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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闻院长一席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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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系统不应该害怕记者,而应当欢迎记者监督,因为记者和法官的工作从本质上来说是一致的,都是为百姓主持公平”,“同时,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加强队伍建设,遏制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是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颁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之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在与新闻记者座谈时发表的讲话。

近些年来,司法机关欢迎新闻媒体监督的消息不绝于耳。但是,司法机关欢迎新闻媒体监督的态度,并不意味就实行了审判公开。审判公开既包括公开裁判文书,也包括公开审理案件。

在个别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往往拒绝新闻记者旁听,不允许记者采访审判人员。这样做不但拒绝了新闻媒体的监督,而且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权。

新闻记者作为普通公民参与旁听法院审理案件,是审判公开的重要内容。假如不允许记者参与旁听案件,或者以“新闻报道不利于安定团结”为理由,对记者采取特殊的监管措施,那么司法机关就违反了法定的义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现在,一些司法机关认为,只能在判决书送达之后,才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这其实是缩小了新闻媒体监督的范围,违反了我国关于审判公开的法律规定。

几乎所有国家都规定,记者作为公民可以到场旁听案件。未经司法警察许可,不得记录或者录音录像,这样做的目的乃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隐私权,同时也是为了营造良好的审判秩序。但是,如果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维护法庭秩序,拒绝记者进入法庭,那么司法机关的行为就不是“接收或者不接受新闻监督”的问题,而是诉讼程序违法的问题了。

假如新闻媒体只能对生效的判决进行报道和评论,那么,非但不能避免暗箱操作,反而会由于过分依赖判决书,出现错误的新闻报道。所以,新闻媒体的监督,重在司法审判的过程,通过对法院调查取证、证据材料的识别,以及当事人之间辩论过程的全面了解,防止少数人在诉讼过程中操纵程序,隐瞒证据材料,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新闻监督不是只看判决书上写明什么,还要了解判决书所没有阐明的内容。很显然,如果等到法院送达判决书之后,才对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纠纷进行新闻舆论监督,那么很可能会导致许多证据被湮没,有关案情很难大白于天下。因此,司法机关欢迎新闻媒体监督,首先要充分尊重新闻媒体记者法庭旁听的权利,让他们能够直接参与了解案件审理的全过程,从而对当事人双方的辩论与法官的质证作出自己的判断。新闻记者虽然不是陪审团成员,也不是专业的法律工作者,但他们是客观事实的记录者。记者在采访报道过程中,通过对法庭审理情况的观察了解,可以更加准确地制作新闻作品。

司法机关欢迎新闻记者监督,是贯彻落实宪法和法律原则的体现。但在接受新闻监督的过程中,既要欢迎新闻媒体对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发表看法,同时又要尊重新闻记者旁听的权利,允许他们在保护诉讼当事人个人隐私、遵守法庭纪律的前提下,跟踪了解案件审理情况,监督法官在证据材料审查和判断中的表现,防止少数法官在证据材料方面上下其手,损害当事人的正当利益。

总而言之,审判公开是宪法的一项原则。新闻记者可以旁听案件审理情况,还可以行使新闻报道权,采访法官或者法院的负责人,更加全面地了解司法情况。假如只允许新闻媒体对公开的裁判文书发表看法,这样的“新闻监督”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新闻监督。■(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