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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进口企业套期保值会计处理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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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近期国际原油价格波动较大,如何有效运用套期保值工具规避原油价格风险成为我国石油企业广泛关注的现实问题。在我国,由于套期会计准则实施时间短,石油企业套期保值工具运用较少,因此鲜有针对原油进口企业套期保值会计核算的深入研究。文章通过对国内外套期保值会计的比较分析,提出了原油进口企业套期保值会计的一般模式;针对我国石油企业的实际情况,分析了以原油期货合约、期汇合约作为套期工具进行套期保值会计实务的一般处理;针对目前我国套期保值会计信息披露的不足以及套期会计方法应用不够广泛的问题,提出了对准则披露要求的完善以及出台具体期货套期会计实务指南的建议。

【关键词】 原油进口; 套期保值; 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 F2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07-0068-06

一、引言

2016年1月26日,中国石油集团经济技术研究院在北京了2015年度《国内外油气行业发展报告》。该报告显示,2015年我国原油净进口量达3.28亿吨,原油对外依存度首次突破60%,高达60.06%,远超国际公认50%的警戒线[ 1 ]。在我国原油进口量逐年攀升、原油对外依存度持续走高的背景下,一旦原油进口企业未就原油价格波动及人民币汇率波动作出应对,将会给原油进口企业带来巨额损失。为规避风险,我国原油进口企业主要利用原油期货和期汇合约两种工具对原油价格及人民币汇率波动进行套期保值。

套期保值作为一种基于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规避手段,其会计核算方法一直是国内会计界研究的热点问题。目前我国对于套期保值会计处理执行2006年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以下简称CAS 24)准则,这一准则是依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以下简称IAS 39)制定的,在实际运用中取得了一定效果,但这一准则也存在使用门槛高、处理繁琐的问题[ 2 ]。很多企业在实际业务中运用了套期保值手段,但由于不符合部分条件等原因,使得企业不能运用套期保值会计核算办法,这将会对企业财务报表披露的公允性造成影响[ 3 ],也无法反映企业运用套期保值策略的避险效果。在某些情况下,如对未确认的确定承诺进行套期时,由于企业可以在公允价值套期和现金流量套期两种类型间选择,而不同的套期类型在财务报表中的反映不尽相同[ 4 ],那么原油进口企业应该如何选择计量模式成为实务中必须要考虑的问题。在具体的操作指南方面,现行套期保值会计核算办法并没有针对原油期货进行具体的行业指导,使得原油进口企业的套期保值业务会计处理存在不确定性风险。因此,本文基于原油进口企业案例,提出了原油进口企业套期保值会计的一般模式,并依此对原油套期保值的一般会计处理进行分析。

二、原油进口企业套期保值会计的一般模式

原油进口企业在进行套期保值活动时,其相应的套期会计过程由风险识别与套期工具选择阶段、套期会计使用条件的符合性评估阶段、不同套期关系的套期会计具体核算方法选择阶段、原油进口套期会计记录与列报阶段四个阶段构成,形成了原油进口企业套期保值会计核算的一般模式。

(一)风险识别与套期工具选择阶段

原油进口企业在进行原油进口的过程中,应当先识别原油进口可能遇到的潜在风险。一般来说,原油进口套期保值主要规避的风险有价格波动风险和汇率变动风险。即企业首先应对国际市场原油价格走势进行判断,分析当前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行情;其次应对远期汇率和即期汇率走势进行判断,分析当前远期和即期汇率的行情。企业通过对原油进口中需要对冲的这两种风险进行评估,制定相应套期活动风险管理目标和策略,并在此基础上衡量这些风险对企业风险管理目标的影响程度。

原油进口企业识别了以上两种风险之后,就要进行原油套期工具的选择。为了规避原油现货市场的价格波动风险和汇率风险,通常选择涉及报告主体以外发行的、可以可靠计量的原油期货合约以及期汇合约这两种衍生金融工具进行套期保值,目的在于使套期工具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的变化全部或部分抵销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的变化。一般地,首先,要选择同品质或相似品质、数量相同或相近的原油期货合约与币种相同数量相同的期汇合约;其次,原油期货合约与期汇合约的买卖方向应与预期交易的原油进口方向相反,即远期会卖出相应合约;最后,指定为套期工具的期货、期汇合约交割时间应与原油进口时间相同或相近。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原油进口量较大的企业,由于其套期工具的规模较大,且套期工具周转时间相对较长,企业一旦没有足够的资金,有可能会导致企业资金链的断裂,给企业带来财务风险。因此,原油进口量较大的企业必须根据自身企业的状况和战略目标,确定适合企业风险管理目标的套期工具种类和适合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的套期合约数量,并确定一个最优的套期保值比率,以期选择的既定种类和数量的原油期货合约与期汇合约能在保证企业资金链正常运转的情况下达到最优套期保值效果[ 5 ]。

