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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经济合作组织中的实施机制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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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如何协调公司和农户的关系,抵制各种违约行为,最终实现利益共享,合作双赢,浙江省江山市养蜂产业化协会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1有序的竞争机制

在农业产业化经济组织中,如果是一个公司,多个合作社,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这个公司可以凭借垄断力量,通过压级压价,挤压合作社的利益。反过来,如果是多个公司,一个合作社,则农产品奇货可居,合作社可以漫天要价。现行的农业产业化组织,正是存在着这种缺陷。在这种情况下,契约的实施,经济组织的稳定,依赖于合作双方的自觉,依赖于大家具备“完全理性”,依赖于“专用性资产”的约束。事实上,这种依赖并不可靠。在“江山模式”中,养蜂产业化协会有多个公司,多个合作社,公司和合作社之间双向选择,形成了竞争性格局。由于竞争压力,公司和合作社必须坦诚合作。倘若公司以势欺人,压级压价,合作社会弃之而去,寻找新的合作伙伴,公司生产将成无源之水;倘若合作社掺杂使假,漫天要价,公司会断绝与其交往,合作社失去市场,生存将会举步维艰。同时,公司和合作社都想发展,都想做大做强,都在努力建立信誉吸引对方。这种竞争,促使各方认真履约,组织在竞争中得到稳定。竞争性格局也为协会抵制违约行为提供了条件。如果是垄断性结构,只有一家公司或合作社,协会断然不敢下狠招制裁违约者。在江山市,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人,只要违约,协会都会按章予以坚决地打击。

2低成本、高收益的运行机制

组织运行需要成本,同时也能带来收益。按照制度经济学理论,一个组织最终能否建立,关键看其成本收益。成本小于收益,组织存在,否则将会消失。江山市养蜂产业化协会属于低成本运行。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协会的人工成本低。理事会、秘书处成员为公司负责人、合作社代表、个人会员和有关政府部门人员,均为兼职,不从协会领取劳动报酬。二是办公费用低。协会依托市农业局畜牧兽医站建立,借用兽医站的办公场所和设施,节约了一些开销。三是协会掌握行业的丰富信息,拥有专业知识,加上平时建立起来的威信,遇到会员纠纷,协调起来轻车熟路,降低了协调成本。此外,政府每年提供一定的经费资助,减少了会员的支出。协会通过统一聘请法律顾问、统一组织技术培训、统一提供贷款担保,获得了规模经济。蜂业生产具有季节性,会员随季节出现资金闲置和不足。协会协调会员调剂资金余缺,在签订购销契约的公司和农户之间,通过预付货款和延期结算的形式,以高于银行的存款利率进行内部融资,资金闲置者可获得较高的利息收益,资金需求者也能降低融资成本。协会监督契约实施,抵制机会主义,减少交易变数,节省了谈判、签约、监督等交易费用。协会组织的收益,可以从公司效益的增加和蜂农收入的提高中看出。据江山市养蜂产业化协会提供的资料,同样情况下,参加协会的公司经济效益增加了32%,蜂农收入提高了18%以上。

3促进组织和谐运行的协调机制

如果把农业产业化经营比作一台戏,公司和农户就是主角。公司为农户提供市场,农户为公司提供原材料,购销契约把公司和农户联结在一起。作为“经济人”,公司希望廉价收购,农户期盼卖出好价钱,双方存在利益冲突,弄得不好,会两败俱伤,不欢而散。因此得有人去协调。在一些地方,通过建立“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的组织形式,把合作社夹在公司和农户中间,让合作社挑起协调的重担,效果不尽如人意。理论上讲,合作社是农民组织,是维护农民利益的,作为协调人,天生存在缺陷。倘若合作社说话没有分量,协调作用便会大打折扣。事实上,合作社很难起到协调农户与公司之间利益的作用。当“定单”价格太低,农户不愿把产品卖给公司,而合作社督促农户履约时,农户会认为合作社没有给自己谋利,反而替别人说话,而对合作社产生不信任。由于合作社对农户没有“生杀”大权,因此除了将违约农户拒之门外,没有其它制约办法。而当“定单”价格太高,公司不愿照单购买时,合作社作为利益一方,最多只能以集体名义与公司抗争,无力左右公司行为。显然,合作社无法扮演协调人的角色。在“江山模式”中,由协会出面,充当协调员,效果截然不同。首先,协会的利益是整个行业的繁荣,在经济上与会员没有此多彼少的矛盾,不是利益冲突一方,超脱了利益之争,处于中立地位,处理问题能够不偏不倚,容易建立信誉。其次,协会不是夹在冲突双方之间,而是位于二者之上,由上而下,协调起来比较有效。再次,协会几乎囊括了当地所有的公司、合作社和个人,被拒于协会之外就等于被拒于市场之外,协会有了这把“杀手锏”,谁都不敢轻举妄动。因此,“江山模式”能促进组织和谐运行。

