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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服装如何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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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由于国家对纺织品征收出口关税,政策实施后很多服装出口企业到海关咨询商品归类。针对企业咨询相对集中的问题及服装归类需必备的基础知识,本刊进行了归纳整理。

纺织品出口征税产品范围:

征收出口关税的服装为税则第六十一章和第六十二章的部分商品。

第六十一章为“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第六十二章为“非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混纺面料服装的归类原则

当一种面料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纺织材料混合制成时即为混纺面料。

服装面料的归类是服装归类的基础。

混纺面料的归类参见税则第十一类总注释二的规定:可归入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的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纺织材料混合制成的货品,应按其中重量最大的那种纺织材料归类。当没有一种纺织材料重量最大时,应按可归入的有关品目中最后一个品目所列的纺织材料归类。同一章或同一品目所列的各种不同的纺织材料应作为单一的纺织材料对待。当归入第五十四章及第五十五章的货品与其他章的货品进行比较时,应将这两章作为一个单一的章对待。

例如:面料为65%的棉和35%的涤纶制成的服装应按棉制服装归类;面料为40%的羊毛、30%的棉和30%的涤纶制成的服装,应按羊毛制服装归类;而面料为50%的棉和50%的涤纶制成的服装,按照从后原则应按合成纤维制服装归类。

又如,面料为40%的棉、35%的涤纶和25%的锦纶制成的服装,因涤纶与锦纶均是合成纤维,合计重量大于棉纤维,因此应按合成纤维制服装归类。

服装归类技巧

在实际操作中常见一些企业经办人员由于不熟悉海关归类原则,操之过急,填写税号时急于一步到位直接填写10位税号,常常造成差错不断。

正确的归类方法及技巧是:

1 确定服装归类时应首先确定服装面料的构成,如果是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则应归入税则第六十一章,如果是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例如,机织服装或无纺布制服装)则应归入第六十二章;

2 确定完章后,区分男女服装并参照相应的款式归入正确的4位品目;

3 再次按服装面料的材质归入正确的8位税号;

4 部分需要申报10位税号的服装在正确确定8位税号的基础上依据10位税号的描述填写。

常见服装税则归类

1 男女装区别

男女服装的区别应参照税则第六十一章章注九和第六十二章章注八的规定:

――凡服装门襟为左压右的,应视为男式;凡门襟为右压左的,应视为女式;

――上述规定1)不适用于其式样已明显为男式或女式的服装;

――无法区别是男式或女式服装的,应按女式服装归入有关品目。

2 西服套装

税则中所称“西服套装”是指面料用完全相同的织物制成的两件套或三件套的成套服装。

例如一件人体上半身穿着的外套或短上衣(除袖子外,其面料数为四片或四片以上);也可以附带一件西服背心(这件背心的前片面料应与套装其他各件的面料相同,后片面料则应与外套或短上衣的衬里料相同);以及一件人体下半身穿着的服装(即不带背带或护胸的长裤、马裤、短裤、裙子或裙裤,但游泳裤除外)。

西服套装各件的面料质地、颜色及构成必须完全相同,其款式、尺寸大小也必须相互般配。如果数件人体下半身穿着的服装同时报验(例如,两条长裤、长裤与短裤、裙子或裙裤与长裤),构成西服套装下装的应是一条长裤,对于女式西服套装,对应的下装应是裙子或裙裤,其他服装应分别归类。

西服套装也包括不论是否完全符合上述条件的下列配套服装:常礼服、晚礼服(燕尾服)及无燕尾套装夜礼服。

针织男式西服套装应归入品目6103.1项下,针织女式西服套装应归入品目6104.1项下,机织男式西服套装应归入品目6203.1项下,机织女式西服套装应归入品目6204.1项下。

3 便服套装

税则中所称“便服套装”是指面料相同并作零售包装的下列成套服装(西服套装、各类内衣套装及为穿着美观自行搭配的各类服装除外,品目6112的运动服及滑雪服除外)。

例如一件人体上半身穿着的服装,但套衫及背心除外(因为套衫可在两件套服装中作为内衣,背心也可作为内衣);以及一件或两件不同的人体下半身穿着的服装,即长裤、护胸背带工装裤、马裤、短裤、裙子或裙裤,但游泳裤除外。

便服套装各件面料质地、款式、颜色及构成必须相同;尺寸大小也须相互般配。

针织男式便服套装应归入品目6103.2项下,针织女式便服套装应归入品目6104.2项下,机织男式便服套装应归入品目6203.2项下,机织女式便服套装应归入品目6204.2项下。

4 连衣裙及裙子、裙裤

税则中所称“连衣裙”是指用于遮盖全身,通常可从肩部长及膝盖或以下的裙式服装。除内衣外这类服装应无需再同时穿着其他的服装。当这类服装的上部是由背带和前护胸或前后护胸组成时,那么只有当它的规格、剪裁及所述护胸位置使其具备了上述特征后,才能作为连衣裙归类。否则,应作为半身裙归类。

