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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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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是指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为保证重大案件的诉讼效率和程序正义,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证侦查取证活动依法、及时、全面地进行的一项工作,是检察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中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表现。本文通过阐述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的法律依据和目的、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等方面,提出自己的一点浅显的看法,以期规范提前介入机制,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关键词:侦查监督;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权利,通过多年的司法实践摸索,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做法趋于成熟,但是我们应该看到,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完善。

一、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的法律依据

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刑事诉讼法》第 66 条的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第 383条,即“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情况,应当及时通知纠正。”2011 年 1 月 5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了《关于适用和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机制。”《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加了“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故意杀人等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侦查取证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的目的

一方面,为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及时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是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及时有效的进行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在适时介入引导侦查的过程中,我们不仅可以引导公安机关的取证方向,而且也可以更加贴切有力地进行侦查监督。在引导侦查过程中,及时纠正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由事后监督转变为同步监督,从根本上保证案件的质量,从而取得良好的监督效果。

另一方面,为了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司法机关在办理严重刑事案件时,需要在公正的前提下讲求司法效率。检察机关在受理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之前,通过配合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提前阅卷等形式,进行引导取证、固定证据,与公安机关共同探讨案件情况,提出建议。通过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既可以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证据和固定证据,也可以提前熟悉、掌握案情,做到心中有数,缩短案件报捕后的审查批捕期限,提高司法效率。

三、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的范围不够明确。

刑诉法对提前介入的案件范围没有明确规定,只强调了提前介入的前提是“在必要的时候”及限于“重大案件”。因此,不是所有刑事案件都要提前介入,也不是一个案件的每个方面都要提前介入,更不是想介入就介入。只有范围明确了,才能为检察机关引导侦查取证提供一个普遍的指导标准,协调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行使职能过程中的关系。

(二)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的开展缺乏配合。

未规定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中的配合义务,致使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成为检察机关的单向行为,侦查机关对引导取证意见可以采纳也可以不予采纳。检察机关致力于扩大引导侦查工作的深度和广度的努力常常会遇到阻力。

(三) 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机制不规范。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机制的不规范不完善,以及考核监督机制的缺失,侦查引导取证缺乏系统管理,形成随意性。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系统模式,从而影响了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的效果。

四、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的完善

(一)完善相关立法,从法律上明确规定检察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的范围。

从《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分析,提前介入侦查工作不是无任何限制的随意介入,应当有其必要的范围,即在重大案件的范围之内。司法实践中,提前介入的案件主要可包括以下几类:[1](1)有组织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犯罪;(2)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3)重特大盗窃、抢夺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4)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5) 有关部门或领导批示、交办的案件。

(二)加强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的配合

设立办案信息交流制度。保障检察机关对案件的知情权,加强公检两家的相互沟通和信息交流,侦查机关应当将刑事案件立案、破案的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通报情况或报送备案材料,以便检察机关及时掌握案件情况,对符合介人侦查引导取证的案件适时介人,引导取证。

(三)完善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机制

完善引导取证的反馈制度。对于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的案件,公安机关在提请批捕、移送审查的材料中应予以反映。同时,对于经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的案件,但公安机关最终未报捕,而作出其他处理决定的案件,也应及时将情况反馈给检察机关,以便检察机关认真审查其处理是否得当。完善补充侦查情况报告制度。凡是人民检察院介人侦查引导取证后建议公安机关补充证据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将补侦的情况及时告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认真分析经补充的证据材料后,及时将意见告知公安机关。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开展的提前介入在本质上属于法律监督,因此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并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通过一系列制度的构建促使侦查部门依法办案,提高办案效率,保证案件质量,最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注释:

[1]余啸波,等.侦查监督检察实务教程.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6 年版.

参考文献:

[1]张有胜.论刑事案件提前介入的制度构建.法制与社会.2011.

[2]姚恒荣,王樱.健全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机制.江苏法制报.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天津 静海 30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