4确保契约实施的仲裁机制

农业产业化经济组织说到底是一种契约关系。契约的强制力如何,能否不折不扣履约,决定着组织的命运。再好的契约,如果大家各打小算盘,机会主义猖獗,“败德行为”盛行,契约就会成为一纸空文。契约得不到执行,交易充满风险,彼此时刻提防,人心涣散,组织将会解体。因此,要保证组织健康发展,必须有人来判定是非,主持公道,铲除交易中的“毒瘤”。理论上,一旦出现违约,可以求助法院强制实施。然而因为诉讼往往得不偿失,大部分冲突并没有诉诸法庭。比如农户违约,公司告上法庭,花钱不说,还要劳神费力。胜诉了,单个农户的赔偿,抵不上打官司的成本,要是碰上难于执行,情况更糟。所以对于农户违约,公司多半保持沉默。反过来,公司违约,农户势单力薄,又不善于和法院打交道,加上“搭便车”心理,所以没人愿意出头,与公司对簿公堂。“江山模式”以协会充当仲裁员,建立了一套仲裁机制。协会首先建章立制,对交易价格做出科学安排,对交易数量做出详细规定,谁违背了规则,谁玩了猫腻,一目了然。针对过去缺乏统一的质量标准、容易诱发投机行为、并且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况,协会受有关部门委托,按照蜂业生产的环节,主持制定了“种蜂”、“饲养管理”、“疾病防治”、“优质蜜生产与质量”、“王浆生产与质量”等5个浙江省地方系列标准和“无公害蜂产品安全要求”、“无公害蜂产品产地环境要求”等2个国家级标准,产品质量好坏,违不违约,只需对号入座。与法庭不同,协会提供的仲裁平台,不需要烦琐的手续、漫长的审理程序,也不要打官司,任何会员碰到问题,只要能拿出依据,协会就会受理。并且协会依靠专业知识和充分的行业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地裁出是非,然后利用组织的力量实施处罚。比如,在洋槐蜜特别畅销时,有一个合作社只图眼前利益,将7t蜂蜜就近卖给了其他公司,协会按章程解除了该合作社与公司的合作关系,违规合作社被封杀。又如有个合作社反映,一批蜂蜜的浓度他们自己检测是38.5°,而公司检测是38°,经协会调查是双方检测仪器和方法有差异,通过沟通,公司认同了38.5°的结果。

