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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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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关键词]精神病人;医疗;程序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1-095-01

一、新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方面立法的不足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关于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简单、笼统,没有明确具体的适用程序,导致实践中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状况的混乱。

1.实践中,对经鉴定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司法机关大多采取了中止案件审理,将精神病人交给其家属或者监护人看管的做法,但其中部分精神人的家属或者监护人由于各种原因,无力或不愿意履行监管与医疗义务,导致大量精神病人被放任不管,精神疾病得不到及时治疗,继续对社会的安全与秩序产生威胁,有的为了防止精神病人继续危害社会,家属或监护人将其长期非法拘禁甚至杀害。

2.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公安机关可以自行启动并决定对精神病人的强制约束措施,缺乏其他机关参与及监督,在现实中也多次发生过上访、群众“被精神病”的情况,严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3.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异常,公安、检察机关也可能基于其造成的严重后果和各种社会压力等原因,不启动鉴定程序,造成“被不精神病”,并最终对本应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其进行刑事刑罚。

二、新刑事诉讼法在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方面立法的进步

刑事诉讼程序的宗旨是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故对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必须通过法定程序对其施以相应的限制与帮助。同时,由于强制医疗措施涉及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和限制,根据我国《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这样的限制只能由法律来规定。新刑事诉讼法建立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通过严格的审判程序来决定当事人是否需要强制医疗,并赋予被强制者及其近亲属以相应的救济措施,让国家和政府在有效预防社会危害、为精神病人提供有效治疗、尊重和保护人权等方面承担更多责任,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实现了一大进步。

1.诉讼式适用程序。新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强制医疗程序被赋予了普通诉讼程序的形态,并贯彻了司法最终裁判原则。这和普通诉讼程序中由侦查机关进行侦查,再由检察机关进行审查向法院提起公诉,最后由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程序相似。

2.庭审式审理程序。刑事强制医疗的审理程序有如下特点:第一,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强制医疗案件。第二,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及其法定人享有程序参与权,可以在法庭上为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发表意见。

3.充分的权利保障。新刑事诉讼法创立的刑事强制医疗程序赋予精神病人充分的诉讼权利,以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1)法律援助权。由于强制医疗案件比较复杂,涉及到法律和精神医学两方面的专业知识,并且由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可能是精神病人,在诉讼中他们更需要法律专业人士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因此,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2)程序救济权。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不仅应赋予当事人充分的程序参与权,也应当赋予其程序救济权。如果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认为强制医疗决定不当的,有权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如果精神病人已经恢复正常或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就失去了强制医疗的必要性,就应当对其解除强制医疗措施,使其恢复人身自由,回归社会。因此,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法院申请解除强制医疗;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予以解除。

(3)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这是人民检察院加强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措施的监督应当是全面的,既包括对公安机关移送强制医疗是否合法、对法院决定强制医疗是否适当进行监督,还包括强制医疗的执行是否存在违法情形进行监督。

三、关于更好适用新刑事诉讼法中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几点建议

(一)合议庭成员中应有专业医学专家作为陪审员

刑诉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在审理强制医疗案件时,在合议庭成员中可以吸收具有精神病方面的医学专家作为陪审员参与,因为判断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是一个较为专业的医学问题,因此在具体审理过程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中应当有精神病方面的医学专家作为陪审员参与,由案件承办法官在法律适用方面负责,由专家陪审员在医学方面做出判断。

(二)应当明确此特别的审限及复议决定作出时限

新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二百八十七条中规定: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但未明确对于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情形应在多长时间内作出决定,应进一步明确此类案件的审限。对于该条中所规定的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应当明确指出复议期间是否停止一审决定的执行并明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在多长时间内作出复议决定。

(三)确定执行强制医疗的医疗机构的产生及运行机制

应通过司法解释,确定执行强制医疗的机构的产生及运行,充分调动各种政府、社会资源加以统筹解决资金、设备、人员等问题,选取足够多的医疗业务能力较强、医疗环境安全,配套设施齐全的医疗机构组成执行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机构名录,并就精神病人的看管和治疗问题作出规定,以确保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能够真正得到执行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