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就医需懂法(49)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就医需懂法(49)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患者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如何缴纳鉴定费用?

律师同志:

一位老年患者因下壁心梗被送进某医院住院治疗,不久出院。一年之后,患者发生阵发性心前区疼痛又被送进该医院治疗,并被诊断为冠心病、陈旧性下壁心肌梗死、不稳定性心绞痛。治疗后,患者的病情尚属稳定。第二天,患者的心绞痛频繁发作,以后每天发作2~3次,医院按急性心肌梗死抢救治疗,患者的症状明显缓解。一个月后的一天,患者的心前区出现持续性疼痛,医院给患者口服硝酸甘油,但不见缓解,医生立即肌肉注射杜冷丁,又口服活心丹后,症状有所缓解。第二天凌晨,患者恶心、呕吐,几个小时后神志不清,医院立即肌肉注射强尔心、呼吸兴奋剂及静滴扩容升压药物并进行胸外按摩,但患者还是因心力衰竭和呼吸衰竭而猝死。

患者死亡后,家属提出病人的死亡属于医疗事故。由于医院予以否认,双方产生争执。患者家属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律师解答: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4条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按规定缴纳鉴定费。

患者缴纳鉴定费有以下两种情况:

(1)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而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2)患者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由患者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患者支付。

本案属于患者一方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应由患者家属预先缴纳鉴定费。

患者从知道遭受损害时起不断地要求解决,但时间超过一年,法院能否判决患者胜诉?

律师同志:

一位患者因子宫肌瘤于2006年10月27日接受医院的手术治疗,一个月后出院,但在2006年年底经检查发现右侧肾脏功能损伤。为此,患者每个月都到医院要求解决此事,给予赔偿,医院医务科的工作人员敷衍了事。于是患者向主管该医院的卫生局提出处理要求,卫生局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确认该事件不属于医院的医疗事故,于2008年10月23日做出不予处理的决定。患者于2008年11月7日向法院提讼。法院受理了患者的,经过司法鉴定确认该事故属于医疗事故,并依法判决医院给予患者赔偿。

律师解答:

在本案中,患者从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到向人民法院提讼,已将近2年的时间,按照法律规定似乎已过1年诉讼时效。但由于患者一直向医院、卫生局等提出处理要求,因此属于诉讼时效的中断,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三个:其一是提讼。其二是权利人提出要求。其三是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本案属于权利人提出要求的情形,由于患者不断地提出要求,所以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患者提讼,法院应当受理,并应依法做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