(二)套期会计使用条件的符合性评估阶段

在原油进口企业的套期保值活动中,只有指定的被套期项目(即预期原油进易)与相应套期工具(即指定的原油期货、期汇合约)的套期关系符合套期会计准则规定的有效套期关系的条件时,才能使用套期会计方法核算。因此,原油进口企业在确立了一项套期活动后,应判断该项套期关系是否达到试蛟市淼奶灼诨峒品椒ǖ氖褂锰跫,在符合性评估完成后,进而确定是否使用套期会计方法对该项套期活动进行核算。

由于套期会计作为一种特殊的会计方法,在使用过程中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尤其是在套期有效性评价过程中。因此,对于套期会计的使用条件,IAS 39与CAS 24的要求近乎苛刻。

从表1可见,我国原油进口企业的原油进口套期活动必须同时满足5个条件,才可以确认为一项有效的套期关系,缺一不可,否则不得使用套期会计方法核算。原油进口企业的无效套期工具发生公允价值变化时,应立即确认为当期损益,不得递延。在5个条件中,前3条较为容易实现和操作,但4、5条关于套期有效性的内容较难操作,也存在较大争议。对于原油进口企业来说,如何保证套期活动的有效性成为制约企业使用套期会计方法的关键因素。套期的有效性对于原油进口企业来说指的是相应原油期货合约、期汇合约等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能够抵销被套期风险引起的预期原油进易额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程度,而这一程度,不仅仅是原油进口企业套期保值效应的体现,而且成为衡量企业原油进口套期有效性的标准。

CAS 24指出,当一项套期关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企业即可认定为一项高度有效的套期关系:(1)在套期开始以及持有期间,该套期预期会高度有效的抵销套期指定期间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2)该套期的实际抵销结果在80%~125%的范围内[ 6 ]。而对于原油进口企业来说,由于影响原油期货、远期汇率的因素与原油现货、即期汇率的因素不可能完全相同,因而很难达到使指定套期工具与预期原油进易产生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数量完全相等,因而只要原油进口企业满足原油进口套期活动实际抵销结果在80%~125%的有效性评价标准,就可以使用套期会计方法对原油进口套期活动进行核算。若套期无效,则只能使用衍生金融工具会计核算办法进行核算。进一步需要说明的是,2014年7月,IFRS 9将“实际结果在80%~125%的范围内”这一硬性标准取消了,只要套期会计满足有效性评估目标即可认定为套期有效[ 7 ]。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可以自由选择使用量化标准或定性标准对于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估认定。与此同时,我国财政部会计司在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中也取消了“实际结果在80%~125%的范围内”这一硬性标准,以定性的套期有效性判定方法取代[ 8 ]。

CAS 24准则解释中列示的套期有效性评价方法有主要条款比较法、比率分析法和回归分析法3种。

1.主要条款比较法

主要条款比较法指的是企业通过对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主要条款的比较,从而判定套期是否有效的方法。当一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所有主要条款都能够完全匹配时,就可以认定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可以相互抵销。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主要条款”包括:名义金额或本金、到期期限、内含变量、定价日期、商品数量、货币单位等。

2.比率分析法

比率分析法指的是企业通过对比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比率,从而确定套期是否有效的方法。企业在运用比率分析法时,可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政策的特点选择以累积变动数(即自套期开始以来的累积变动数)为基础比较,或以单个期间变动数为基础比较。如果上述比率在80%~125%的范围内,则该套期是高度有效的。

3.回归分析法

回归分析法指的是在掌握一定数量观察数据基础上,利用数理统计方法建立自变量和因变量之间回归关系函数的方法。企业在运用回归分析法做套期有效性评价时,首先需要分析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之间是否具有高度相关性,进而判断套期是否有效。运用回归分析法,自变量反映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或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变动,因变量反映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相关回归模型如下:Y=b+kX+e。其中:Y为因变量,即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k为回归直线的斜率,反映套期工具价值变动/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的比率;b为Y轴上的截距;X为被套期风险引起的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e为均值为零的随机变量,服从正态分布。在运用线性回归分析确定套期有效性时,套期只有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才能认为是高度有效的:(1)回归直线的斜率必须为负数,且数值应在-0.8~1.25之间;(2)决定系数(R2)应大于0.96,该系数反映Y和X之间的相关性,其数值越大,表明回归模型对观察数据的拟合越好,用回归模型进行预测效果也就越好;(3)整个回归模型的统计有效性(F-测试)必须是重大的。

