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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火灾是毁坏森林资源和生态坏境最为严重的一种自然灾害,涉及面广,突发性强,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当前重要议事日程来抓。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县严防森林火灾发生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动员全社会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军、警、民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做到“森林防火,人人有责”。
二、根据《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为全省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防火区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森林、林木、林地和林缘。
三、进入森林防火期,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新闻媒体要加大森林防火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广大群众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意识,全面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方针。
四、进入森林高火险期,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实施以下活动:
(一)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二)严禁在林区燃烧垃圾、烧蜂、烧烤食品和野炊等;
(三)严禁在林区上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
(四)严禁在林区使用火把照明、室外吸烟或乱丢火种;
(五)严禁小孩、智障人员、精神病人等在林区玩火,监护人必须依法履行监护责任,严防玩火引发森林火灾。
五、一旦发现森林火情,要及时给县、乡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由熟悉山情、林情有扑火经验的指挥员,就近组织力量扑救,把森林火灾消灭在初发阶段。严禁残疾人、老年人、孕妇、中小学生上山打火;严禁未经培训的领导直接指挥扑火;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没有扑火经验的干部群众直接扑打明火;严禁林区群众自发上山扑火。
六、强化督查,坚决消除火灾隐患。把组织领导、责任落实、措施到位、经费保障、队伍建设、应急能力等作为重点,加强督查。组织专门力量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力度,做到严防死守。对排查不到位、整改不到位引发森林火灾的要严格问责。
七、坚决打击森林火灾肇事者,对蓄意纵火、违规用火者从严从重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