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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原创:税务稽查案件质量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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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是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的总称,它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以及各级领导交办的其他税务稽查事项。而税务稽查质量,是税务稽查的核心内容,是评判一个地区或部门税务稽查工作优劣的主要指标。

一、当前税务稽查案件质量现状及存在问题

在我国自新一轮的征管改革以来,各级稽查部门理顺了稽查各环节的职责,加强了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初步建立了协调、高效的运转机制,稽查的职能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但是,由于稽查高度集中后,稽查力量严重不足,任务重、难度大、要求高,如何提高稽查质量,已放到重要议事日程上。

一是税务稽查人员综合素质还较低,无法满足稽查工作发展的需要,影响稽查质量的提高。目前,从事税务稽查工作的人员,绝大部分是在机构改革中,按照编制来划定的,因此,在对稽查人员的选拔任用过程中,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如有的稽查人员是刚从大专院校毕业的,没有实际工作经验,工作能力不强;有些稽查人员工作浮在面上,态度马虎,检查不深不透,不能深入发掘较深层次的税收违法问题,还有些仅满足于完成查补收入任务,检查缺乏规范性、工作方法简单,检查次数多,查出问题少,在工作中还存在对同一企业同一范围检查中不同的稽查人员查出的问题不同,检查差错率高,工作质量不能保证,部分案件经不起推敲和复查,有的稽查人员不求上进,不学业务,得过且过,过一天和尚撞一天钟,还有小部分政治思想素质较差,,吃、拿、卡、要、报等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上述情况的存在,都与现行税务稽查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密不可分,进而影响到税务稽查深入开展。

二是税务稽查规程复杂,效率低下。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整个税务稽查运行过程必须严格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运行,而每个环节又有众多的程序,特别是在稽查环节表现得尤为突出。没有程序,不好办案,而程序过多过繁,又影响办案效率。按目前的稽查进度,每只案件从选案开始到执行完毕,快则1个月,慢则2-3个月,有的甚至半年以上。而造成稽查进度如此缓慢,效率如此低下的根本原因,是稽查环节多、程序多,光是审批手续就要十多道。

三是稽查操作不够规范。在税务稽查有关制度规定的具体操作上,存在不够规范统一的问题,表现为:一是稽查选案质量不高,针对性、准确性较差。由于受到信息掌握渠道、计算机应用水平等制约,目前选案工作仍停留在浅层次和低水平的范畴,许多税收违法行为,尤其是重大税收违法行为还不能被及时发现。二是按照稽查工作规程开展稽查执行不规范,严重影响了稽查质量。一些检查部门和人员工作浮在面上,态度马虎,检查不深不透,不能深入发掘较深层次的税收违法问题。一些检查人员满足于完成查补收入任务,检查缺乏规范性、工作方法简单,检查次数多,查出问题少。同一企业不同的人查出不同的问题,检查差错率高,工作质量不能保证,部分案件经不起推敲和复查。三是部分案件检查效率低下,人民来信举报查处群众满意度不高。有的案件检查时间长达一、二年,长期积压在手,不能结案。以至造成举报人对办案工作不满,重复举报,重复上访,甚至举报层次越来越高,矛盾越来越激化,增加了上级部门和领导的压力。尽管有一些客观原因,但也存在主观努力不够的问题。

四是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无法满足稽查实践工作发展需要。现行的一些税收法律法规政策与经济发展不协调,对查出的一些新问题不能及时定性,往往需要层层请示,影响稽查案件的及时查结。例如,某公司卖给分公司轿车两台,分公司用装修费收据抵顶购车款,视为公司投资。而分公司又作账抵扣了当期应纳增值税款,分公司进项税额是否应做检查调整?又如,某商场以买100元回赠有价证券50元,购物者用该证券在购货时,该商场付给相应货物,但不给开具发票,只作实物出库不计销售。该商场是否是少记收入行为等等。稽查实践中遇到的诸如此类的新问题,由于没有明确的定性文件规定,都直接影响了稽查案件的定性,导致稽查部门无法及时作出响应处理。

五是税收稽查人员注重内查帐册,而忽视外调取证。我们目前增值税的核算,集中围绕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在具体税务稽查中,鉴别纳税人外购货物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假、是否虚开,已成为税务稽查工作的一大内容。许多税务稽查人员,对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警惕性极高,稍有怀疑就抓住不放,这本无可非议。问题是如何去取得准确无误的书面证据来证明我们的怀疑是正确的。因稽查经费、交通工具等制约因素,现在的常规做法是,请有关发票鉴定机关进行鉴别并出具书证或通过发票交叉稽核、网上协查来加以认定。但我们发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单中,大量的是石沉大海,即使收到回复,上面也只是笼统地写上一句话“查无此单位”或是“该票非我局发售”等,据此而进行税务行政处理,不仅补税有时还要加以罚款,纳税人叫苦不迭,难以接受。这样的做法也让人值得怀疑。

