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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爬楼”,女店长被开除状告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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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不成公司规定的任务就得爬36层楼,而且要来回爬4次,这是北京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实行的奇葩规定。女店长崔丽因身体不适拒绝爬楼,竟被公司无情解雇,该得的6万元薪酬被公司扣着不发。讨薪无果后,她愤而用法律维权……

任务不达标就得去“爬楼”,

店长身体不适抗令

2016年9月30日,北京千诺房产策划有限公司第23门店店长崔丽接到公司的电话,因上周她所在的门店没完成任务,她要在第二天早上7点到公司总部参加“振声”检讨会,不准迟到。

接完电话,崔丽头有些大:所谓的“振声”检讨会,就是业绩排在后10名的门店店长接受领导训话后,还要爬公司所在的36层楼。想起第一次参加“振声”检讨会爬楼的经历,崔丽就不寒而栗。

崔丽时年49岁,从一家国有企业下岗后,应聘到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工作,在这家公司一干就是几年。2015年3月,崔丽原来的老东家将她上班的门店关停,崔丽跟随原来的领导跳槽到千诺房产策划有限公司工作,从业务员干起,半年后,因为业绩突出被提拔为店长。

当上店长后,崔丽到公司开会,就听其他门店的店长说起过“振声”检讨会的事情。公司给每家门店下达的任务是每周至少要完成5套“独家委托”(即房东独家委托给一家房屋中介售房)。2015年12月最后一周,崔丽本来有希望超额完成公司下达的任务,可没想到,临近签约,有3个客户被别的房产中介公司挖角“跳单”,结果崔丽所在门店没能完成公司下达的任务,因此,她第一次接到了公司要她参加“振声”检讨会的指令。

第二天早上,崔丽5点从家里出发,换乘两次地铁,又转乘公交车,在7点前赶到了公司总部。业绩后10名的店长聚齐后,所有人都站成一排,先听公司领导训话,接着又请业务总监分析哪方面做得不好,并和大家分享业绩突出的门店的经验和做法。

开完检讨会,崔丽和其他9名店长被要求爬楼梯。36层高的楼要求每人4个来回,所有参与爬楼的人从一楼领一张小字条,爬上去让守在36楼的人签字。由于崔丽体形偏胖,平时活动较少,爬楼一开始就落在其他人后面,她不敢怠慢。一个来回后,崔丽累得气喘吁吁,大汗淋漓。想到还有3个来回,崔丽咬牙继续往上爬,爬到第25层时,她的腿像灌了铅,每往上爬一层都需要强大的意志支撑。有的店长已经爬了两个来回又赶上来了,看到崔丽实在爬不动,都同情地o她鼓劲儿加油。

崔丽好不容易爬了两个来回,有3个年轻的店长已完成了爬楼返回店里。想到还有两个来回要爬,崔丽有些绝望。在一楼签字的工作人员看崔丽实在爬不动了,就建议她给公司负责业务的副总打电话,看能否减免两个来回。崔丽拨通了公司副总的电话,说自己身体不适,剩下的两个来回能否减免。起初公司副总态度强硬,后来在崔丽的恳求下,才答应减免她一个来回。崔丽休息了10多分钟,咬牙又爬了一个来回。下了最后一个台阶,崔丽控制不住地双腿发抖,一屁股瘫坐在地上。

从公司总部爬完楼回到店里,崔丽给员工们开了个会。会上,她对员工讲述了自己爬楼的经过,鼓励大家一起努力,把业绩提上去,不然她还要受爬楼之苦。在崔丽和全店员工的努力下,接下来的大半年,店里业绩一直很稳定,有几次还因业绩突出受到了公司的表彰。

2016年9月下旬,店里一个业务能力强的员工突然辞职,加盟了另一家房产中介公司。这个突况让崔丽措手不及,她赶紧向公司申请调派人手。没想到公司派来的却是个新手,这样一来,崔丽店里业绩下滑,9月份最后一周只签了2套“独家委托”。随后,公司再次通知崔丽参加“振声”检讨会。

想起几个月前第一次爬楼的经历,崔丽就浑身直哆嗦。而对于公司体罚式的爬楼,她内心很抵触,原因是自己年龄大了,体形太胖,确实爬不动。于是,崔丽向公司请假,公司要求她择日补爬,如果不爬的话,就要罚款2000元。崔丽向公司副总亮明态度:“首先我不接受公司这种体罚制度,另外,我也不接受公司的罚款制度!”听了崔丽的表态,副总冷冷地说了一句:“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来与不来你自己掂量吧!”说罢,就把电话挂了。

