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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流浪儿童社会救助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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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流浪儿童的存在危害了国家的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与文明,对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流浪儿童为了生存问题可能会做一些违背道德的事情,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重复流浪率高,流浪儿童总体人数没有减少的问题依然存在。

【关键词】流浪儿童;社会救助

近年来,我国流浪儿童社会救助问题日益严重,给经济持续发展、社会文化以及流浪儿童自我发展等诸多方面产生了不利的影响,流浪儿童问题已经成为社会与学术界关注的焦点。在过去几年里我国虽然出台了一些救助措施,但在救助活动中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如何解决流浪儿童问题成为一个难题。

一、流浪儿童的界定

“流浪儿童”一词具有争议性,很难甚至不可能对它做一个公认准确的定义。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的精神,我国政府将流浪儿童定义为年龄在18周岁以下,离开家庭或监护人,流落于社会超过24小时,造成基本生存条件失去可靠保障而陷于困境中的少年儿童。

二、流浪儿童产生的原因

中国流浪儿童问题是在社会转型时期地区经济差异扩大,人口流动加速的社会背景下产生的社会问题。在我国流浪儿童产生由多原因构成,集中包括家庭原因,儿童自身原因、教育原因,社会原因。

(一)家庭原因

家庭因素是流浪儿童产生的首要原因,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传统的家庭结构发生变化。经济压力对家庭影响巨大。一方面农业经济转型使得许多农村人失去土地,背井离乡,把孩子留给亲戚、邻居照料或无人照料,甚至,许多贫困家庭也会单独让儿童子女出去找工作以维持生计,很多儿童在无法获得工作时就很容易流落街头。另一方面,近年来高离婚率和再婚率,使不少儿童因家庭结构转变受到忽视与虐待。此外,家庭的教育方式对孩子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会直接影响到孩子的心理和行为,很多父母在教育孩子问题时缺乏耐心教导,打骂孩子,从而导致孩子身心受到伤害、外出流浪。

(二)自身原因

处于成长阶段的儿童好奇心、逆反心理、从众心理强,对外部环境充满了幻想,易受周围环境影响。由于他们的心理比较脆弱,思想单纯,缺乏分辨是非能力,往往经不住诱骗,做出离家出走的行为。另外,儿童渴望得到家长和社会尊重,但大多数儿童缺乏自主解决生活问题的能力。逆反心理、自尊心促使他们在受到父母批评的情况下选择家出走来证明自己的能力。

(三)教育原因

在应试教育体制下学校、家长过度重视儿童的成绩,把成绩作为衡量学生好坏的标准 。学校高压式的教学方式、繁重的作业任务、各式各样的课后培训班,使得他们极少有休闲娱乐时间,这也造成他们的心理压力难以排解。加之,因为成绩原因,许多儿童会受到老师忽视、同学歧视、家长的打骂。这些原因使得儿童承担了严重的心理压力,丧失了自信心,产生厌学情绪,逃课或者直接退学。如果家长和老师不能及时发现这些问题,那这些同学从学校流向社会很容易就成为了流浪儿童。

(四)社会原因

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取得快速发展,但经济的发展不平衡和社会分配制度的不完善,使得我国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逐渐拉大,二元制的社会结构也对人们的价值取向和思维方式产生了重要影响。这导致大多数农民工从农村流向城市,许多农民工无法拥有稳定的工作,一部分人只能带领孩子乞讨,甚至与孩子走散。另外在农村地区许多农村父母素质不高且目光短浅,过早放弃孩子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力,使其孩子外出打工贴补家用。年龄较小的他们极易受骗,受欺负,极少的工资最后也只能使他们流落街头。

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针对那些无法从家庭得到关爱和照顾的儿童政府没有制定具体的制度措施。因此当家庭遭遇重大变故时,社会保障机制的救助和保障功能还不能对家庭或者儿童个人发挥相应的作用。如果儿童失去了家庭保障,同时也不能得到相应的社会保障,他们很可能流落街头靠自己的实力维持生活。

三、流浪儿童社会救助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

我国对流浪儿童问题十分重视,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完善社会救助方面,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一系列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但是其实际操作性低,我国有关流浪儿童预防、救助等方面的工作依然缺乏法律和制度的支持。具体表现为:

第一,我国没有专门针对流浪儿童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出台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主要是针对成年流浪乞讨人员制定的,关于流浪儿童的特殊性没有做出细节性规定,虽然对于一部分流浪儿童有一定的救助效果,但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第二,许多法律法规对流浪儿童不适用。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办法》实行自愿救助原则,在流浪儿童不愿意接受救助时,那么他们只能继续流浪。因此这一原则对于流浪儿童来说不是十分适用。另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流浪儿童,缺乏辨别是非能力,自愿救助原则只会导致大量儿童得不到及时的社会救助,这也违背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二)流浪儿童救助机构存在缺陷

在我国政府作为流浪儿童救助的主要角色,在流浪儿童社会救助工作中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是流浪儿童救助机构自身也存在许多问题。

第一,流浪儿童救助机构资源不足。我国流浪儿童救助机构大多存在经费不足、人员紧缺问题,我国流浪儿童的数量远远超过了救助机构的容纳量。且有的救助站基础设施落后,他们只是提供生活必需品、医疗卫生服务,很少关注儿童的心理问题。

第二,一些救助机构功利性明显,是为了维护城市形象和社会秩序而设立的。因此在对流浪儿童实施社会救助的过程中,救助站采取的救助措施缺乏灵活性。大多救助站仅仅满足儿童的衣食等物质需求和尽快联系其父母或亲戚使儿童回归家庭或返还原籍。

第三,一些救助机构工作人员素质低下存在虐待流浪儿童现象。救助机构本是救、福利性机构,然而一些救助机构却存在虐待流浪儿童的现象。

(三)第三部门参与不足

第三部门又称为志愿部门,即非政府组织。普遍来说第三部门单位通常具有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第三部门一般具有以下基本特征:组织性、民间性、自治性、志愿性、公益性。虽然政府在儿童社会救助中占主导地位,但是单凭政府的力量很难解决流浪儿童社会救助问题,同时也会为政府带来巨大的财政负担。但是我国政府并未充分利用第三部门,缺乏对第三部门的扶持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不足、对第三部门指导监管不力,导致第三部门在流浪儿童社会救助工作中缺乏自主性,不能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四)流浪儿童社会救助的内容狭窄

我国对流浪儿童社会救助的内容仅限于生活保障和安全保障缺乏精神指导。这种救助无法使儿童认识到流浪行为对以后生活的影响。很多儿童可能在回归家庭之后又重新踏上流浪之路,重复流浪。这种重复流浪会使流浪儿童的数量不断增加导致以后的救助工作更加困难。

参考文献:

[1]廖益光.《社会救助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2)

[2] 任飞.《公共视角下流浪儿童救助与保护问题的思考》.社会福利.2012(2)

[3] 冯元.《我国流浪儿童救助中的民间组织参与路径》.关东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12(26)

[4]张齐安.《中国流浪儿童救助状况和救助对策》.社会福利.20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