二、提升税务稽查案件质量的措施

一是抓规范,重程序,增强税收执法意识。首先,认真组织学习《征管法》、《稽查工作规程》、《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通过讲解、提问、讨论、培训、测验等形式,加深对税务稽查执法基本规范的理解,从而弄懂弄清税务稽查的一般程序、基本步骤、方法要求和处理权限等,并把上述的执法情况列入稽查考核的重要内容,确保落到实处。其次,为指导实际操作,规范执法行为,应设计稽查工作基本流程图,明确实施税务稽查前期、中期、后期各阶段所要做的工作,以及完成阶段工作的质量标准、时限要求、手续程序等,从而增强税务稽查执法程序的可操作性,使大家一目了然。再次,完善纳税检查记录底稿,力求通过静态资料来反映税务稽查的执法动态过程。结案前,认真核对所查的事实,由企业法人(负责人)确认并签字盖章,证明税务检查的真实性。结案后,发出征求意见书,请纳税人从执法程序、工作作风、廉政表现等方面反馈稽查人员的工作情况。此外,在突发性事件发生时,要临阵不乱,果断处理,坚持按法定程序办事,避免粗暴执法,越权行事。既要维护税法的尊严,又要保护好纳税人的权益。

二是抓实施,重证据,促进依法治税。在检查实施中,严格按照统一取证要求,充分提取有效证据,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数据不准等问题案件一律退查补证,确保证据充分有效,降低举证风险。同时还要选配业务精、好钻研、原则性强的年青同志,把他们充实到稽查队伍中去,为稽查队伍注入新鲜血液和活力。除采取形式多样的以岗带训、岗位练兵活动外,鼓励自学成才,提高自身政策业务水平。另一方面,提高稽查案件质量,还体现在通过稽查促进企业办税质量的提高上。要把宣传税收政策渗透到稽查工作中的各环节、全过程,以增强企业的政策观念,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核算行为、纳税行为,达到以查促管的目的。稽查人员既当稽查员,又当宣传员,在稽查中做好税收政策咨询服务工作,把税务检查处理的过程变成税法宣传的过程、政策辅导的过程、企业接受教育的过程,促使企业依法纳税的过程。再一方面,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对检查中暴露的各种问题,坚决按规定纠正、处理,决不姑息迁就,起到查处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

三是抓审理,重依据,体现公正性。在审理环节做到全面、准确、规范引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条款,坚持集体审理制度和重大税务案件报告制度,慎重定性,保证涉税案件处理公平公正。税务稽查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适当,审理部门的工作质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20**年全国发生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件,税务机关胜诉的仅占*%,这一数据可以说明税务部门在执法质量上存在着问题。为了确保税务稽查案件的质量,审理部门应强化审理把关工作,在对案件审核定性时应严格根据违法事实和已获取的证据资料定性,而不是根据稽查人员的结论定性。对证据不足难于定性的案件应退回稽查环节进行补证。同时审理应耐心听取纳税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并认真进行核实,要公正执法,准确定性。

四是抓执行,重结合,增强时效性。加强对涉税案件税(罚)款的追缴力度,实行税款催缴与税法宣传相结合,“温馨”提醒服务和强制执行措施相结合,确保税(罚)款按时入库,不断增强涉税案件执行的时效性。税收违法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经济犯罪,其作案手段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隐蔽性。由于税务机关不具有留滞权、搜查权等刑事执法权,单靠自身的力量,不仅在查处重大案件中会遇到重重阻力,还容易打草惊蛇,贻误战机。实践证明,借助公安机关的侦查手段,双方发挥各自专长,形成办案合力,是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有效措施。目前,税务机关要主动同公安机关建立起联席会议制度,保持双方人员的相对稳定,遇有重大案,特别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要及时通报线索,开展联合行动,及时控制、抓捕犯罪嫌疑人,保证案件的顺利查处。为使稽查工作起到打击、震慑、警示教育作用,真正树立起稽查执法的权威,维护税法的尊严,必须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处罚率,对达到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标准的案件,及时进行移送,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通过对违法分子进行严惩,增大其偷、逃、骗、抗税行为的成本,让其得不偿失。要广泛进行税收违法案件的公告和曝光,震慑不法分子,警示所有纳税人。“查账容易入库难”是当前稽查工作遇到的普遍存在的难点问题。税务部门加强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的组织入库工作,应充分运用税法赋予的税收保全措施。同时,税务部门还应加大新闻媒体的宣传,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查补税款的纳税人应进行公开曝光,以案释法,以儆效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