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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从字面我们就能读出虐待和伤害这两个词的不同含义,诚然在刑法法条中这看似有较大差异的两个罪名却在一些案例中出现了界限模糊。虐待罪中的加重情节——致人重伤或死亡,和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到底如何区分?同样造成重伤和死亡后果,为何在披上“亲情”外衣之后就能在量刑上“网开一面”?虐待罪的设置是否合理?本文通过对典型案例的思考,探究虐待罪的立法目的并比较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不同,最后提出完善虐待罪的相关建议。
论文关键词 虐待罪 故意伤害 界限
一、从一起虐待罪案例引发的思考
2009年北京曾发生过一起丈夫殴打妻子致死案件,被害人董珊珊与王光宇于2008年下半年结婚,2009年3月董首次告知家人和警察自己婚后常遭丈夫殴打。此后的短短几个月,她及家人曾因王的暴力行为前后八次向警方报案,并向法院提起过离婚诉讼,也曾为躲避王在外居住,而这些努力都没能挽回董的生命。
在2009年8月5日王光宇对其实施了最后一次殴打后,董珊珊于8月11日逃出,8月14日住院治疗,两个月后去世,尸检报告认定死亡原因为“被他人打伤后继发感染,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而被害人董珊珊的丈夫王光宇经两审最终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
这不禁让笔者产生疑惑,到底虐待罪和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在何处?按照法理分析,当虐待行为出现了致人轻伤以上或死亡的,此时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出现想象竞合,应当择一重罪定罪量刑,但实践中的案例却为何适用虐待罪定罪?如何防止暴力披上亲情的外衣,这是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我国刑法侵犯人身权利的罪名中对出现致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一般都会处以重刑甚至是死刑。因为出现重伤或死亡都是严重侵害公民人身健康的行为的结果,然而只是因为被害者是行为人的“家庭成员”,出现如此严重后果时却只定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虐待罪的设立初衷是为了保护家庭成员中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惩罚隐蔽在家庭中的暴力行为,那这项规定不但起不到该项作用,只会适得其反。笔者不禁对该项规定是否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产生疑问。
综上,笔者认为虐待罪在一定的范围内还是有其存在价值,例如造成轻伤以下的身体伤害或严重的精神虐待等情况,但对加重情节设置恐有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