10月6日,公司又通知崔丽参加“振声”检讨会,让她10月7日过来补爬楼梯。崔丽却以自己身体不适为由,再次拒绝了。

两次缺席“爬楼”遭除名,

6万元薪酬公司扣着不发

2016年10月7日上午,崔丽和一名店员正带着客户看房,突然接到门店秘书小庞的电话,小庞在电话里急切地说:“崔姐,你快回店里一趟,我有重要的事情告诉你!”崔丽问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小庞支支吾吾地说:“你回来就知道了。”

崔丽带着疑问匆匆赶回店里,问小庞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小庞没有正面回答,而是把崔丽叫到电脑前,指着屏幕上一份关于“振声”检讨会的处罚通告说:“崔姐,你看一下就明白了。”

崔丽在那个致全体员工的内部电子公告里看到了这样的内容:本公司第23门店店长崔丽无视公司管理制度,两次缺席公司“振声”检讨会,为严肃公司管理制度,以儆效尤,特作出将其除名的决定!而在对崔丽除名的通告后面,还列有因为缺席10月6日爬楼被罚款2000元的两名员工的名字。

看到崔丽面色凝重,小庞告诉崔丽,这份有关缺席公司“振声”检讨会的通告公布在公司“悠悠”办公软件的秘书群里,“悠悠”是千诺房产公司对员工进行考核的软件,每个员工的请假记录都能调出来。

明白自己已被公司除名后,崔丽显得很平静。其实,在两次对抗公司的管理制度后,她就清楚自己肯定会受到公司的处罚,只是没想到会被公司除名。既然这个结果已经出来了,那就平静地接受吧!

崔丽的丈夫在一家物业公司上班,工资不高,儿子大学还没毕业,家里用钱的地方较多,大部分支出靠崔丽的工资和奖金支撑着。崔丽每月的收入由奖金、提成和基本工资组成。按照以往的惯例,基本工资和奖金分别在下月10日和25日发放。此外,在未完成房屋交付之前,公司会扣留20%的奖金作为“缓发”,到房屋成交结束后再发放。崔丽大致算了一下,9月的奖金和10月的工资以及这两个月的“缓发”,一共是6万元左右。

由于做房产中介比较累,整天绷着神经,被除名后,崔丽打算在家歇一段时间,等10月25日拿到奖金和工资后,再找家房产中介公司上班。就这样,崔丽一边在家休息,一边等着公司找她来办交接手续,可左等右等,始终没人联系她。

往常工资都是现金发放。10月25日,崔丽回到门店去领奖金和工资,她发现其他人都领到了上月的奖金和工资,唯独自己不在发放之列,秘书小庞也证实这次公司没有发她的工资和奖金。对于公司对自己的漠视,崔丽非常气愤。

第二天,崔丽到公司找总经理询问情况。总经理助理向总经理汇报后,对崔丽说,总经理让她去找负责业务的副总,根据公司的财务及规章制度支付薪酬。崔丽去找管业务的副总,却被其告知让她去找管财务的副总,因为发放工资是由财务部核定的。无奈,崔丽又去找管财务的副总,没想到财务副总不耐烦地说,他对崔丽这两个月的业绩不了解,无法为她统计薪酬,而且遭除名的员工薪酬发放得由总经理签字才行。

崔丽一听火了,质问财务副总,为什么公司一直没派人和她办理工作交接,为什么扣发她的薪资。财务副总头也不抬地说,这些事情不是他负责的范围,让她找业务副总去讲。

皮球又踢到了业务副总那里,崔丽不再客气了,她愤怒地质问道:“如果是我主动辞职,我能够接受扣发奖金,但是公司把我开除,奖金和工资你们没理由不给我!”面对崔丽的质问,业务副总态度挺好:“这样吧,你的事情我们研究一下再说。”

接下来的半个月,崔丽仍未等来公司的任何回复。无奈,她又到公司找业务副总询问。业务副总告诉她,她离职时经手的房产还没交易完毕,提成无法结算。崔丽气呼呼地说:“缓发的那部分奖金我能理解,但9月的奖金和工资总能发给我吧?”业务副总却说:“要发一次性发给你,现在急也没用!”

11月25日,又到了公司发放奖金和工资的日子,崔丽依然没有领到属于自己的奖金和工资。她再次到公司催问,孰料,公司高层都对她避而不见。一位来公司办事、和崔丽相熟的店长悄悄给她透露,有一次,公司的财务副总曾对别人说,那个叫崔丽的太任性,既然她不遵守公司的制度,公司也没必要按规矩顺利让她拿到钱,也让她尝尝不遵守制度的滋味儿。

是励志还是变相体罚?