5利益共享的分配机制

综观现有的农业产业化经济组织,违约现象屡屡发生,根源在于定价不科学。公司与农户订立购销契约,通常是事先约定好价格。价格高低由前期交易价格和市场未来走势决定。尽管对前期交易价格可以做出统计,但市场未来走势因为自然风险、需求变动、偶发事件等,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无法准确判断,所以合同价格总是与交易时的市场价格不一致。于是,当市场价格高于合同价格时,农户受利益刺激,把产品直接卖到市场;当市场价格低于合同价格时,公司会变相悔约,压级压价收购。既然违约的根源是合同价格与市场价格不等,那么是否可以取消合同定价,随行就市呢?假若随行就市,农户因嫌麻烦,在价格上又得不到好处,很可能会就近出售。如果这样,公司和农户之间的产销契约将不复存在,本可通过组织获得的收益会白白损失。为了得到组织的收益,一些人建议采用强制手段,促使公司和农户履约。但对约定价格的契约,即使公司和农户被迫履约,仍然会出现问题。假若定价低于市场价格,甚至低于生产成本,农户被迫履约,只会导致农户减少生产,公司因原料减少也将被迫压缩生产,结果是双方利益受到损害。假若定价高于市场价格,公司被迫履约,亏本经营,龙头企业可能先行垮塌,结果还是双方利益受到损害。在“江山模式”中,购销契约坚持“定价三原则”:市场价格为基础,加价收购,利润返还。具体操作是:公司以高于市场5%~10%的价格包销蜂农产品,年底按蜂农交售蜂产品价值总额的10%返还利润给蜂农。从全国范围看,蜂产业竞争比较充分,市场通过供求变动形成均衡价格,以此价格作为定价基础,双方不会产生分歧。但仅此一条,不足以形成契约关系,公司和农户必须有利可图,才能一拍即合。在市场价格基础上加价5%~10%是形成契约关系的制度安排。对农户来说,有了加价,契约交易收益肯定大于市场交易收益。对公司而言,如果没有产销契约,公司必须到市场上收购,而养蜂业的特点,是转地分散型放蜂,市场收购成本很高。通过产销契约,公司节约了交易费用,相当于获得了一笔收入。这一笔收入根据公司和农户的市场力量分割,由公司和农户共享,公司也从产销契约交易中获得了好处。10%的利润返还,是形成契约关系的又一制度安排。公司在加价收购的基础上,再按交售额的10%返还给农户,这一块来源于何处呢?对于利润返还,公司是有前提的,即农户交售的产品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如果蜂农交售的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公司会受到两方面的损失:一是蜂产品市场多为回头客,产品质量一旦出现问题,公司的品牌形象将会受损,市场份额会急剧萎缩,这对公司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二是蜂产品的质量仅凭肉眼无法判断,必须借助专门仪器检测,要是蜂农交售的产品质量不可靠,必须全部检测,费用十分高昂。如果蜂农能确保产品质量,公司对产品只做批量检测,成本会大大降低。公司利润返还的部分,正是来源于这两块。

6有效的质量监督机制

作为有机食品,大多数国家制定了严格的质量标准,达不到标准,产品将禁止进入市场。有机食品质量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原料质量的好坏,原料质量不好,再先进的生产工艺,也生产不出高质量的产品。因此江山市的蜂业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明确要求合作社(蜂农)交售“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并通过标识管理和利益杠杆确保产品质量。标识管理。一个公司收购多家合作社(蜂农)的产品,在批量检测时,如何确认质量问题?谁来负责?如何防止有人蒙混过关?“江山模式”采用标识管理方法,即所有交售的产品都必须填写标识卡,上面注明产地、花种、蜂农姓名、蜂场编号、生产日期、重量等。公司入库时以合作社为单位,每批建立原料批号,每个生产环节都有生产记录。这样从成品到源头形成一套追溯程序:客户的质量反馈成品批次检验报告生产记录半成品编号领料单原料批次蜂农交售记录蜂场编号。一旦发生质量问题,就可顺藤摸瓜,很快找到产品交售者,对其采取惩罚措施。利益杠杆。江山蜂产品在打开国际市场时,并非一帆风顺,而是几经挫折。目前,产品不仅畅销国内,而且远销欧美。按照欧共体有机农业条例2092/91,养蜂业和蜂产品应达到以下要求:养蜂基地在近3年内未使用过农药、化肥,无水土流失及其他环境污染问题,在收获、贮存和运输过程中未受化学物质污染,未使用非有机材料和抗生素。我国养蜂业的特点,是一家一户转地分散型放蜂。按照这些要求进行监督,公司唯一的办法,是每个蜂场都派专人全天候盯着,否则蜂农难免会做手脚。显然这种监督方式成本太高。通过不断摸索,江山采用“连保制”,如果发现某个合作社的社员有违约行为,取消整个合作社“10%利润返还”部分,并由合作社负责人领回不合格产品,支付检测费用。通过“连保制”,把外部监督变成内部监督,组织的信息优势和降低交易成本的优势就充分显现出来了。合作社成员多有亲情关系或者师徒关系,相互之间从性格到品行、从个人爱好到生活习惯,都非常了解,对于养蜂的每一个细微环节也都非常熟悉,而且大家同在一个地区放养,这就使得合作社在质量监督上没有任何其他组织能够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