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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局信息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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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依法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省旅游局拟对外信息(包括政府公开信息)之前的保密审查,内容是否宜于公开的审查。

第三条信息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公开信息前应由信息产生和提供处室(单位)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报局领导审查,若不能确定能否,提交局保密委成员会议审查决定。审查记录应由公开单位保密办保存备查。

第五条拟公开其他机关尚未公开的信息,应当由信息产生部门书面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但国家法律、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拟公开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信息,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后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第七条本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由局保密委按国家法规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保密局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第八条未经审查、审批,公开了不应公开的信息,一经发现,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影响和损失。造成泄密的,由有关部门组织查处。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以保密等为由,不履行公开义务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保密审查等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保密工作部门等行政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拟公开的信息审查不当,造成泄密的,应追究审查审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因为没有及时公开应该公开的信息,给其他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将信息保密审查、审批工作纳入本单位保密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对在信息保密审查、审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的奖励。

第十二条法律、法规关于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局保密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20*年11月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