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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银行理财产品“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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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买了不到一个月,银行却单方要求终止,这是什么霸王条款?”郭阿姨气愤地说道。原来,她在不久前购买了某银行的一款理财产品,结果不到一个月却被银行告知要单方面终止该理财产品的合同。

遭遇郭阿姨类似现象的投资者还真不少。随着银行理财产品的增加,其霸王条款越发引起公众关注和质疑。

霸王条款一:

超最高预期收益归银行

一家国有银行表示,“如果理财产品实际获得的收益率达到产品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则对于超出部分将作为销售管理费,由产品发行人收取”。而某城商行则强调,如果理财产品的实际投资收益扣除其他各项费用后,高于客户可获得的封顶收益(根据封顶年化收益率计算),则超出部分作为投资管理费,如果未能超过客户可获得的封顶收益,则不收取投资管理费。

法律界人士认为,如果没有另行约定,投资者作为资金的所有权人,本应对资金衍生的收益享有所有权,当然如果管理人对超预期收益作出重大贡献的也可以适当要求获得回报,但首先超预期收益的所有权应该属于投资者;而一旦投资者认可并签署了银行的产品说明书和合同,银行则将会根据二者的合同关系全部占有该部分收益,投资者实际上是自动放弃了对超预期收益的所有权。

霸王条款二:

信息披露方式不确定

对银行而言,理财产品的公告方式可以有多种选择,投资者则无从选择,而一旦中间出现信息了解不及时,风险则由投资者全部承担。

某银行在理财产品说明书中强调,“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如发生银行认为可能影响理财产品正常运作的重大不利事项时,银行可视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告知客户:银行网站、相关营业网点、电子邮件、电话、以信函形式邮寄、手机短信等。如因客户未主动及时查询信息,或由于不可抗力、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非银行过错原因造成客户无法及时了解理财产品信息,因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一位投资者表示,“其实越是多重信息披露方式,越容易发生信息丢失,因为投资者不知道究竟银行会选择哪种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又不可能每天既上网站、又去营业厅,再查看邮箱”,“最好的方式是投资者与银行直接约定具体的适合自己的通知方式”。

有银行业内人士指出,银行预留的多种信息披露方式实际上可以帮助银行实现“有限披露”——如果银行的某些事项是必须披露但银行并不想大范围宣传时,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中覆盖面最小的方式进行传播。

霸王条款三:

兑付期成“空窗期” ,投资者“无息可拿”

从理财产品结束运作到投资本金及收益兑现,都会有一段时间差,在这段“空窗期”,银行不计任何利息,投资者自然“无息可拿”。

目前银行的理财产品兑付期较短,兑付期通常在1-3个工作日内;但也有些银行兑付较为“拖延”,兑付期限为“最迟不晚于4天”。而某大型银行发行的一款结构化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半年期理财产品,兑付期长达10个工作日。也就是说,考虑到周末占用的时间,投资者在产品到期近半个月之后,才能拿回属于自己的投资本金和收益,而在此时间,银行却不向投资者支付任何利息。

(本刊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