裁定书做出明确回答

听了那个店长透露的消息,崔丽更加气愤,觉得千诺公司推行的“振声”检讨会,其实是变相体罚,是不健康的企业文化。平时对公司这项制度持有异议的员工很多,只是迫于压力敢怒不敢言。如今公司将自己除名,既不派人与自己办理交接手续,又扣着奖金和工资不发,太没道理了。

随后,崔丽找到一家律师事务所,就自己的遭遇进行咨询。一位姓于的律师接待了她。听了崔丽的讲述,于律师说:“现在很多企业在员工管理方面有着奇葩规定,还把这些规定归结为自己的企业文化,其实很多管理制度是和《劳动法》相抵触的。千诺公司要求未完成任务的员工爬36层楼有变相体罚之嫌,而对于不服从处罚的员工处2000元罚款或除名的做法更是违反了《劳动法》,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于律师建议崔丽先提起劳动仲裁,追回自己的合法劳动所得。另外,崔丽在千诺公司服务已超过一年,公司违法辞退她,崔丽可以追索干满一年获得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于律师的解答让崔丽豁然开朗。接受于律师的建议,崔丽决定在提起仲裁前,再和千诺公司的领导接触一次,如果对方能同意协商解决,那最好不过了。

第二天,崔丽带着于律师前往千诺公司,见到了公司的李总经理。看到崔丽带着律师前来交涉,李总经理不无揶揄地说:“你能带着律师来,说明从我们公司出去的员工有法律意识,不胡搅蛮缠。不过,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我们不可能为一个违反公司制度的员工开绿灯!”李总经理言语之间透着傲慢,于律师不卑不亢地提醒他:“什么样的家规都不能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贵公司的‘振声’检讨会,其实就是一种变相体罚,与《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是不相符的!”

看到于律师搬出了《劳动法》,李总经理不屑地说:“违不违法不是凭你的嘴来定的,你认为‘振声’检讨会是变相体罚,而我认为这种制度便于管理和激励员工,是很好的管理措施。”对于扣发崔丽奖金和工资一事,李总经理亮明态度,开除崔丽是他亲自拍板的,崔丽的工资及奖金问题公司正在研究,不该给的肯定不会给,想告状悉听尊便。李总经理的态度让于律师觉得没有谈下去的必要,他气愤地说:“那好,李总,就让法律和你对话吧!”然后,他和崔丽起身离去。

2016年12月1日,崔丽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以北京千诺房产策划有限公司违法辞退员工为由,请求裁令千诺公司及时发放申请人被扣发的6万元工资及奖金,并补偿违规辞退申请人工资6500元。崔丽在仲裁申请书中称,用人单位虽然有权根据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管理,但是管理方式必须是合理合法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员工公示。被申请方千诺公司要求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员工攀爬36层高楼,其实是变相体罚,已经超越了用人单位一般的管理权限。对于不服从处罚的员工处以2000元罚款并予以辞退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相关规定,因此,该公司辞退员工的行为是无效的。

被申请方千诺公司在仲裁答辩书中称:“振声”检讨会是企业文化的一种,便于管理和激励员工。由于行业竞争激烈,企业压力大,没有严格的规章制度是不行的。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有的员工把参加“振声”检讨会当成是一种处罚而不是激励,是因为员工站在个人角度上看问题,而不是站在企业角度上看问题,因此,申请人把公司管理制度视为变相体罚是不对的。

12月30日,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下达了裁定书。裁定书中称,被申请方千诺公司对不参加“振声”检讨会的员工处2000元罚款并辞退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种企业文化是否健康,主要看它是否以人为本,而不能以牺牲员工健康为代价,这种变相体罚的管理方式与《劳动法》的宗旨不相符,也是o效的。因此,裁令千诺公司发放申请人被扣发的6万元奖金及工资,并给付申请人6500元经济补偿金。

裁定书下达后,崔丽及千诺公司均未向法院上诉,裁定生效。很快,崔丽拿到了自己应得的6万元薪酬和6500元经济补偿金。

崔丽靠法律成功维权,内心感到很欣慰。她想给那些强势、霸道的企业老板提个醒:任何企业文化都要以人为本,以尊重员工的人格及健康权为前提。法治时代,无论是企业还是劳动者,都要有法律意识,只有这样,双方才能共赢,社会才能实现真正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