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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上市公司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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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违规担保事件层出不穷,加剧了企业的经营和财务风险,对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的正常发展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都构成了威胁。上市公司频繁发生违规担保的主要原因是上市公司担保业务内部控制体系比较薄弱。本文运用担保业务内部控制的基本理论,从内部控制角度分析上市公司担保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探讨完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业务内部控制体系的对策。

【关键词】 上市公司;担保业务;内部控制

中图分类号:F27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1-021-01

一、担保业务内部控制的基本理论

企业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如果被担保单位不能在债务到期时偿还债务,担保企业就需要履行偿还债务的连带责任。因此,担保业务有可能形成企业的一项或有负债,担保企业存在承担担保连带责任的潜在风险。

担保业务内部控制,是指基于对企业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企业针对担保业务的各关键控制点建立一个相互牵制、相互稽查、相互监督的内部控制体系,其根本目的在于规范担保行为,降低担保风险。

二、上市公司担保业务内部控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上市公司担保业务内部控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违规关联担保普遍存在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有很多上市公司是通过改制从大公司中剥离出来的,与原公司之间存在着天然“母子”关系,这种与母公司之间的特殊关系使得母、子公司之间向对方提供担保或互保非常普遍。 新《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被提供担保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此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凭借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为谋求自身的利益,置中小股东利益于不顾,独断专行为自己或关联企业提供担保,不遵守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履行基本的担保程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形同虚设,由此引发了一系列风险。

2、隐瞒担保信息,不及时披露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属于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理应进行披露。但是很多发生担保行为的上市公司对担保信息的披露非常不规范,不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准确及时披露担保事项。因为担保事项本质上属于一种或有负债,可能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造成消极影响,所以一些上市公司为了隐瞒担保带来的风险,故意延后披露、少披露甚至不披露担保事项相关信息。

(二)上市公司担保业务内控问题的原因分析

1、治理结构存在缺陷,控股股东高度集权

企业治理结构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企业内部控制执行的效果。我国上市公司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所出现的问题正是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不完善的结果。目前,我国很多上市公司存在绝对控股特征,多数情况下,公司的实际运作是掌握在少数关键人手中的,他们既是公司的董事长又是总经理,集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于一身。

2、违法成本低,企业胆大妄为

一般对违规的公司进行处罚的机构是证券交易所,但交易所不具有行政处罚权和法律责任追究权,其主要手段就是对上市公司及有关人员进行公开谴责。这种程度的处罚,并不能起到实质性的惩戒作用,所以违规担保者胆大妄为。

三、完善上市公司担保业务内部控制体系的对策

针对上市公司担保业务内部控制存在的主要问题,上市公司可以从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强化行业监管和完善担保法规等方面着手,构建担保业务内部控制体系,对担保风险进行多层次的监控。

(一)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优化内控环境

我国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大量浮现的根本内因是公司治理中权力失衡,控股股东滥用其控制权优势。因此,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制衡控股股东的对外担保权限,使其严格遵守对外担保的内部决策程序,就成为有效治理违规担保的治本之举。1.完善股权结构,加强治理层监控。适当降低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并引进新的大股东,提高中等股东的持股比例,形成几个大股东之间相互制衡的局面;实施董事经理人股权激励制度,提高他们监管的积极性。2.加强董事会建设,强化董事会的职能。完善董事会构建机制,强化董事会的独立性;在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更多地寻求股东与经营管理层之间的权利制衡;健全完善独立董事制度。3.加强监事会建设,落实其监督职能。对监事会改革,引入独立监事制度,提高监事的素质。

(二)强化上市公司担保业务的行业监管

证券交易所是上市公司的监管机构。目前我国证交所对担保业务的监管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这主要是因为其监管权力有限。因此,赋予证交所对违规担保企业及相关责任人更大的处罚权利是今后可行的措施。

为了促进注册会计师对担保信息的审计披露,应该明确注册会计师对于担保事项审计的法律责任,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感,增加专门针对担保事项的程序,查证公司的担保业务。

(三)完善担保法规,加大惩罚力度

目前我国的监管法则对违规担保行为以行政处罚为主,缺乏民事和刑事责任的追究。这样对于违规担保者,相关法规的监管力度和处罚措施都不具有威慑力,所以违规担保者胆大妄为。因此,要治理违规担保,必须制定出台严厉的法律法规,加大惩罚力度,对于进行恶意担保给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带来巨大损失的违规者,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以降低对外担保的人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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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三喜,徐荣才.全面解析企业内部控制[M].中国市场出版社,2010.

[3]彭志国,张庆龙.企业内部控制建设与评价[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