同时,根据准则要求,原油进口企业在进行套期关系持续的有效性评价过程中,只要某一个期间其套期条件不符合有效性条件的要求,就必须停止使用套期会计。停止使用的时间按原油进口企业可以证明套期有效性的最后一日算起,当有充分证据可以证明企业的套期活动满足套期会计使用条件时,即可恢复使用套期会计核算方法。

(三)不同套期关系的套期会计具体核算方法选择阶段

原油进口企业在原油进口时所涉及的套期关系主要包括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两种类型。原油进口企业可按套期工具对冲风险的类型、被套期项目类型以及对报表影响的不同结果,进而使用相应的套期会计具体核算办法。

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利用套期工具对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套期。这里的被套期项目指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该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中可辨认部分。这一类的价值变动往往源于某类特定风险,会影响企业的损益。对于原油进口企业来说,原油进口时往往与出口方签订了在某一特定时期以合同约定价格进口确定数量的原油进口合同,属于一项未确认的确定承诺,在其预期原油进口的情况下为规避原油价格风险而使用的原油期货合约套期保值方法,以及为规避外汇风险而进行的期汇合约套期保值方法均可以选择公允价值套期的会计处理办法。

现金流量套期是指利用套期工具对被套期项目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所做的套期。这里的被套期项目指的是已确认的资产或负债,或者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这一类的现金流量变动往往源于某类特定风险,会影响企业的损益。同时,对于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进行套期,企业也可以选择现金流量套期。对于原油进口企业来说,原油进动因属于一项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故其运用期汇合约进行的外汇风险套期既可以使用现金流量套期会计处理办法,又可以使用公允价值套期处理办法。

本文将这两种原油进口企业套期保值会计处理方法的核算特点用表2加以对比。

(四)原油进口套期会计记录与列报阶段

根据不同的套期型,原油进口企业在设置了相关账户后,即可对符合条件的套期关系进行记录。

在公允价值套期下,原油进口企业应当设置“套期工具――原油买期保值合约”、“套期工具――期汇合约”、“被套期项目”、“套期损益”等会计科目。套期工具采用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被套期项目也应当在期末调整为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在现金流量套期下,原油进口企业应当设置“套期工具――期汇合约”、“被套期项目”、“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账户。对于有效套期的未实现损益,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进行递延;对于套期无效的部分,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科目属于共同类科目。当原油期货合约或期汇合约被指定为套期工具时,其账面价值应当从“衍生金融工具”科目转入“套期工具”科目。“套期工具”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由套期工具形成资产的公允价值,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由套期工具形成负债的公允价值。“被套期项目”科目则核算的是与套期工具相对应的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产或负债。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原油进口企业被套期项目形成资产的公允价值,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被套期项目形成负债的公允价值。套期损益则直接通过“套期损益”科目核算。

原油进口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公允价值列报》(以下简称CAS 37)中对于企业套期活动相关信息的披露要求,在相应报告期对企业的套期活动在财务报表中进行相关披露。披露信息应当包括:(1)原油进口过程中企业套期关系的相关描述;(2)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3)被套期风险的性质。

同时,原油进口企业应当根据CAS 24的规定,至少在编制中期或年度财务报告时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相对于国际上其他运用套期保值手段的企业来说,我国存在原油进口套期保值业务的上市公司中很少披露有关套期保值有效评价信息的情况。大多数运用套期会计的企业在报表中对于有效性测试的信息披露均为:“经评估,本公司套期活动满足高度有效要求,运用套期会计进行会计处理。”并未披露具体的测试方法、测试时间和测试结果。因此,报表使用者无法准确了解企业运用怎样的套期保值有效性测试方法,也无法对套期保值的使用效果有直观的认识,从而影响企业财务报表的使用效果。

三、原油进口企业套期保值会计处理实务

下面从期货、期汇两个方面说明我国原油进口的套期保值会计处理(不考虑流转税与附加税):

