其是国有银行,银行行长的权力过大、待遇过低和强制退休这些都决定了银行行长们有着在任内有所作为的冲动。这种冲动要么是积极地参与各大产业的经济项目,要么是积极地支持地方政府主导下的经济和市政建设,要么是营私舞弊。这样看来,银行行长们有着一种自觉的努力,愿意积极投身到大型产业、地方政府或不法商人的怀抱中去,这样就难免产生坏账

虽然银行家们的经营决策环境并不单纯,但是每一笔银行坏账的产生都有银行家的责任。不管银行家的主观动机是什么,也不管银行家是否得到非法的好处,国有商业银行的银行家们普遍有着接受“收购”的主动性。谁来收购银行家呢?不仅有非国有企业,地方政府和大型的具有市场垄断地位的国有企业等都有各自的法宝来左右银行家的决策。“收购”银行家的结果无疑是产生更多的银行坏账,原因在于,被收购的银行家往往成为企业或政府的利益维护者,丧失了有效评价银行经营风险的职责,甚至丧失了评价风险的基本职业能力。

什么样的银行体制产生什么样的银行家,如果不放松银行业市场准入的严格管制,银行体制不会发生根本变化,银行家也就不会有深刻的变化。可以说,目前的银行业的管制状况所鼓励的,既非是“收购”银行的坏账,也不是收购银行的股权,而是对于银行家的大量“收购”。

因此,制度设定和政策选择的关键不在于鼓励人们大量收购银行的坏账,也不能纵容使用“权力”或“金钱”来对银行家进行各种合法或非法的“收购”,而应当放松准入管制,鼓励各方资本收购银行股权,推进银行间的有效竞争。惟其如此,才能改变银行的经营机制和外部环境,从根本上减少银行体系的不良资产的产生。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