针织连衣裙应归入品目6104.4项下,机织连衣裙应归入品目6204.4项下。

税则中所称“裙子(指半身裙)”是指用于遮盖人体下半身,通常可从腰部长及膝盖或膝盖以下并需与上衣同时穿着的服装。不论这类服装是否有背带、前护胸或前后护胸,只要这类服装不具有单独穿着的特征,就应按裙子(指半身裙)归类。

“裙裤”具有与裙子相同的特征,裤脚展宽,外观似裙,但裙裤的两腿分开呈裤状。与短裤相比,裙裤在裁剪时臀围、立裆、横裆都要适当加大,使其在穿着时具有裙子的外观特征。

针织裙子及裙裤应归入品目6104.5项下,机织裙子及裙裤应归入品目6204.5项下。

5 衬衫

税则中所称“衬衫”是指人体上半身穿着并从领口处全开襟或半开襟的长袖或短袖衣服,其腰身以上可缝有口袋,有一衣领。

针织男衬衫应归入品目6105项下。

该品目包括针织或钩编的男式活领衬衣、礼服衬衣、普通衬衣等;但不包括品目6107的长睡衣及品目6109的汗衫、背心及其他内衣,不包括无袖的衣服,也不包括在腰围以下有口袋的衣服、带有罗纹腰带或以其他方式收紧下摆的衣服,以及其织物至少在10×10厘米的面积内沿各方向直线长度上平均每厘米少于10针的衣服。

机织男衬衫应归入品目6205项下。

该品目包括非针织或非钩编的男衬衣,包括活领衬衣、礼服衬衣、普通衬衣等;不包括无袖的衣服及在腰围以下有口袋的衣服。

针织女衬衫应归入品目6106项下。

该品目包括针织或钩编女衬衣,包括罩衫、衬衣及仿男式女衬衣等;不包括在腰围以下有口袋的衣服、带有罗纹腰带或以其他方式收紧下摆的衣服,以及其织物至少在10×10厘米的面积内沿各方向直线长度上平均每厘米少于10针的衣服。

机织女衬衫应归入品目6206项下。

该品目包括非针织或非钩编的女衬衣,包括罩衫、衬衣及仿男式女衬衣等;不包括在腰围以下有口袋的衣服、带有罗纹腰带的衣服及以其他方式收紧下摆的衣服。

注意常见夏天穿着的针织翻领T恤衫,在税则归类中应作为针织衬衫归类。

6 滑雪服

税则中所称“滑雪服”是指从整个外观和织物质地来看,主要在滑雪(速度滑雪或高山滑雪)时穿着的下列服装或成套服装。

“滑雪连身服”。即上下身连在一起的单件服装;除袖子和领子外,滑雪连身服可有口袋或脚带;

“滑雪套装”。即由两件或三件构成一套并作零售包装的下列服装:一件用一条拉链扣合的带风帽的厚夹克、防风衣、防风短上衣或类似服装,可以附带一件背心;以及一条不论是否过腰的长裤、一条马裤或一条护胸背带工装裤。

“滑雪套装”也可由一件类似以上“滑雪连身服”款所述的连身服和一件可套在连身服外面的有胎料的背心组成。

“滑雪套装”各件颜色可以不同,但面料质地、款式及构成必须相同;尺寸大小也须相互般配。

针织上述滑雪服(不论男式或女式)应归入品目6112.2项下,机织上述滑雪服(不论男式或女式)应归入品目6211.2项下。

注意,单独报验的“滑雪短上衣”不归入品目6112.2和品目6211.2项下,而应归入依据其面料构成、男女装的区分归入品目6101、6102或品目6201、6202项下。

7 运动服

税则中所称“运动服”为两件套服装,这类服装的整个外观及织物特征清楚的表明是专门或主要在进行运动时穿着的。

两件套运动服为:一件到腰或稍为过腰的长袖上衣,袖口处以罗纹带、松紧带、拉链或其他方式收紧,下摆一般也以类似方式或束带收紧,如果前身开襟或半开襟,则一般以拉链闭合。这类服装可带或不带风帽、衣领及口袋。另一件是一条紧身或松身的裤子,不论是否开口袋,裤腰以松紧带、束带或其他方式收紧,腰围处因不开口,故没有纽扣或其他收紧装置。但裤脚一般长至脚踝,裤脚可以罗纹带或松紧带、拉链或其他方式收紧,带或不带有脚带。

针织运动服(不论男式或女式)应归入品目6112.1项下,机织男式运动服应归入品目6211.3项下,机织女式运动服应归入品目6211.4项下。

8 T恤衫

税则中所称“T恤衫”是指针织或钩编的内衣类轻质服装,用棉花或化学纤维织成的非起绒、割绒或毛圈组织织物制成,有单色或多色,不论是否带衣兜,有紧身长袖或短袖,无翻领、无扣、领口无门襟而且开口有高有低(圆形、方行、船行或V行领口)。这类服装除花边外,可以印制、针织或用其他方法加上广告、图画或文字进行装饰,其下摆通常缝边。

