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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该概念只零星出现于一些国际组织报告中,没有严格定义。2000年,时任BIS行长的克罗克特(Crockett)首次尝试界定“宏观审慎”这一概念,他在一次公开演讲上提出将金融稳定划分为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两个层面,着重强调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在金融监管安排中是同等重要且不可或缺的关系。此后,宏观审慎监管被纳入理论研究的视野,并越来越广泛地用于相关研究和报告中。
二、宏观审慎监管政策维度及工具
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的首要目的是应对信贷过度创造、流动性以及陷入困境银行的持续经营等,根本目标在于应对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政策工具也可以大体可以从时间维度和空间维度来划分。
1、从时间维度上看
从时间维度上来看,要关注总体风险如何随时间演变及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的相互作用,原则是削弱金融体系的内在亲周期性。
(1)逆周期的最低资本要求管理。实施逆周期资本缓冲管理是针对最低资本要求,让银行在经济繁荣时期积累逆周期资本,在经济低迷时释放逆周期资本,为经济衰退期留足超额资本和拨备。
(2)逆周期的流动性的管理。巴塞尔协议Ⅲ还设计了杠杆流与新的流动性要求以应对顺周期效应,包括流动性覆盖比率(LCR)和净稳定融资比率(NSFR)。
(3)降低预期损失拨备的顺周期性。贷款损失拨备的计量标准对于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性具有明显影响。鼓励银行提高贷款损失拨备的前瞻性,增强对贷款损失的提前预期,改变拨备的计提时点,改善损失的估算方法,提高计提标准,扩大纳入拨备的贷款范围和相关层级,积累充足的贷款损失拨备,缓解危机到来时的顺周期金融行为。
2、从空间维度上看
从空间维度上来看,关注在某一时点时风险在金融体系内的分布及金融机构间的相互作用,原则上是对系统重要性程度不同的金融机构采取差别化监管政策以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健性。
(1)对具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SIFIs)的监管。系统重要性机构监管要求达到两个目标:减少SIFIs的系统相关性和降低SIFIs破产的概率。第一个目标可通过隔离业务活动实现。可以将核心支付活动和自营交易与银行的其他业务相隔离,以限制危机时期关键银行业务的传染性。第二个目标可通过附加的审慎性要求实现。一是根据金融机构对系统性风险的贡献,增加一项与其系统地位相应的附加资本要求;二是对SIFIs增加额外的流动性资本要求,为银行间市场关键贷款人的流动性提供保险,使它们对流动性冲击更具有弹性;三是考虑到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具有的系统重要性不同,可以区分金融机构的类型适用哪种宏观审慎监管。
(2)系统税收制度。在应对一般的信用创造过程中,除了资本要求外,还可以通过金融交易税或补贴体系。BianchiandMendoza(2011)针对潜在过度借款,提出了一个借款金融交易税或股利补贴体系。在他们的模型中,借款者并不负责将资产抛售对其他机构产生的负的外部性内部化,因此,借款往往超过了从社会角度看最优的水平。为了使借款者的借款规模满足社会最优水平要求,可以通过对债务征收大约1%的状态依存税或提供大约0.5%的股利补贴来实现。
(3)衍生品交易与集中清算。担保债务凭证(CDO)和信用违约互换(CDS)这些衍生产品的交易基本上脱离了监管,一旦出了问题,清算很复杂。目前的改进措施有两种:一是建立中央对手方(CCP),所有的交易都跟中央对手方进行,对所有的交易进行记录;二是建立集中的清算系统。
三、主要发达国家宏观审慎监管政策框架体系
1、美国稳健型宏观审慎政策体系
(1)改革金融监管法案。2010年7月21日,美国通过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以下简称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这是美国自1929—1933年“大萧条”以来最庞大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该法案明确提出了要建立一个有效的宏观审慎监管政策体系。
(2)授权组建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inancialStabilityOversightCouncil,FSOC)。FSOC的法定职责有三:一是识别危及美国金融稳定的各类风险;二是促进金市场的自我约束,降低对政府救助的期待和道德风险;三是有效应对危及美国金体系稳定的各类新风险。
(3)对所有大型、业务交叉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实施稳健监管。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加强了那些在金融体系的支付、结算环节中占据关键角色,与其他金融机构联系紧密的,具有大型、综合、高杠杆性的金融机构的监管,不仅监管资产超过500亿美元的银行,还监管所有具有系统重要性的证券、保险、金融控股公司。美联储将依据规模、杠杆率和相互连接情况,要求那些破产或倒闭将会给金融体系带来严重威胁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不管其是否具有存保险机构)都要接受美联储严格、统一的稳健性监管。
2、英国针对顺周期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
(1)创建新的宏观审慎监管机构。《改革金融市场》提出建立一个新的监管机构用于对系统性风险的监控,该机构命名金融稳定理事会(CFS),由财政部长任主席,具体由英国财政部、英国金融服务局和英格兰银行几个机构的代表组成;主要职责是加强金融体系的抗风险能力并降低系统性风险。并且金融政策委员会(FPC)将在国际上与类似关注系统性风险的当局合作,就宏观审慎政策进行协调。
(2)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性进行宏观审慎监管。新金融监管方案的主要政策有:对金融机构的总杠杆比率设定最高上限;对银行资本的数量和质量将实施更高的要求;对交易账户的资本金要求增加并进行严格审查。在对顺周期性的监管上,新的金融监管方案的具体政策有:建立逆周期的资本缓冲机制;在对银行信贷的风险评估上,用“全周期”法取代“时点”法对信贷风险进行评估;抵消在公布账户中的亲周期效应;采用压力等方法加强对流动性的监管。
3、欧盟宏微观结合的监管框架
在宏观监管方面,成立了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ES-RC),负责监测整个欧盟金融市场上可能出现的宏观风险,及时发出预警并在必要情况下建议应采取的措施。其成员由欧盟成员国的中央银行行长组成。在微观监管方面,建立了欧洲金融监管系统(ESFS),包括按金融行业分别成立的三大监管局———欧洲银行局、欧洲保险与职业养老金局以及欧洲证券与市场局。ESFS主要负责微观金融机构各方面信息的采集,将可能引起金融不稳定的各种风险和波动情况上报给欧洲系统风险监管委员会(ESRB),ESRB通过对泛欧经济体系内的宏观经济的再判断,具体甄别和判定系统性风险的存在与否和强弱大小,并通过欧洲金融监管系统(ESFS)的信息渠道及时对相应国家和组织机构发出风险预警,对风险进行干预。
四、结论
宏观审慎金融监管并不是微观监管的总和,而是通过宏观审慎监管体系确立相应的制度框架,运用合理的政策工具来防范由于金融的顺周期性和机构间高度的关联性所可能产生的系统性风险。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为调控主体的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的分业监管体系模式,这种体制符合我国当下的国情,对维护金融稳定起到了一定作用,但这种监管体制是在微观审慎监管理念的指导下形成的。在后危机时代,这种监管不能有效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因此我国政府应尽快树立宏观审慎监管理念,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的宏观审慎监管体系对我国构建宏观审慎监管体系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作者:鲍金红李萍单位:中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