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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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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问题关系到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大力培育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当前农村实现家庭经营与市场经济对接的最佳途径,是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的的有效形式,是村级组织发挥自身优势,促进自身发展,增强自身实力的重要途径,是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效载体。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和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为了适应农业规模效益,由农民、农村个体大户、农产品经纪人等按照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通过以资金、技术、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相结合而建立起来的“自主经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负盈亏“的自助服务性合作经济组织。主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如何引导和帮助农民实现组织化经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已成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关心的头等大事。实践表明, 大力培育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合作社、专业协会等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是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

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

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普遍存在规模较小、运行机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管理等问题, 要以组织创新、重新整合组织结构、培养良好的发展环境解决当前存大的问题。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在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生产经营独立自主的前提下, 广大农民群众为了共同的发展目标和利益自愿组织起来的利益联合体或自我服务的经济实体, 是农业技术推广、转移和扩散的桥梁,是科技成果迅速应用到生产实践的有效途径,是“ 龙头”企业连接农户的的纽带, 是农户与市场对接的核心, 是多元参与主体有效节省交易费用和共同分享利益的前提。目前,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取得了长足发展,总体上呈现出合作主题多元化、合作方式多样化、合作领域不断扩大和合作层次逐步提高的发展态势。

一是由当地“能人”领办。充分利用“能人”现有的场地、技术、资金、信息等资源,带动农民共同致富。二是依托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兴办合作组织。部分农业企业集团是集农产品生产、收购、加工、销售和技术服务为一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定单为纽带,组织社员进行专业化、标准化的生产养殖,发展“公司+合作社+农户”的新型产业化模式,为农民增加收入提供了广阔的渠道。三是依托县乡农业技术部门、供销部门创办合作组织。发挥部门具有的技术、资金、服务、组织等优势,推行“部门+科技示范户+农户”的运作模式,从信息、科技、市场、生产、流通等环节提供全方位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四是村委会牵头兴办专业合作组织。如村委会结合本村的优势产业,通过合作组织的形式把农民组织起来,通过合作经营,形成规模经济,形成从农产品的种植、养殖到生产加工,再到统一组织销售,带动农户致富。五是某一领域的专业大户领办。由种植、养殖大户等为解决生产技术、生产资料供应、市场信息、组织销售、生产经营环节而领办组织成立的。六是农户自发组织的服务组织。

总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了农村各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进一步完善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了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加了农民收入。

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主要问题

(一)规模普遍偏小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总体上处于“散、弱、小”状态。一是农民专业合作合作经济组织数量少,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和农民群众的愿望不适应。二是农民专业合作合作经济组织覆盖面较小,参与的农户比例不高。三是跨村、跨乡镇的合作组织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基本上以自我活动为主,缺乏交流与沟通,难以形成跨县、跨市的合作与联合,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合作组织的整体服务功能,影响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模的扩大。究其原因: 主要表现在农村体制不健全,村集体组织力量薄弱,不能有效的组织各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造成生产效率低下, 措伤了农民加入合作经济组织的积极性;缺乏必要的资金、信贷支撑, 使合作经济组织资金有限,很难进行技术改造提升和规模化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组织化程度不高, 农村第一产业为主的产业体系不够完整与稳定;农业生产科技含量低,主要以初级农产品为主要销售产品 难以进行农产品的深度加工, 增值效益不高;缺乏政府强有力的扶持和引导。

(二)运行机制不够健全

一是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章程》制订不规范,流于形式,有的甚至没有章程。二是组织机构不健全。一些专业合作组织没有理事会、监事会等必要机构,有的形同虚设。三是内部制度不健全,运行和管理随意性较大。日常运作由少数人或个别人说了算,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不够。四是多数合作组织未注册登记。五是管理人才缺乏。致使合作组织的凝聚力不强,功能得不到充分发挥。多数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由农民自发形成, 目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普遍存在运行不规范、内部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尤其是一些松散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虽然与农民形成了一种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契约关系, 但并没有真正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机制, 有些会员, 只想通过组织分享利益, 不愿承担会员应尽的义务。