T恤衫不论男士或女士穿着,均应归入品目6109项下。

9 套头衫、开襟衫

税则中所称“套头衫”和“开襟衫”是指用于人体上半身穿着的针织或钩编服装,无论是否有袖、翻领或口袋,领形各异。可用任何针织或钩编面料制成,可带任何装饰形式(包括花边和刺绣)。

“套头衫”和“开襟衫”应归入品目6110项下。

10 婴儿服装及衣着附件

税则中所称“婴儿服装及衣着附件”是指身高不超过86厘米的幼儿穿着的衣物,也包括婴儿尿布。其标准为:非连身服上衣长不超过40厘米、裤长不超过45厘米;连身服长度(带有帽子的不包括帽子长度)不超过86厘米。

本品目包括有:游戏服、小丑服、背心连裤童装外衣、婴儿围涎、分指手套、连指手套、露指手套、紧身衣裤及没有用粘、缝或其他方法将外底固定在鞋面上的婴儿连袜鞋。

针织婴儿服装及衣着附件应归入品目6111项下,机织婴儿服装及衣着附件应归入品目6209项下。对于既可归入品目6111及6209,也可归入税则六十一章及六十二章其他品目的物品,应归入品目6111及6209。

11 单独报验的西服背心

单独报验的针织或钩编的背心(包括西服背心)归入品目6110项下;

单独报验的非针织或非钩编的背心(包括西服背心)归入品目6211项下。

有胎料的针织或钩编背心应归入品目6101或6102项下;

有胎料的非机织或非钩编背心应归入品目6201或6202项下。

12 胸罩、紧身胸衣、吊裤带等商品

胸罩、束腰带、紧身胸衣、吊裤带、背带及类似品及其零件,无论其面料结构是否针织或钩编的,均归入品目6212项下。

13 品目6114及品目6211项下其他服装的范围

品目6114及品目6211项下“其他服装”包括税则第六十一章及第六十二章各品目未具体列明的服装。

例如下列服装:

1)围裙、连身工作服、工作罩服及技工、工人或外科医生穿着的其他防护性服装;

2)教士或牧师的服装(如,僧侣袍、黑色法衣、带风兜教士法衣、天主教士服、白色宽袖法衣);

3)专职人员或学者穿着的袍服;

4)飞行员穿着的特种服装(如,飞行员电热服);

5)某些运动、舞蹈或体操所需穿着的特种衣着(如,击剑服、骑师绸服、芭蕾舞裙、舞蹈练功紧身衣)。

14 用毡呢或无纺织物制成的服装

用毡呢或无纺织物制成的服装,不论是否经过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也不论是男式服装还是女式服装,均应归入品目6210.1项下。

15 用品目5903、5906或5907的涂层织物制成的服装

用品目5903、5906或5907所列针织物或钩编织物制成的服装,不论男式或女式服装,均应归入品目6113项下,但品目6111的婴儿服装除外。

用品目5903、5906或5907所列纺织物(针织物或钩编织物除外)制成的服装,应归入品目6210项下,但品目6209的婴儿服装除外。

品目6113及6210包括符合上述品目5903、5906及5907的涂层织物制成的雨衣、油布雨衣、不带呼吸装置的潜水服及防辐射服。

注意既可归入品目6113或6210,也可归入税则第六十一章或第六十二章其他品目的服装,除品目6111及6209所列的婴儿服装外,其余一律应归入品目6113或6210,但是带有胎料的服装除外。例如,一件男式夹有胎料的带风帽的防寒短上衣(机织面料),即使面料本身归入品目5903、5906或5907,该服装也不应归入品目6210项下,而应归入品目6201项下。

16 “成套包装服装”的归类

第十一类注释十三所称的“服装”是指品目6101至6114的针织或钩编服装及品目6201至6211的非针织或非钩编服装。第十一类所称服装除非在品目中具体列名的成套服装(例如,西服套装、便服套装、睡衣裤、运动服、滑雪套装等)外,其他不同品目所列服装即使成套零售包装,仍应分别归入各自的相应品目。

例如一同报验的一条女式背带裙及一件配套穿着的T恤衫、一同报验的羊绒背心与配套穿着的羊绒开襟衫即使成套包装,也不能作为套装归类,而应分别归入各自的品目。

17 关于“棉限内”、“毛限内”、“化纤限内”的解释

“棉限内”、“毛限内”、“化纤限内”是确定纺织品10位编码时所需的术语。纺织品的归类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税目条文、商品归类总规则及其他注释确定,根据商品的属性依次确定各级商品编码,首先确定4位税目,再确定6位子目、8位税号,然后确定10位商品编号。

“棉限内”是指产品中棉的重量≥所有纤维成分总重量的50%;或棉+毛+化纤的重量≥所有纤维成分总重量的50%,其中棉的重量≥毛的重量,且≥化纤的重量;

“毛限内”是指除棉限内所属的产品以外,产品中毛的重量>所有纤维成分总重量的17%;

“化纤限内”是指除棉限内和毛限内所属的产品以外,产品中化纤的重量≥所有纤维成分总重量的50%;或化纤+棉+毛的重量≥所有纤维成分总重量的50%。

【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处天津海关归类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