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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科研管理 大力推进产学研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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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学研合作是指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本着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所进行的合作与交流。国外关于产学研合作类似的说法有:IndUstry UniverSityResearch Collaboration、Industry Academy Cooperation(Partnership)等。从产学研合作概念的提出到产学研合作在各个国家的具体运作,至今已有几十年时间,产学研合作的开展为各个国家的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都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

产学研合作国内外现状

199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曾通过了UNISPAR(Universitv-Industry-Science-Partnership)计划,即大学、企业、科研院所合作计划,该计划鼓励高等院校更多地参与工业化过程,吸引工业界与大学、企业、科研院所合作发展,使得大学与企业的合作能够为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进程做出贡献。

从大量文献资料中可获知美国、日本、英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十分重视产学研合作,制订了许多相关政策和法律,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形成了有利于促进产学研合作的政策框架和体系,在产学研领域所取得的巨大成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一致公认。

我国于1985年明确提出。根据互利的原则,同企业设立机构建立各种形式的联合,1992年原国家教委、原经贸委、中国科学院共同组织实施了“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2006年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国家开发银行六个部门,又成立了推进产学研结合指导小组,产学研结合已经成为建设国家的核心问题,成为增强国家经济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广东省极力推进产学研工作,2006年与教育部签署了多项文件,探索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的新模式、新路子,拓展产学研合作领域,提升产学研合作水平。

产学研合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产学研合作在发达国家已经进行了很长时间的探索,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推进产学研合作,仍然是各发达国家的重要国家任务。迄今为止,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使这项工作在十多年的时间中取得了长足进展,并在国家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产学研合作依然存在障碍,特别是我国高校的产学研合作依然面临着很多问题。

认识不到位产生合作障碍

产学研各个主体机构的性质决定了他们各自的定位和分工,但在实践中由于认识不到位,各合作方常常发生错位,影响了产学研合作。例如,有的高校方一旦发现自己的研究成果有市场价值,就希望自己进行转化,不愿转让给企业。有的企业在与高校合作中希望高校方提品级技术或“交钥匙”工程,而实际上高校方一般是做不到的。产学研合作是一个互动的过程,合作各方有各自的优势和分工,各方的功能是不可替代的。另外,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参与项目更看重的是项目完成后所发表的论文数量、质量及项目工作考核中所发挥的作用,而企业则把焦点集中在项目的创新能否带来良好的市场利益,或是否有可观的市场前景,双方在价值认同和价值取向上存在差异。因此,产学研合作各方对彼此的定位和分工认识不清,是产学研合作的主要问题之一。事实上,产学研合作各方作为不同的主体其功能本身就不同,正因为定位和分工不同,才有结合的必要,产学研合作各方只要寻找到共同的利益结合点,他们的结合就能获得成功。

管理机制不完善,合作链存在脱钩现象

目前,产学研合作各方在管理体制上仍然是条块分割启成体制,各自为政。主管部门不同,运行机制不同,导致在产学研合作的交接点上,合作各方都缺乏系统有效的管理。如高校对科研的前期工作,即纵向项目的选题、申报等有一整套管理制度和办法,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企业则对成熟的科技产品的工艺、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等有一整套管理制度和经验。但是对于科技成果鉴定以后的中试以及开发、推广、应用、落实合作伙伴、沟通信息或牵线搭桥等介于高校与企业之间的协调管理,无论是高校、企业还是政府,均无一定的管理机构、管理程序或共同管理的制度和政策,使这一环节成为真空地带。而这一环节恰恰是产学研合作的交叉点或临界点,是推进科技进入经济必不可少的一环。缺了这一环,产学研合作模式的建立就缺乏管理体制方面的保证,导致大批的科技成果束之高阁。利益与知识产权分配不当,阻碍产学研合作

利益与知识产权分配不合理,制约了产学研合作的发展。产学研合作是一种科技与经济结合的行。必须有相应的政策法规来调节、规范和推动,必须制定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来鼓励高校和企业的产学研合作。利益与知识产权分配合理与否在高校产学研合作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产学研合作建议