(一)原油进口期货合约套期保值的会计处理

目前世界上交易量最大,影响最广泛的原油期货合约共有3种:纽约商业交易所(NYMEX)的轻质低硫原油即WTI(西德克萨斯中质原油)期货合约,伦敦国际石油交易所(IPE)的BRENT(北海布伦特原油)期货合约,以及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SIMEX)的DUBAI(迪拜原油)期货合约。而WTI期货交易的价格影响最大,一般作为国际原油的基准价格。在此,笔者以原油进口企业在NYMEX购买WTI合约进行套期保值为例,对其作出会计处理。

如A石油公司与某境外原油开采企业在2×15年11月30日签订了一份原油进口合同,双方约定在2×16年2月28日以每桶57美元的价格购入5 000桶原油。由于2×15年某油气出口大国与西方诸国关系紧张,导致油价下跌,预期这种油价下跌会在2×16年有所缓解,油价有攀升的势头。为了规避原油购入的价格风险,A公司于当日在NYMEX签订2×16年2月28日买入5手(每手1 000桶)WTI合约进行套期保值,合约价格为每桶55美元,原油远期价格为每桶57美元。2×15年12月31日,原油远期价格为每桶60美元,原油合s价格为每桶59美元。2×16年2月29日,A石油公司以每桶63美元的价格在现货市场买入原油履行远期现货合同,同时在期货市场以每桶64美元卖出5手WTI合约对2×16年2月29日期货合约进行平仓对冲,手续费每手7美元,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10%。

此项规避价格变动风险的交易是对未确认的确定承诺进行套期,故用公允价值套期会计处理方式。假设A公司以美元作为记账本位币。

2×15年11月30日确定套期工具,买入原油期货,缴纳交易保证金:

借:套期工具――原油买期保值合约

27 500(55×5×1 000×10%)

套期损益――手续费 35(5×7)

贷: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27 535

2×15年11月30日确定履行远期现货合同成本为套期项目:

借:被套期项目――远期现货合同成本

285 000(57×5×1 000)

贷:远期现货合同成本 285 000

2×15年12月31日调整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

借:其他货币资金――期货交易账户

20 000[(59-55)×5×1 000]

贷:套期损益――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 000

2×15年12月31日调整远期现货合同成本:

借:远期现货合同成本

15 000[(60-57)×5×1 000]

贷:被套期项目――远期现货合同成本 15 000

2×16年2月29日调整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

借:其他货币资金――期货交易账户

25 000[(64-59)×5×1 000]

贷:套期损益――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5 000

2×16年2月29日调整远期现货合同成本:

借:远期现货合同成本

15 000[(63-60)×5×1 000]

贷:被套期项目――远期现货合同成本

15 000

2×16年2月29日平仓并支付手续费:

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27 500

贷:套期工具――原油买期保值合约 27 500

借:套期损益――手续费 35(7×5)

贷: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35

2×16年2月29日履行远期现货合同:

借:远期现货合同成本 285 000

贷:被套期项目――远期现货合同成本 285 000

由此可见,由远期原油现货合同成本上升给原油进口企业造成的损失为30 000美元[(57-63)×5×1 000],套期保值工具带来收益45 000美元[(64-55)×5 000],对冲抵销后为盈利15 000美元,所以达到了套期保值和增值的目的。在现实石油企业中,交易量更大,因而期货套期保值带来的保值增值能力更为可观。

(二)原油进口的期汇合约套期保值会计处理案例

如B公司于2×15年11月30日与某境外原油出口企业签订合同,双方约定于2×16年2月28日以每桶51美元的价格购入5 000桶原油。为了规避原油购入成本的外汇风险,A公司于当日与某金融机构签订一项3个月到期的期汇合约,约定汇率为2×15年11月30日的3个月期远期汇率,合同金额255 000美元,且符合运用套期保值准则会计条件。2×15年11月30日,1个月人民币对美元远期汇率为1美元=6.72元人民币;2×15年12月31日,3个月人民币对美元远期汇率为1美元=6.70元人民币;2×16年2月29日,1个月人民币对美元远期汇率为1美元=6.69元人民币。2×16年2月29日,A公司以净额方式结算该期汇合约并购入原油,人民币市场利率为3%。

2×15年11月30日签订期汇合约并指定为套期工具时,由于套期工具与被套期工具公允价值为0,不做账务处理,只进行表外登记。

用期汇合约对未确认的确定承诺套期会计处理既可以选择公允价值套期方式,又可以选择现金流量套期方式。

1.公允价值套期保值

2×15年12月31日,确认公允价值变动:

借:套期工具――期汇合约 5 087

贷:套期损益 5 087①

[(6.72-6.70)×255 000②]/(1+3%×1/12)

