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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减值及其对所得税会计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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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定资产减值及其会计处理

固定资产减值是指固定资产发生损坏、技术陈旧或其他原因,导致其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发生减值时计提的减值准备,应按固定资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为何要对没有发生只是可能发生的资产损失作确认呢?因为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存在着各种风险和不确定因素,以制度要求: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即要求企业在面临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做出职业判断时应当保持必要的谨慎,充分估计到各种风险和损失,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少计负债或费用。确保资产的真实,符合资产定义的要求。因此,企业应当于会计期末或者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计算确定该项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如发现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细化为: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资产减值准则确定固定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②处置固定资产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例如,2008年末东方公司生产部门购入一条生产线,价值为125000元,预计可使用4年,预计净残值为5000元。该公司采用平均年限法按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假设2009年12月31日,该生产线发生减值,可收回金额为65000元。2010年12月31日,预计可收回金额为25000元。

①2009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额均为:(125000-5000)/4=30 000(元)

借:制造费用 30 000

贷:累计折旧 30 000

②2009年12月31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在不考虑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因素情况下,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末该生产线账面价值应分别为95000元、65000元、35000元、5000元.而09年末可收回金额为65000元,因此,应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金额为:95000-65000=30000(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30000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30000

③2010年应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额为:(65000-5000)/3=20000(元)

借:制造费用 20000

贷:累计折旧 20000

④2010年12月31日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45000元(125000-30000-20000-30000),可收回金额为25 000元,因此,应继续确认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0000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0000

⑤此时,固定资产账面价值=125000-30000-30000-20000-20000=25000元

因此2011、2012年应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额均为:(25000-5000)/2=10000(元)

借:制造费用 10000

贷:累计折旧 10000

⑥假如2012年12月31日将生产线进行处置,转入清理时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5 000

累计折旧 70 0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50 000

贷:固定资产 125 000

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对所得税会计影响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企业根据会计准则规定提取的未经核准的准备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在对固定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以后,因所计提的减值准备在计提当期不允许税前扣除,会造成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暂时性差异,当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时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反之则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再根据暂时性差异和所得税率确定纳税影响金额,即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接上例,假设东方公司该项固定资产折旧按照税法规定也是按照直线法折旧,且2009—2012年的会计利润均为10万元,则每年差异计算如下表:

在2009年末计提减值准备后,固定资产账面价=125000-30000-30000=65000元,根据税法规定,本年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30 000元不予确认。因此,固定资产计税基础=125000-30000=95000元。由于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95000-65000=30000元。递延所得税资产=30000×25%=7500元。09年应纳税所得额应为130000元(100000+30000)元。09年应交所得税额为130000×25%=32500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95000-65000)×25%=7500元。09年所得税费用=32500-7500=25000元。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 25 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7 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2 500

2010年末计提减值准备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65000-20000-20000=25000元,根据税法规定,2010年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0000元也不予确认。固定资产计税基础=125000-30000-30000=65000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65000-25000=40000元。递延所得税资产=40000×25%=10000元。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应为110 000元(100 000 +(40000-30000))元。2010年应交所得税额为110000×25%=27 500元。2010年应增加递延所得税资产=(65000-25000)×25%-7500=2500元。2010年所得税费用=27500-2500=25000元。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 25 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2 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75 00

2011年末计提减值准备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25000-10000=15000元,固定资产计税基础=125000-30000-30000-30000=35000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35000-15000=20000元,比2010年减少20000,说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减小,递延所得税资产在转回。2011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20000×25%=5000元。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应为80000元(100000 -20000)元。2011年应交所得税额为80000×25%=20000元。2011年应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35000-15000)×25%-10000=-5000元。2011年所得税费用=20000-(-5000)=25000元。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 2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5000

2012年末,固定资产账面价值=15000-10000=5000元,固定资产计税基础=35000-30000=5000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0元,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全部转回。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应为80 000元(100 000 -20000))元。2012年应交所得税额为80000×25%=20000元。2012应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0-5000=-5000元。2012年所得税费用=20000-(-5000)=25000元。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 2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5000

(作者单位:1.河北科技大学文法学院;2.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