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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营改增”税制改革对物流企业的影响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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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营改增”全面展开以来,“营改增”的税制改革物流企业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文章以南通地区为例,分析了“营改增”税制改革对物流企业的影响,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营改增;影响;对策;南通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10-80 -04

一、引言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改革拉开序幕。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10省市,国家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2012年10月“营改增”在江苏正式试行。至2013年8月1日,试点范围已推广至全国,同时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试点范围。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召开会议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在实行后,物流企业出现的状况最为突出也最为特殊。“营改增”的目的是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通过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消除重复征税,降低经营成本和企业税负。但是同一个行业,如物流行业,不同规模纳税人却出现了不同的状况。

二、南通地区物流企业的发展状况

物流业作为一个新兴的服务产业,成为了一个国家或一个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十二五”期间,江苏沿海开发上升至国家战略层面,南通被纳入国家整体发展战略部署后,其定位之一是“南通建设成为长三角北翼现代物流中心”,将现代物流业建设成南通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之一。据南通统计局数据显示,近年来,南通物流业规模不断增大,经济发展水平显著提高。2014年,南通市物流总额达18194.1亿元,比2008年增长1.2倍,年均增长16.3%;物流业实现增加值362.15亿元,比2008年增长1.2倍,年均增长15.9%。2014年物流业增加值占全部服务业增加值的比重为15.7%,占GDP的比重为6.5%。

三、“营改增”对南通地区物流企业的影响及原因分析

江苏是全国经济大省,南通物流行业领跑全省,据统计,其中规模不等,涉及到物流行业的企业达到26870多家,“营改增”对物流行业的影响关系到南通的经济发展。2012年10月,江苏被纳入“营改增”的试点范围,“营改增”实施前后对物流行业的税负产生了极大影响。 南通市26870多家物流企业中发展年限达到20年以上的为30%,发展年限在10~20年达到40%,发展年限10年以下的比例达到30%,其中26870多家一般纳税人物流企业的比例为49%,小规模纳税人物流企业的比例占51%。为了研究各发展年限占总体的比例关系以及纳税人类型的比例关系,课题从南通市26870多家规模不等的物流企业中随机抽取了50家物流企业的观测数据,分别运用卡方检验和二项分布检验,采用SPSS19.0和EXCEL进行处理,结果如表1,2,3所示:

表1表明50个观测数据中,发展年限10以下,10-20年,20年以上的企业数为 14家,22家,14家;按照理论分布,50家企业的各发展年限期望频数分别为15家,20 家,15家;实际观测频数与期望频数的差分别为 -1,2,-1。

表3中是计算的卡方统计量以及对应的概率P值。如果显著性水平a是0.05,由于p值大于显著性水平a,因此不能拒绝零假设,认为样本来自的总体分布与指定的理论分布无显著差异,即各发展年限的比例为30%,40%,30%。

表3中表明,50家样本企业中一般纳税人类型为37家,小规模纳税人为13家,如果显著性水平a为0.05,由于概率p值大于显著性水平a,不应拒绝零假设,认为样本来自总体分布与指定理论分布无显著差异。

此外,针对抽取的50家物流企业的样本根据“营改增”税负变化,统计结果如表4所示。

从表4数据显示,随机抽取的50家物流企业中有23家企业归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占总数的46%,另外27家属于一般纳税人,占统计总数的54%,在税负变化方面,48%的企业税负增加了,4%的企业税负与往年持平,还有32%企业税负下降,其中,32%税负下降企业中有15家企业归属于小规模纳税人,48%税负增加的企业全部为一般纳税人。

(一)对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变化的影响及原因分析

经表4数据分析,归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物流企业的税负整体是下降的。这是因为物流企业“营改增”之前征收营业税的税率为:运输、装卸、搬运为 3%,仓储、配送、等为 5%。如表 3.5 所示,“营改增”以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物流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率为 3%,运输、装卸、搬运税率为 3%,但其计算增值税的营业收入为不含税收入,因此税率实则为 2.91%(营业收入×3%/1+3%)。仓储、配送、等业务税率比营业税降低约 2%,这明显使物流企业的税负得到了大幅度的减轻。所以,“营改增”以后,对小规模物流企业更加有利。

(二)对一般纳税人税负变化的影响及原因分析

从表4中的数据得到,50家物流企业样本中有27家为一般纳税人企业,达到总数的54%,而在税负增加比例上,50家企业有48%的企业税负增加了,这些税负增加的企业全部为一般纳税人。“营改增”的目的是为了减轻税负,但是结果适得其反,经调查分析主要原因如下:

1.进项抵扣不足

归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物流企业“营改增”前按照3%计征营业税,“营改增”之后经营项目中的销售货物按照17%税率,交通运输业按照11%的税率,装卸等物流辅助服务按照6%征收增值税率,可以看出税率之间的差别较大,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应该分开核算业务,并分别按照不同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能分开核算税率的则从高适用税率。“营改增”施行以后,归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物流企业可以执行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的制度,即生产和采购燃料,以及设备购置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均可进行抵扣。但企业在实际情况下,却无法获得进项的来源,以物流企业为例,原来货物运输税率为3%,现在为11%,较以前增加了8%,现在进项税额虽然可以抵扣,人力成本以及过桥过路费均不在抵扣之列,抵扣的进项税额完全不能弥补因税率的上升带来的税额的增加。

例如:南通市A物流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在其成本构成当中,油费约为36%、路桥费约为34%,还有人工成本的比例占到25%。交通运输企业保险费,过桥费,租金和其他主要成本不能抵扣的范围内,可扣除的燃料维修成本和其他费用,可抵扣的数额远远小于由于税率升高所增加的成本。所以,如果这个公司在未来的几年没有大量的资产购买,实际可抵扣的进项税将变化很小。表5和表6是“营改增”后该物流企业2013年和2014年的税负对比情况表。

从以上表6和表7数据显示得出,2013年扣除可抵扣部分增值税负为2025560.92元,若按照“营改增”营业税来缴税为651810.00,流转税负增加了1373750.92元,相应的附加税费也会增加了96162.56元,增幅达到210.7%;同时,税负比例由原来的1.69%增加到5.24%。同样,“营改增”后2014年扣除可抵扣部分流转税税负增加了2651600.15元,包含附加税费后税负增加2916760.16元,增幅达到188.4%,税负比例由原来的3.21%增加到8.29%。相应的税负由原来的国家实施“营改增”后,企业很多项目如下:人工成本以及保险费却无法抵扣,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很少,导致企业的税负不降反大幅度增加。

2.可抵扣项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难以取得

物流企业中的燃料成本虽然是可以抵扣项目,可以取得增值税专业发票,但是随着交通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交通运输企业运营的范围不断延伸,更多的是跨省长途运输经营。成本组成中占比较大的项目之一就是油费。然而,绝大多数加油站并不能立马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不少公司采用了办理加油卡方式解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问题,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很多弊端。首先,目前只有中石化、中石油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的民营加油站无法取得。其次,办理油卡充值并不能当时取得发票,必须在等到消费后才能开票。此外,并不是所有加油站都能圈存,而且必须在白天工作时间内圈存。这对油卡的使用带来了很大的障碍。此外,购买大量油卡的方式虽然可以提供增值税专业发票,但是因为资金的占用增加了公司的资金成本,使企业得不偿失。

3.车辆维修等费用难以获得增值税抵扣发票

生产性企业由于上下游供应链基本稳定,能较容易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物流企业与生产性企业不同,特点是流动作业,车辆在全国各地运行,这就决定了行业整体整合度不高,较为零散,取得正规发票都比较难,更不要说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了。尽管运输车辆的修理费用可以抵扣,但由于车辆修理往往发生在运输途中,经常是在一些小型维修点维修,不可能取得抵扣发票;即使是定点维修或是在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维修企业维修,虽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将直接导致修理费用的提高,企业成本同样会增加。

4.存量固定资产不能抵扣

由于运输工具购置成本高、使用年限长,多数相对成熟的大中型企业,未来几年或更长时间不可能有大额资产购置。大部分物流企业使用的运输设备均为以前年度购进,进项税均得不到抵扣。

5.扶持措施不到位

“营改增”之后,很多物流企业反映税负不降反增,不少地区纷纷出台相应政策,对企业进行扶持,给予财政补贴,南通地区也是如此,但是扶持政策只恩惠于大中型企业,对小型企业不能给予资金的扶持。据调查,只有年纳税增加额超过4万元的企业才给予财政补贴,使得作为占市场主导地位的小型企业面临着严峻的考验。

四、“营改增”对物流企业影响的相关对策

(一)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变化的影响的对策

此时,归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物流只要完成了销售业务,税收不会成为日常担心的一件事情,只要企业的一切事物都能够正常运行,税收也不会造成物流企业的重担,可以投入更多的精力到管理企业和扩大企业规模中。

(二)针对一般纳税人税负变化的影响的对策

1.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

“营改增”这项税制改革,就目前来看,对物流企业税负的影响是整体上升的,对物流企业而言,是一项新的政策,也是面临的新课题。合理的纳税空间很大,物流企业可以从业务源头到业务终结进行统筹规划,来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提高经济效益,更好地应对这次税制改革。可以通过计算进项抵扣率来选择纳税人身份缴纳税款,建立模型如下:

(1)模型假设

假设1:纳税人身份的选择不会影响物流企业的销售收入。

假设2:纳税人身份的选择不会影响物流企业的报价。

假设3:一般纳税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税率都为17%。

(2)模型分析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它们使用的税率不同,税收优惠政策也不同,“营改增”后,进行纳税人身份选择是企业必要的筹划措施。“营改增”对纳税人的影响主要有适用的税率、毛利率及营业成本中可抵扣项所占比率等因素,而适用税率的水平是由纳税人身份决定的,减少“营改增”对纳税人的影响,在缴纳增值税前,就应当恰当地选择纳税人身份。

