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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查工作目标
(一)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
(二)掌握全市污染源的总体样本,建立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
(三)提高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能力,健全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
(四)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与范围
(一)普查时点。此次普查索取数据的时期资料为20*年度,时点资料为20*年12月31日。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污染源普查对象为*市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两部分,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重点污染源进行详细调查,一般污染源进行简要调查。
重点污染源范围是:1、有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2、1个重污染行业(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3、2个重点行业(木材加工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中规模以上企业。
一般污染源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2、农业源。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主要是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针对谷物种植业、油料和豆类作物种植业、麻类种植业、蔬菜及花卉种植业、果类及中药材种植业的主要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
畜牧业和渔业普查范围是人工饲养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淡水养殖场。
3、生活源。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排放的单位和城市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和保养业等经营单位)、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和大型电磁辐射使用单位。
城市居民生活污染源普查以城市市区、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垃圾处理厂(场)和医疗废物处置厂。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源。
(1)样本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及用水排水情况等;
(2)产、排污情况,包括肥料、农药施用情况,农膜使用和秸秆处理情况,饮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等;
(3)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情况、投入和运行情况等。
3、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
(3)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具体是:
1、废水:所有被调查单位排放的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
2、废气:所有被调查单位排放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所有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粉煤灰、炉渣等类别。
4、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对工业源中占全市污染物排放量85%的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设施,采用现场监测、物料衡算和排污系数等方法,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对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全市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市的农业源污染情况。
3、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本次污染源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20*年1月—20*年12月)。成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和工作机构,落实普查经费,制定工作方案,抽调普查人员,明确职责和分工,并组织进行业务培训,为全面开展普查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2、全面普查阶段(20*年1月—20*年5月)。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检查和调查,完成审核录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进行审核验收等。20*年5月底前,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进行汇总、上报。
3、总结阶段(20*年4月—2009年底)。建立全市污染源数据库,普查数据,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普查工作。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环保局具体实施,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市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普查的日常工作,指导和检查普查工作,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定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经市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3、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导和培训;
4、对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5、向市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市普查领导小组决定普查数据。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在市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市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制定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的培训,负责污染源的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本行业内污染源普查,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主动配合办好有关宣传活动;发改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公安部门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城管部门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垃圾处理厂(场)普查;农业部门负责农业源的普查;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统计部门参与普查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两镇(*镇、*镇)配合相关部门完成普查工作。
(四)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
选聘合格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是做好普查工作的关键,市污染源普查机构要认真、细致地做好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工作。
1、普查员的数量配备原则。每10个重点工业污染源至少配备2名普查员;每40个一般工业污染源或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至少配备2名普查员;每60个农业污染源至少配备2名普查员;每80个生活污染源至少配备2名普查员。同时,普查机构可根据普查工作难度、污染源密度、交通条件等因素酌情增加普查员数量。对普查员的配备要有5%左右的预备数。
2、普查指导员的数量配备原则。每10名普查员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
(五)培训
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所有普查工作人员的培训。其中,普查指导员必须参加省里组织的培训,普查员必须参加牡市组织的培训,力争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要经过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六)质量保证
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省里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需重新调查。
(七)宣传动员
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省、牡市的相关要求,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五、普查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主要用于全市普查方案制订,组织动员、培训,抽调人员补助及聘用人员工资,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购置,数据汇总、录入、校核、建档、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或篡改普查资料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的目的,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