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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偶然冲撞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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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实验小学学生陈楠与杜威课间在教室外活动。上课铃响时,室外活动的学生跑向教室,陈楠与杜威在跑向教室的过程中相撞,杜威是高年级学生,身材比陈楠高大,相撞后陈楠摔倒。学校立即通知双方家长,陈楠母亲接到通知后20分钟就赶到学校,杜威父亲大约一小时后才赶到学校。在此期间,陈楠母亲与校方未将陈楠送医院救治,直到杜威父亲赶到后才一同将陈楠送往医院。经医院诊断,陈楠右侧额顶枕骨骨折,右侧眼神经损伤。

陈楠住院治疗62天后出院,住院期间产生医疗费67378元。出院后陈楠继续上学,然而与杜威、校方就损害赔偿问题发生纠纷,遂向法院提讼。

原告陈楠母亲认为,杜威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学生是在校期间受伤,学校对未成年人有保护义务,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此,请求法院判决学校与杜威赔偿陈楠住院费、营养费、护理费共计人民币66919元。

被告杜威的人认为,冲撞是二人共同行为,应当属于意外事件,杜威对此无须负任何责任。

学校认为,造成陈楠伤害的原因系陈楠、杜威相撞,是两个人的共同行为造成的,对于陈楠自身行为造成的损害部分,应由陈楠自负,对于杜威的行为造成的损害部分,应由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学校只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针对上述分歧,有人认为,学校应当对学生在校期间的所有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也有人认为,冲撞是两个人的共同行为造成的,对于陈楠因自身行为造成的损害部分,应自负;对于杜威行为造成的损害部分,应由杜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校方对学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上课铃响学生进入教室,学校事先未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未提醒学生注意安全,未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也未对学生进入教室进行疏导,课间教室外秩序混乱,事故发生后,学校未及时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受伤学生,而是等陈楠、杜威的监护人均到场后才送往医院救治,未尽到及时救助的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该案原被告的理由及辩解,同学们可根据查询到的法律理论做出自己的倾向性判断。

假设你是该案的法官,更认可下面的哪个答案呢?为什么?你能否想出其他更好的解决方式呢?

A,陈楠的损失应由自己负责,因冲撞是自身行为造成。

B,陈楠的损失应由与之发生冲撞的杜威分担。

C,实验小学未尽到保护、管理学生的义务,且未及时救助受伤学生,应当按其过错承担60%的责任。

D,由于杜威为未成年人,其赔偿责任应当由其父母承担。

(根据真实案例改编,文中人名、地名均为化名)

北京鹏云律师事务所 贾一鹏律师 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