假设物流企业的应纳税额为T,销售收入为S,相应的进项税额的抵扣率用X来表示,已知归属于一般纳税人交通运输业的增值税率11%,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

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因此,

T1=S*11%-S*X*17% (1)

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应纳税额=销售额*3%,因此,

T2=S*3% (2)

上述公式(1)中,抵扣率X的高低影响着一般纳税人税负的高低,抵扣率X越高,相应的税负越低,所以“营改增”之后,通常情况下,企业抵扣率越高,则最适宜于做一般纳税人。反之,适宜做小规模纳税人。当抵扣率达到一定数额,使得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相等,此时的抵扣率为无差别税负抵扣率。即:

T1=T2 (3)

即:S*11%-S*X *17% = S*3%

得 X=47.06%

因此,当抵扣数额占销售收入的47.06%时,选择一般纳税人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税负是相等的。如果企业的抵扣率大于47.06%,则原来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物流企业应该维持其一般纳税人身份。如果企业的抵扣率小于47.06%,则原来作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该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可将该物流企业分设两个或多个企业,作为独自核算单位,分设后,按照小规模纳税人交税。

比如:按照表1和表2显示的数据,可得出A物流企业在2013年和2014年抵扣率X分别为32.7%和14.13%,均小于无差别税负抵扣率47.06%,因此,该物流企业应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去纳税,即可将该物流企业分设两个或多个物流交通运输企业,成为独自核算单位,分设后,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去纳税。

2.企业应增加进项税抵扣来源

根据物流企业普遍反映的情况来看,税改后实际负税大幅增加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企业实际可抵扣项目较少。作为大中型物流企业,业务范围遍布全国各地,目前路桥费用约占了企业整个运营成本的1/3,且全部不可以进行抵扣。因此建议路桥费等物流企业的主要成本费用项目能够有合理的方法进行抵扣,同时,允许“营改增”之前投入的存量资产能够进行抵扣。此外,一些物流企业可以淘汰车龄长,油耗高,车况差的运行车辆,在更新和补充车辆的同时,一方面降低了运行成本,一方面又大幅度增加了企业的进项税的抵扣来源,从而变相地使企业税收减负。

3.争取政策全面支持

根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对税改企业执行新税率一段时间以来的调研和数据收集及统计,绝大部分物流企业“营改增”之后处于“增负”状态,规模越大,“增负”越多,这与国家实施“营改增”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因此,当企业的税负确实增加时,有关政府机构应出台相关政策给予增负企业财政性补贴。比如,为减轻“营改增”试点企业税负、助推企业转型发展,切实帮助“营改增”增负行业企业实现平稳过渡,可以将补贴对象覆盖到全范围,凡是有税额增负现象的企业都应当给予超额部分的补贴,剔除4万元限额的标准,此外,考虑物流企业的特殊性,在“营改增”全面推开之后,建议也应该继续实行此政策。

4.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税负

对“营改增”政策进行研究和税务筹划,有利于减轻企业因政策变化导致的税负压力的增加,有利于实现企业税后利益最大化,有助于企业形成依法纳税的意识,同时使税收法规得到不断地完善。

(1)细化收入分类,避免从高征税

物流企业业务种类多种多样,而不同的业务涉及的增值税税率是不同的。税改后,对有形动产的租赁业务按照 17%的税率征收;货物运输服务按照 11%的税率征收;对于仓储装卸等物流服务按照现代服务业 6%的税率征收。因此,企业需要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合理地进行收入核算,细化每项业务类型,避免由于统一核算或核算不清导致将物流辅助服务也按照 1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此外,企业要正确地对免税、零税率项目进行计算,免税项目的进项税。

(2)进行转型升级,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物流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应该加强物流新技术的自主研发,重点支持货物跟踪定位、无线射频识别、物流信息平台、智能交通、物流管理软件、移动物流信息服务等关键技术攻关。适时启动物联网在物流领域的应用示范。加快先进物流设备的研制,提高物流装备的现代化水平。加强物流标准的制定和推广,促进物流标准的贯彻实施。调整完善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政策,从而帮助企业税收减负。

参考文献:

[1]景世中.“营改增”对物流行业财税处理的影响分析[D].云南财经大学,2014,3.

[2]杜国良,徐鸿.浅析物流企业“营改增”纳税筹划[J].财政监督,2013,(06).

[3]张建芳,马颖莉.浅“营改增”对交通业税负的影响[J].市场周刊,2015,(04).

作者简介:

马颖莉,女,江苏泰州人,南通理工学院讲师,中级会计师,研究方向:税务;

张建芳,女,江苏南通人,南通理工学院讲师,会计师,研究方向: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