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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洪堤建设房屋征占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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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闽江下游(段)防洪排涝工程挡洲坂防洪堤建设项目需要,县人民政府拟征收樟城镇塔山桥头地块闽江下游(段)防洪排涝工程挡洲坂防洪堤用地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房屋,现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参照开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的“被征收征收房屋区位补偿单价”和“安置房市场均价”评估结果,结合本地块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为县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实施单位为樟城镇人民政府。

二、征收补偿对象及方式

(一)凡本征收范围(具体范围见规划用地红线图)的被征收人列入征收补偿对象。

(二)本地块征收补偿的方式:实行货币补偿和异地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

三、征收补偿原则

(一)货币补偿:具有合法产权的被征收人按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

(二)产权调换:按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与产权调换房屋对接均价及层次调节系数互补差价,就近上靠标准房型进行安置。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包括公摊面积。

(三)房屋权属认定

1、被征收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经核实后予以认定产权。

2、被征收房屋未经确权,但有县级以上政府、国土、建设部门批准的文件或其他证明权属来源的合法材料,经核实后予以确认产权。

3、违法建筑,一律不予以认定房屋产权。

(四)建筑面积认定

1、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按照《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的规定执行。

2、征收人聘请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丈量,绘制平面图,登记造册,并予以公示。

3、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以原产权面积为基础,实地丈量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不符的,原则上按新丈量确认的面积为准。

四、签约期限

自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起60天(年月日至年月日)。

五、计价补偿方式

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区位补偿单价2666元/㎡+被征收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单价×成新率)+其他项目补偿金额。

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单价和成新率、其他项目补偿标准按樟政〔〕3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见表一至三)。

六、安置地点、价格和建设标准

(一)安置地点和对接价格

产权调换房安置地点为城峰镇路口,对接均价为3460元/㎡,层次调节系数见表四。

(二)建设标准:安置房屋为高层带电梯建筑,房屋层高不低于2.8m,安置房户型建筑面积约为60㎡、80㎡、100㎡、120㎡四种户型。安置房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建筑技术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

七、过渡期限

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自行过渡,过渡期为24个月(自签约搬迁之日起计算)。

八、奖励和补助办法

(一)搬迁奖励。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被征收人,根据确认的合法产权面积,给予搬迁奖励300元/㎡。

(二)货币补偿奖励。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且选择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根据确认的合法产权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奖励500元/㎡。

(三)异地安置奖励。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住宅房屋,安排在城峰镇路口异地产权调换安置,根据确认的合法产权面积,给予异地安置奖励250元/㎡。为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的,亦享受异地安置奖励250元/㎡。

(四)低层(一、二层)住宅征收补偿安置面积奖励。为弥补被征收房屋因层数少,采取以下办法给予补偿奖励: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对被征收住宅属于单层楼房的,其房屋建筑面积按合法产权面积乘以1.5倍系数后作为补偿安置依据;对被征收住宅属于二层楼房的(含一层半),其二层房屋建筑面积不变(即不乘倍数),一层房屋建筑面积按合法产权面积乘以1.2倍系数后作为补偿安置依据;征收住宅层数超过二层以及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得享受面积补偿奖励。

(五)优惠扩购。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选择安置面积就近上靠或上调标准房型超出产权调换面积部分,在合法产权面积(不含奖励面积)10%以内按成本价(840元/㎡)扩购,超出以上范围部分按市场价计算,超出签约期限的不予优惠扩购。

(六)公摊补助。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安置房为高层建筑的,等面积调换(产权面积)部分公摊比例:整幢安置房20层以上的按15%计算,20层以下的按12%计算;房屋产权证登记面积按建筑设计计算。

九、搬迁补助办法

(一)选择产权调换进行安置需自行过渡的,其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按确认合法产权面积5元∕月.㎡。

(二)搬迁补助费按确认合法产权面积6元∕次.㎡。

(三)安置补助费按月到县土地储备发展中心领取,搬迁补助费一次性发放。

十、房屋空埕地补偿办法

空埕地指被拆迁房屋经确权的合法用地面积扣除房屋建筑物占地(滴水以内)面积剩余的部分面积,补偿标准为100元∕㎡。

未经确权的空埕地,根据其提供证明权属来源的合法材料,经核实后予以确认,补偿标准为45元∕㎡。

十一、无产权房屋认定补偿办法

地上房屋附属物(厕所、杂物房、畜栏、临搭等),补偿标准为80元∕㎡。

无产权房屋,根据县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力度意见的通知》(政办[]77号)精神,对年10月26日之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建筑安装工程单价(见表一)结合成新予以补偿;对年10月26日至年11月24日之间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建筑安装工程单价结合成新予以折半补偿;对年11月24日以后建设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十二、超出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处理办法

(一)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人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中的奖惩办法,凡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享受以上规定的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坚决杜绝超期限搬迁反而多得利的现象发生。

(二)依照本细则公布的区位房屋市场评估价,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搬迁签约期限内达成搬迁补偿协议,若在签约期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县人民政府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被征收人交房后24个月内,因征收人的责任未能安置(回迁)的,征收人应自逾期之月起,双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直到交房为止。

(四)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程序、煽动闹事、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房屋搬迁程序

(一)由征收人将实地丈量的房屋面积、房屋结构、房屋成新率等交由被征收人核对,在核对无误情况下按规定时间及时回执。

(二)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部门交清费用,属相关部门安装总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应由相关部门统一拆除,否则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选房顺序号并入北路(段)改造项目安置房的选房顺序号。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按签定协议时间先后顺序发放选房顺序号,凭顺序号的先后依次按安置房户型选房,并张榜公布。被征收人未按时搬迁、腾空房屋、补足差价的,选房顺序号作废。

(四)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产权证件、建筑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原件,并随带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户口簿复印件1份。

(五)产权调换安置房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由征收人统一办理,办证费用(等面积调换的)由征收人承担。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提供办理手续的相关证件。

十四、该实施细则未提及事项均按国务院及省、市的有关规定实施。

十五、投诉监督

为确保整个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将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坚持“六个公开”,被征收人的补偿情况及时张榜公布,并接受县纪委、监察局监督,也欢迎被征收人参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