(三)服务层次低、缺乏有效管理

一是经营方式落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市场活动范围狭小,信息流通不畅,难以采用连锁经营、制、电子商务等现代经营方式,难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益。二是服务层次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大多以技术服务、信息服务、生产资料的采购服务等初级合作内容为主,而对加工、销售等农民企盼的服务开展得较少。三是合作水平不高。大多数专业合作组织实行松散式管理,利益联结不紧密,是松散型的买卖关系,缺乏必要的合同约束,买卖的随意性较大,容易造成对农民利益的损害。

(四)成员综合素质不高、合作意识淡薄

由于农民的文化水平、综合素质普遍不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又大多以农民为主体自发组成,其运营、管理多半凭靠的是经验、运气, 并不懂运用科学的管理手段去组织生产, , 更不会运用现代市场营销知识开拓市场,人才已经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快速发展的“ 瓶颈”。 各级各部门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力度不够,再加上大多数农民受教育水平较低,导致农民合作意识淡薄,参与热情不高。

(五)培育扶持力度不够

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土地、资本、劳动力、技术等生产要素市场的发育受到各种政策的制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生产要素的自由组合,对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不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很难得到政府、政策和资金支持。规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也没有得到落实,严重制约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的发展。部分乡村干部对专业合作组织缺乏认识,乡镇没有具体的工作要求,重点培育和引导机制不健全,没有出台具体的扶持政策。

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服务内容大多仍局限在生产、加工、供销、运输等方面某个环节上, 服务于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等全方位的合作经济组织比较少, 导致农产品效益增值的缺损。

三、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对策

(一)提高认识,把握原则,增强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紧迫感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发展农村经济、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来抓,进一步增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紧迫感。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宣传,形成鼓励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良好氛围和舆论环境。要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 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的,根据农民需要,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农民选择专业合作社的形式和内容,加快合作社发展步伐。

(二)结合地方特色,服务优势产业,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社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与当地特色和有优势的农业产业相结合,多形式、全方位地与生产技术互相促进,相得益彰,使合作社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蓬勃的生机。鼓励龙头企业、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村级社区性合作社、基层农业技术服务机构、供销社、农村种养专业大户、购销大户和农民经纪人领办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和大宗农产品生产基地普遍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现农村生产经营组织的机制和体制创新。

(三)促进登记注册,规范运行机制,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整体带动能力

积极开展国家、省、市、县、乡五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行动”,选择组织结构比较健全、功能作用发挥较好的合作社进行重点培养,规范章程制度,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利益分配、风险防范机制,增强综合效益,发挥典型示范引导作用,提高辐射率,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规范健康发展。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原已设立符合法律规定基本条件,愿意依法登记的,要加强指导,督促其到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对新设立的,要指导做好章程建立、内部规章制度完善等工作,使其尽可以在工商部门登记。对已具备法定登记条件,但暂时还不愿意登记的,要耐心引导,激发其依法登记的积极性。建议将各乡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登记情况及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情况纳入县委、县政府综合考核。要通过落实表彰、奖励、扶持等优惠政策,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依法登记注册工作。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扶持政策,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由发改、财政、国土、科技、工商、农业、畜牧、林业、交通、税务、金融、电力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立在农业部门,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协调和服务的日常工作。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注册登记工作,不收费、不年检、不罚款。农业部门要强化对合作社的管理、指导、考核,在规范管理、引导发展、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职能作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资金支持,建议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合作社实行奖励,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示范社建设,主要用于开展设施建设、农产品质量认证、市场营销网络、标准化生产、技术推广、人员培训和信息服务、品牌建设等方面补助。在申报国家和省级各类财政支农项目时,对重点示范社给予优先支持。税务部门要落实合作社税收减免政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用地优惠措施。金融部门要积极为合作社发展提供信贷支持。监察、物价、减负部门要强化督查,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和搭车收费、变相收费,切实维护其经营自和财产所有权。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协调合作,形成合力,共同促进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五)加强惠农培训、培养管理人才,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提供智力支付

要充分利用各级新闻媒体和各种各样的文化活动形式,多管齐下,多渠道宣传合作理念, 广泛进行合作经济知识的宣传教育, 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民群众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事业的认识。政府有关部门要免费大力开展农村政策法规、市场经济基本理论、合作组织经营管理知识、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和合作经济知识的教育和普及, 尽快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事业培养合格的经济管理人才。

(作者单位:沂南县苏村镇经管统计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