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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办办公室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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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未果报告制度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实行行政执法未果报告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报市政府申请联合执法,以提高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效果:

(1)未办人防手续就开始施工,被人防执法人员查出后,拒不补办人防手续的;

(2)既不修建人防地下室、又不按规定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执法人员上门服务三次,仍不执行的;

(3)对按规定应缴纳的人防易地建设费和人防建设费行动不积极,故意拖延时间超过半年以上的;

(4)少报多建,被人防执法人员发现,一个月内不补办人防手续的;

(5)无视法律,拒不办理人防手续的;

(6)对人防行政执法处罚单,拒绝签收的;

(7)对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不予配合,不提供方便条件的;

(8)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擅自拆除的。

2、审批责任追究制度

为规范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审批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和工作责任心,严肃政纪,追究行政审批工作人员违法和失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审批防空地下室必须严格办理手续,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审批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违纪行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赔礼道歉、调离岗位、停职、行政告诫;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逐级追究领导责任。

(1)应当受理而拒绝受理的;

(2)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

(3)丢失、损毁审批文件材料的;

(4)违反人防法律、条例和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定的;

(5)违反规定增加或减少必要审批程序的;

(6)在依法规定并公开审批条件和标准之外,擅自增加其他条件或者限制的;

(7)违反法定权限,超越、办理有关手续的;

(8)无正当理由对符合规定条件应当予以批准的行政申请不予批准的;

(9)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审批项目予以批准的;

(10)审批项目超过规定审批时限未办理完毕的;

(11)私自做主,放宽审批条件,造成失误的;

(1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审批,造成不良后果的;

(13)下一审批环节对上一审批环节没有尽到把关职责的;

(14)有其他违反行政审批规定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3、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

(1)熟练掌握和运用与行政执法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人防工程战术技术规范、工作程序等业务知识。

(2)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恪尽职守,完成各项任务。

(3)依法行使管理、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权,严格遵守执法程序、标准、规范。

(4)执行公务必须证件齐全,着装整齐。

(5)秉公执法,实事求是,不徇私情,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6)尊重事实,注重证据,取证及时完整,方法严谨科学,手段合法有效,法律文书书写整洁、及时、规范。

(7)自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保守行政相对人的有关秘密。

(8)有准与行政相对人建立经济关系,禁止在行政相对人单位兼职、担任顾问或者其他有报酬的职务。

(9)严禁索贿受贿,不准参加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宴请,不准参加由行政相对人组织安排的休闲娱乐等活动,禁止接受行政相对人的礼品、礼金,不得借用行政相对人的通讯、交通工具。

(10)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获取各种利益或者方便,执行公务时,不得在行政相对人单位用餐、购买物品或者接受其他服务、照顾。

(11)严格依法行政,自学接受监督,严禁越权执法违法行政。

(12)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可能妨碍公正执法情况时应当提出回避。

(13)举止大方,态度和蔼,文明执法,廉洁奉公。

(14)仪表端庄,男同志不留长发和胡须,女同志不浓妆艳抹,不戴耳环和耳坠。

4、行政执法投诉办理制度

(1)为确保人防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执法职能,防止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2)行政执法投诉受理范围:

①投诉人认为人防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不适当的;

②投诉人认为人防行政机关(含受委托组织)违法、违规或不作为的;

③投诉人认为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果不服以及不符合受理范围的投诉,承办部门应急向投诉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4)秘书科负责行政执法投诉的受理,呈请批示,交办、催办以及办理过程中的协调和监督。

(5)办领导根据投诉的具体事项,指定相应的职能部门办理。

(6)投诉一般在30日内办理完毕,若需延长办理时限,须由领导批准。

(7)承办部门应将投诉的办理情况写成书面报告,送办领导审批。经批准后可予以结案,并由承办部门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投诉人。

(8)办理终结后,承办部门应将投诉材料、办理报告送秘书科归档。

(9)经办人员应当严格保守有关的秘密事项,不得泄露有关情况。

(10)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1)为确保人防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由于个人职务行为造成重大过失,损害国家利益或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应承担的责任。

(3)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追究其责任:

①违法或错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被行政机关撤销的;

②违法或错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撤销的;

③违法行使行政处罚,经行政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④在执法检查中,被上级机关认定属较大行政执法过错的;

⑤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①发现执法过错,主动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②过错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已改正的。

(5)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防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

①行政相对人虚假陈述或出具伪证,致使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

②对所作出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措施,行政执法人员明确表示不同意且有据可查的;

③其它不应追究责任的。

(6)追究过错责任的方式有:

①责令改正;

②暂扣、注销行政执法证件;

③赔偿部分或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④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⑤行政处分。

以上追究过错责任方式可以现时适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暂扣行政证件时间一般不超过二个月,注销行政执法证件须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批。

(8)追究过错责任由本办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作出决定前,应认真听取过错人的申诉,在充分听取意见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由主任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

(9)涉及行政处分的,按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的规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

(10)追究过错责任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在局面决定民出后7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局和省人防办局书面报告备案。

(11)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起30日内向本办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申诉,也可以直接向市政府法制局或省人防办申诉。

(12)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制度

(1)为确保人防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执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行政复议是指人防行政相对人对本办作出的个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市政府或本办上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办作为被申请人参加行政复议活动;或人防行政相对人对市(县)、区人防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本办申请复议,本办受理并组织行政复议活动。本制度所称应诉是指人防行政相对人对本办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办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本制度所称赔偿是指因本办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当,经行政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行政相对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向本办要求赔偿,本办依法给予赔偿的过程。

(3)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工作,由本办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组织,具体工作由秘书科负责,有关职能科室人员参加。

(4)向本办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本办应依法受理,并作出下列处理:

①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限期补正的决定;

②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复议被申请人;

③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个朋内完成审理,作出复议决定,将复议决定送达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监督执行。

(5)在收到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机关行政复议机构送达的《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本办应在1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机关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证据和答辩书,参加复议,并执行复议裁决。本办如对复议裁决不服,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讼,并执行法院的终审裁决。

(6)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执法相对人状副本后,本办应在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证据和答辩书,参加诉讼,并执行法院裁决。本办如对法院裁决不服,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执行终审裁决。

(7)本办法定代表本办参加或书面委托人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

(8)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申请,本办应依法受理,并依法在两个朋内给予赔偿;赔偿申请人对本办的赔偿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本办应参加诉讼,并执行法院终审裁决。

(9)赔偿结束后,对于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应依据本办《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10)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