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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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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建筑业的发展,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问题也随之而来。由于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不完善,造成设施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从而导致重大、恶性火灾事故的事件时有发生。本文就针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在结合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法及措施。

关键词: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 C93 文献标识码: A

随着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建筑物的复杂程度度和规模不断扩大。虽然这些建筑物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们的生产生活需求。可是一旦发生火灾,就会因为人员密集、结构复杂而难以进行紧急的疏散和救援,最终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因此,国家有关部门明确指出建筑物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提高抵御火灾和人员的疏散能力。近年来,在对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了诸多设计、管理和使用方面的问题,留下了巨大的火灾隐患,整改难度大,已成为引发重大火灾事故的主要因素之一。

一、当前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由于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不到位,导致建筑消防设施完好率低的主要原因与管理模式、维保合同双方责任落实以及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力度有着直接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前中介的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方式被打破后,没有及时形成新的管理体系。2000年之前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和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同样都作为消防的中介服务企业,实行的是资质管理,其资质是由公安消防部门审查批准的。为了适应市场经济运行体制,2000年之后公安消防部门就取消了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和保养资质的审批。一般的做法是只要有建设部颁发的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资质和工商部门核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单位都可以进行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工作。2006年公安部颁发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的规定,把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分巡查、单项、联动检查三步走的方式进行,由于大部分建筑产权的单位没有单项、联动检查等的专业人员和检测仪器等设备,只能委托有消防检测服务资格的单位来进行消防设施的维护。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资质以其水平的高低可分为一、二、三级,但没有对维护保养的资质进行具体核定、分级以及限制,而出现由地、市级建设部门颁发的三级施工资质的单位,超出了自身维护保养水平以及资质范围,从事部分公众聚集场地的消防设施维护和保养工作,导致了这些建筑消防设施维护和管理的不到位,故障频繁发生,设备良好率不高。

(二)维护单位的技术水平以及责任、安全意识有必要进一步提高、增强。消防设施维修团队主要由消防设施建设单位和测试单位员工组成,因其人员的流动性和从事消防设施施工以及检测时间的不同导致团队维护水平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很多团队成员都是临时请来的人员,上岗之前没有接受任何培训,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知识、概念、规程等不了解;有些维护团队因为从事维保工作的时间不长,甚至缺少维护所需要的最基本的设备;而且很多维护团队的安全责任意识差,没能将自己的责任履行到,对消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是带有法律性质的法律责任,加入没有维护管理好而引起事故的话,将会负因此而带来的法律责任;有些维护单位之间,恶意竞争,相互杀价,致使维护后这些设备的质量低劣,没有起到其应有的作用,埋下灾害隐患;一些单位对维护人员的职责安排混乱,导致市场有推卸责任的现象发生。

(三)设有固定消防设施的单位对维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清。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很多单位没有相关的专业人员,甚至没有和有资质的单位签订维护合同;其次,一些单位认为签订维护合同是一件一劳永逸的事情,对维护单位提出的维护、更换设备和所需资金的问题置若罔闻;再次,很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设备的知识和操作认识有限,致使本单位和维护单位所签订的合同中不能清晰地确定维护单位的责任,而且在维护过程中没能很好的进行监督和管理,使得单位的消防设施不能正常工作,发挥应有的作用;最后,单位的消防控制中心的操作人员对建筑消防设施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不能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致使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处于不良状态。

(四)公安消防部门在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监督环节中还有不到位之处。第一,单纯的注重维护合同的签订量,而忽视了消防设施的完好程度;第二,没有对维护单位的员工进行严格的培训工作,以及完善持证上岗的制度,没有执行只有当维护单位的员工经过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的规定,没有将建筑消防设施的若干只是纳入对被维护单位的上岗人员的培训过程中;第三,与相关的政府部门管理消防维护的协同能力差。《消防法》、公安部《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的规定、以及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中均明确规定建筑消防设施施工维护应由相应资质单位承担,且维护人员都必须经过消防专业的培训并且在考核通过后才能上岗。公安消防部门没有与建设、工商等部门很好地协调,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资质证书的把关松懈;第四,很多公安消防的监督人员不熟悉甚至不懂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业务,在检查以及监督建筑消防设施的过程中发现不了问题,使得在消防设施是否设置这个层面一直停滞不前。由于公安派出所的专职消防民警还有消防协管员由于其自身不精通甚至不懂得建筑消防设施工作的原理、操作的步骤等原因,在日常的消防监督中往往很难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在运行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第五,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中发现的问题执法不够严厉。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公安部《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中规定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要求、操作方法,公安消防部门在消防监督中也发现了建筑消防设施方面存在的问题,在检查记录表中也有反映,但只是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被维保单位整改,没有按照《消防法》第四十四条的要求,责令维保单位整改,如逾期不改,就立案查处。目前有许多地区对建筑消防设施维保单位的立案查处率均为零。

二、如何提高建筑的消防安全

通过以上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和研究,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1、加强各个职能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不定期检查建筑消防设施,以及定期对其进行保养。目前,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管理是建设部门发资质证书、工商部门发营业执照,以及公安消防部门进行监督。

2、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健全和严格执行,政府要制定并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细化到消防的各个方面,使施工单位有章可循,有据可查,保证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

3、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及维护人员进行培训,让他们拥有专业消防安全知识并进行建筑消防管理维护,定期进行资格考试,进行持证上岗,这将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建筑消防设施的安全,从而最大限度的保障人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4、加大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力度,相关部门应进行不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采用奖处措施。

5、建立维保单位维保质量的信誉体系。对维保单位维护的建筑消防设施质量的好坏,公安消防部门应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作为建筑消防设施部门升级的参考依据。公安消防部门要及时把维保质量好与差的企业向社会公布,通过市场的平衡作用,迫使维保单位提升维保的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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