树立和弘扬正确的产学研合作意识

产学研合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和各相关单位的合作与协调。因此,树立和弘扬正确的产学研合作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要正确认识产、学、研的不同功能、定位和分工,其次要在全社会倡导合作精神以及诚信意识,为产学研合作提供良好的社会条件和氛围。

健全政府产学研职能

众所周知,产学研合作不仅是多方合作的一种行为,更是一种国家行为,对国家经济发展和竞争力的提高显示出巨大的推动作用。这也是我国近年高度重视产学研合作的原因。政府在促进产学研合作中应该发挥以下主要作用: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设立专门机构,协调产学研各方利益;政策引导,政府应对产学研项目实行立项支持、贴息贷款、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优惠的政策是促进包括产学合作教育在内的产学研更广泛的合作的前提和保障。

调整高校产学研政策

高等学校必须对现有的考核与奖励制度进行改革,提高和确认产学研合作奖及高科技新产品奖的地位。在职称评定、晋级、考核等方面应充分考虑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科技人员,并给予与教学一线人员同等待遇,甚至给予适当的倾斜。

逐步确立以企业为责任主体的产学研合作机制

首先,以市场为导向,需求为牵引,推动高校技术创新与进步,高校只有通过企业,才能实现技术成果的真正转化。同时,企业直接面对市场,了解社会需求,因此,确立企业为责任主体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是必由之路。其次,企业承担了主要的合作经费并期望合作带来真正的产品技术进步以取得利润,企业承担了主要风险,因此,确立企业为责任主体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是必然选择。第三,合作中的沟通非常重要,只有确立企业为责任主体的机制,才能进一步确定产学研合作中项目负责人由企业方担任,当然,企业方的项目合作负责人应该是具有大局意识、业务素质高、组织与协调能力强的高水平领军人才。

创建分段利益分配机制

产学研合作既具有高风险性,又具有高收益性,即高风险和高收益并存。在现阶段应当逐步建立起产学合作分段利益分配与风险承担机制。针对政府基金支持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在初样研制、小试、中试、少批量生产、产业化等阶段,政府应提供分段利益分配方案模版或框架,以促使产学研各方在利益分配方面的科学化和规范化,而对于纯企业投资的产学研合作,分段利益分配由企业和参与方自行协商解决。

创建分段利益分配机制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但是,总的原则应该是:谁投资多谁收益大,谁承担风险大谁收益多,谁决策谁负责,谁掌握项目进展的主动权谁负责,谁影响了项目的进展谁负责;合作之前必须公平、自愿地签定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作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协议,出现问题要按照协议和有关规定进行协商处理;对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收益等合作成果的分享需要签订明确而可操作的规定;政府进行监管。另外,采取提成、技术入股、技术持股的分配办法。将高校和科研机构应得的报酬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减少企业的风险压力;对源于高校的技术,高校应承担更多的技术风险;各方要建立获取利益和风险责任分担的意识也是考虑的因素。

鼓励发展多种产学研合作模式

尽管产学研合作正向全方位、深层次、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形成了成果转让、委托研究、共同研究、联合培养人才等众多形式和制度。但是,鼓励多种产学研合作模式的发展是实事求是的做法,任何一种偏激的做法都是不正确的。当然,我国的产学研合作必将朝着扩大合作规模,拓宽合作范围,提高合作水平,完善合作机制的方向迈进。为了使得产学研合作从单纯的以项目为纽带,转变为科企双方组建一种长期的、稳定的、制度化的利益共同体、产学研战略联盟,不失为一种有意义的措施。

引进风险投资以拓宽产学研合作资金来源

强大的资金投入是实现产学研合作成功的基础。政府与高校应该创建产学研合作平台,引进风险投资。风险投资将极大地促进产学研合作的进程,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从产业发展的角度看,是高科技项目的孵化器;从产权、从争夺市场的角度看,也是高科技项目的控制器。因此,合理的风险补偿有利于使高校科技工作者、企业家在良好的条件下进行自主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