当天期汇合约的现值,即其公允价值。

借:套期损益 5 087

贷:被套期项目――确定承诺 5 087

2×16年2月29日,确认公允价值变动:

借:套期工具――期汇合约 2 563

贷:套期损益 2 563(7 650-5 087)应调整额

借:套期损益 2 563

贷:被套期项目――确定承诺 2 563

结算期汇合约:

借:银行存款 7 650

贷:套期工具――期汇合约

7 650[(6.72-6.69)×255 000]

当天期汇合约的现值,即其公允价值。

履行确定性承诺,购入原油:

借:原材料――原油 1 713 600(255 000×6.72)

贷:银行存款 1 713 600

结转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借:被套期项目――确定承诺 7 650

贷:原材料――原油 7 650

2.F金流量套期保值

2×15年12月31日,确认公允价值变动:

借:套期工具――期汇合约 5 087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5 087

2×16年2月29日,确认公允价值变动:

借:套期工具――期汇合约 2 563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 563

结算期汇合约:

借:银行存款 7 650

贷:套期工具――期汇合约 7 650

履行确定性承诺,购入原油:

借:原材料――原油 1 713 600

贷:银行存款 1 713 600

本批原油影响企业损益的期间,结转被套期工具累计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7 650

贷:主营业务成本等 7 650

由此可见,采用期汇合约为企业少支出了7 650元,期汇合约的套期保值避险作用也得到了印证。

在我国,对于期汇合约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公允价值套期或现金流量套期。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套期期间在同一会计期间内,这两种套期会计处理方式对于股东权益与利润的影响是相同的,但是如果套期期间不在同一会计期间内,由于公允价值套期的利得或损失在当期就实现了抵销,进而影响期末利润;而现金流量套期的利得或损失需要先在资产负债表中递延,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而不是当期损益,所以对权益类项目影响较大,进而影响期末资产负债表和股东权益。在原油进口石油企业套期保值跨会计期间、数额较大的情况下,如果该原油进口石油企业在期末对股东权益作一定调整,则可以选择现金流量套期会计核算方式;如果企业要调整资产负债表,达到一定的财务比率,为下一会计年度的筹资等经营活动作一铺垫,则可以选择公允价值套期会计核算[ 9 ]。

四、对完善我国套期保值会计准则的建议

2006年我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套期保值会计准则,通过规定企业套期活动的一般性会计核算方法,弥补了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中没有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会计操作方法指导的不足,也实现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趋同的目标,取得了突破性成果。但由于我国的商品期货市场特别是原油期货市场起步较晚,与国外发达金融市场相比仍有差距,因此我国的套期保值会计准则存在应用范围不够广泛、套期活动财务报表披露不规范的问题。为此,本文对套期保值会计方法的推广、相关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以下建议:

(一)尽快出台针对不同期货品种的套期会计核算应用指南

由于套期活动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核算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无法套用某一种现成的行业会计制度,并且我国的衍生金融工具市场发展起步较晚,相应的会计实务研究不够充分,相关原油进口企业也缺少套期会计核算的实务经验,大多数有套期活动的原油进口企业的套期会计核算都在摸索中进行,有些企业为了避免“犯错”干脆不使用套期保值会计准则,从而造成了我国套期会计准则使用范围不够广泛的现状。因此,建议我国应出台相应的应用指南,针对原油期货等具体期货品种的套期会计核算实行具体的实务指导。

(二)完善套期工具的信息披露要求

我国应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使用套期保值手段的企业就套期保值会计信息披露进行统一的、强制性的规定:如在CAS 37准则中对企业套期活动的报表信息披露内容及顺序进行统一规定,以期达到可比性原则的目的,使得报表使用者对于企业套期保值的规模、被套期风险的合理性以及套期保值手段使用效果在行业中的水平有一个纵向对比;在CAS 24中对于企业套期保值有效性评价的测试方法、测试时间、测试结果进行统一的强制性披露要求,并配合相应的监督措施,促使企业主动披露和完善有效性测试方面的信息,使得报表使用者能够准确了解企业真实避险及损益情况,同时也降低了企业因信息披露不完善而可能存在投机行为的风险。

总之,套期保值是原油进口企业规避外汇风险、利率风险等运营风险的有效手段,随着我国期货市场的健全发展,套期保值手段必然会被越来越多的原油进口企业采用,这也从需求的角度要求我国必须尽快细化、改善当前所执行的会计准则,以期能对石油企业套期保值业务会计信息披露提供合理有效的指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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