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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主体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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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单位犯罪现象大量出现。由于刑法对单位犯罪主体的规定比较笼统,导致理论界和实物界都对单位犯罪主体的理解存在分歧。本文将进一步理解单位犯罪的概念,研究单位犯罪主体的特征,同时着重分析了当前几类特殊的单位犯罪主体。

[关键词]单位犯罪;概念;特征;主体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的界定

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只是揭示了单位犯罪的本质属性,即危害社会、违反刑法、应负刑事责任。如果其作为概念,这一规定并没有将其外延和内涵进行清楚的界定。所以,该条规定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法定概念。而是对单位犯罪进行的概括式定义,回避了理论界就单位犯罪的罪过形式、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本质区别等理论上的争执。张明楷教授对单位犯罪概括为以下几个要点:“单位犯罪是由相互联系、有组织、有系统的自然人组成的整体。它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与个人犯罪是对立的。”笔者认为单位犯罪可以定义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且被法律明确规定为犯罪而应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单位犯罪的主体需要依法成立并拥有一定的资金实力,让受害者能够相信其有一定的合法形式,有一定的责任能力承担双方达成的协议。

二、单位犯罪主体的界定

(一)界定单位犯罪主体应遵循的原则

由于我国刑法对于单位犯罪的规定较为笼统,在司法实践中界定单位犯罪的主体存在一些困难,因而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1、立足国情原则。刑法是根据我国国情制定的,界定单位犯罪的主体要立足我国的现行政策,如政府机构改革政策、企业改制政策、社会团体管理政策等。立足各种单位的设置状况,立足改革进展情况,进行分析界定。随着改革的推进,有的组织职能、性质、法律地位发生了变化,其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也可能发生变化。

2、客观原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根据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精神,非法人组织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并不是说所有的非法人组织都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而是有严格条件的。有些组织貌似单位犯罪的主体,即形式要件上符合单位犯罪主体的要求,但实质上是自然人性质,对这种情况要去伪存真、实事求是地予以界定。

3、合法原则。某个组织成为单位犯罪主体,首先它的设立必须是合法的,即必须是按照有关法规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指令设立,或者其设立是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法律禁止设立的组织、非经法定程序自行设立的组织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4、有利于打击犯罪原则。单位犯罪本身就是基于更有利于客观有效地打击犯罪而设立的。界定单位犯罪的主体,也要从有利于打击犯罪进行分析。

(二)单位犯罪主体的特征

1、合法性特征。合法性单位必须是依照法律、法规设立,取得法律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单位的“合法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依法成立,二是合法存在。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单位,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无论是法人单位,或是非法人单位,均应依法成立。

2、组织性特征。单位的组织性特征,是指单位具有相当数量的基本固定的工作人员,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单位是的组织性主要表现为单位中的工作人员按照单位的宗旨和目标形成一定的组织机构形式,而一定的组织机构相互配合,从而形成单位这种有机整体。

3、独立性特征。单位的独立性是指单位在一定范围内,能够以自己组织的名义独立地进行社会活动,并独立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经费和财产特征。“有一定的经费和财产”特征,是单位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物质条件。财产因素是单位不可或缺的因素,也是单位取得和保持团体人格的决定条件。

三、几种特殊单位犯罪主体认定的分析

(一)国际机关是否为单位犯罪主体

我国刑法第30条将机关规定为单位犯罪主体,但在刑法学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国家机关存在因为小范围的集体利益而违背其管理职能,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可能,因此必须要将机关纳入单位犯罪主体的范围内;另一种观点认为,国家机关代表的是国家行政权力,其犯意不好界定,在实际操作中难度较大。现阶段,在我国国家机关不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观点得到了较大范围的认可。同时参考国外刑事立法层面,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将机关排除在单位犯罪主体之外,对于国家机关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缺乏理论依据。然而笔者认为刑法已将机关列入单位犯罪主体的规定之中,同时国家机关是有可能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将国家机关纳入单位犯罪的主体之中。在实践中我国可以根据机关的管理职能和其可能犯罪的实际情况规定某些机关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二)一人公司是否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关于一人公司是否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肯定说认为一人公司具备法人资格,符合刑法关于单位犯罪主体的规定,否定说认为一人公司完全由股东控制,不具有独立性。

然而笔者认为,一人公司最大的特点在于一人股东完全控制公司,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股东的意志和利益与公司的意志和利益能否区别开来,就成为一人公司是否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关键。从表面上来看一人公司的运作由单一的股东掌握,公司的盈利由其一人独享,但是单一股东的意志与一人公司的意志是不同的,一人公司的意志是经过法定的程序由自然人的意志转化而来的公司意志的形成具有一定的程序性,它不是单一股东或是某个成员的意志。综上所述,笔者以为将一人公司犯罪认定为单位犯罪既符合一人公司的立法精神又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现实中一些企事业单位弃他人或者公共利益于不顾,,给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危害。因此,深入研究单位犯罪主体相关问题,能为打击腐败提供强有力的保障,能促进我国刑法的进一步完善,加快我国法制改革的进程。

参考文献

[1]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上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2]黎宏.单位犯罪若干问题新探[J].法商研究,2003,(4).

[3]吴景芳.刑事法研究:第1册[M].台北: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

作者简介

邢晨(1989),女,满族,河北承德人,法律硕士,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律(非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